当面临世纪交替之际,近期我们看到不少学者在论作中引述王国维先生的名文《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注:《王国维遗书》第五册《静庵文集续编》,第65~69页,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这篇文章,是王国维1925年到清华研究院任教,暑假应学生会邀请作的讲演,原发表于《清华周刊》上(注:孙敦恒《王国维年谱新编》,第143~144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他指出,中国“古来新学问大都由于新发现”,而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有四项“最大发现”,就是“殷虚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档册”。这四项发现,后来果然都形成了专门学问,为海内外学术界共同研究,各有其重大影响。无怪乎现在回顾20世纪的学术史,大家都要谈到王国维的远见卓识了。 王文说到的“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随后又屡有出土,并且在其他地方也有许多简牍以及帛书发现,其性质、内容和年代等方面,范围均比王国维所见扩大了许多。对各种简帛的研究,日臻兴盛,所形成的学问便是简帛学。 古人说“书于竹帛”(注:《墨子·兼爱下》、《天志中》。),竹木质的简与丝质的帛,是古代中国人书写所用的主要材料,直到六朝时期,才逐渐为纸所代替。因此,“简帛”长期被作为书的同义语,源出自简帛的若干词语,如“编”、“册”、“篇”、“卷”等,甚至沿用至今。可以想像,古代的简帛,数量应该是非常多的,不过其质料容易损毁,埋藏地下更难保存。尽管是这样,简帛仍是出土文物的一大门类。 迄今已发现的简帛,按照它们的内容性质,主要可以划分为书籍和文书两类。 书籍,指的是狭义的书,依《汉书·艺文志》的分类,有六艺(经)、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等。《汉志》未收的,如法律,遵照后来的目录传统,也可以列入。 文书,包括当时朝廷及地方的文件、簿籍、档案。边远地区所出与屯戍、津关、驿传等关联的材料,尤有特色。一些私家的簿籍,亦得附属于此。 在这两类以外,还有日常生活使用的书札、历谱,有关丧葬的祭祷记录、遗嘱、遣策等等,虽然零碎,仍各有特殊价值。 占简帛主要部分的书籍和文书,两者性质不同,研究的方法途径有其明显区别,经过好多学者努力,看来已经各自成为独立的学科分支。本文想专就简帛书籍发现和研究,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 前面讲到的殷墟甲骨、敦煌卷子,都是在上一个世纪之交首次发现的,简帛书籍的发现则并不自近代始,其历史实际可以上溯到西汉早年。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发生了众所周知的焚书事件。 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下,命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所制定的律文,即《挟书律》(注:《史记·秦始皇本纪》。参看李学勤《从出土简帛谈到〈挟书律〉》,《周秦汉唐研究》第一册,三秦出版社,1998年。)。汉因秦律,在一段期间内,《挟书律》仍然施行。看秦至汉初墓葬出土的简帛书籍,范围均限于法令、医药、卜筮之类,可知《挟书律》的威压是相当有效的。 《挟书律》的解除,是在汉惠帝四年(前191年), 该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注:《汉书·惠帝纪》。),人们才重新获得收藏阅读书籍的自由。《挟书律》的执行,虽然仅有二十多年,但给学术文化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为了继续和发展先秦已经辉煌繁盛的学术传统,汉人在收集、整理前代遗留的书籍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简帛书籍,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重见于世,并且得到重视的。 那时出现的曾遭禁绝的书籍,大都是学者在法令威迫下隐藏起来的。例如《史记·儒林传》载:“伏生(胜)者,济南人也,故为秦博士。……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兵大起,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他所传的是《尚书》。类似的例子如《经典释文·序录》云,《孝经》在秦火时“亦遭焚烬,河间人颜芝为秦禁,藏之。汉氏尊学,芝子贞出之。” 伏胜的《尚书》,颜芝父子的《孝经》,皆为焚书以前的旧籍,肯定是以六国古文书写的。这些书重新出现之后,当时像伏胜这样辈分的人仍能读六国古文,在其教学之中传抄,便改用秦统一文字后的字体,于是他们的本子被称为今文,原来的古文不再传流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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