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文化“三要素” 什么是考古学文化?根据以往的研究,考古学文化有一些要素,这些要素是考古学文化确立的基础。 夏鼐先生在1959年的论文中讨论命名原则之前,就考古学文化的含义进行了诠释,说它“是某一个社会(尤其是原始社会)的文化在物质方面遗留下来的可供我们观察到的一群东西的总称”。这似乎不是一个太严格的定义,夏鼐先生后来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撰写的前言中,又进一步写下了这样一些话: 在史前考古学的领域内,主要是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上,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在研究考古学文化时,必须注意各类遗物之间以及遗物与遗迹之间的共存关系。例如,通过广泛的调查、发掘,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陶器及石器、骨器和装饰品等经常从某种特定类型的墓葬或居住址中同时出土,这就证实了它们之间的共存关系,这种共存关系是陶器与陶器之间的共存关系,也是陶器与石器、骨器、装饰品之间的共存关系,而且还是陶器、石器、骨器、装饰品等遗物与墓葬、居住址等遗址之间的共存关系。这样的共存关系,便构成了史前考古学上的“文化”,称为“考古学文化”。 调查发掘工作表明,“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一定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的共同体。 这也即是说,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一定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的共同体,就可以命名为一个考古学文化。简而言之,考古学文化必须具备鲜明的时空特征。 安志敏先生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撰写的“考古学文化”条目中,为考古学文化所下的定义是:“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表示考古遗存中(尤其是原始社会遗存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这样的说法,与夏鼐先生的观点没有差别。 张忠培先生在《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一文的开篇,就作了这样的阐述:“分布于一定地域、存在于一定时间、具有共同特征的人类活动遗存,在考古学上,一般称之为考古学文化”(注:张忠培:《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中国考古学:实践·理论·方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严文明先生在《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一文中说,考古学文化“专存在于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具有一定特征的实物遗存的总和”(注: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 《文物》1985年8期。)。 由上面所引论述可以看出,致力史前考古学研究的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基本没有什么分歧,在一定时期、有一定范围、有一定特征的考古学遗存,便属于一个考古学文化。 对考古学文化的这个定义,本质上是来自柴尔德的1929年《史前史时期的多瑙河》。对此加拿大人类学家布鲁斯·炊格尔有这样的评述: 柴尔德从未设想给考古学文化下一个正式定义。被当作定义的东西是不完整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会使人产生误解。在《史前史时期的多瑙河》里,柴尔德指出,一个文化,“是某些类型的遗存--罐类、工具、装饰品、埋葬习俗、房屋形制--它们经常一起反复出现……”。我们假设这种组合体是我们今天称为“人”的物质的表现。文化包含有特色的内容,它占据了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而且受到时间的充分限制;以至于可以认为它的遗存再现了一个社会存在同步阶段。(注:布鲁斯·炊格尔:《时间与传统》,104页。三联书店,1991年。)。 虽然柴尔德的定义并不算很明确,但在他的著作中仍然还是指明了考古学文化的时间、空间和特征这三个要素。 考古学文化“三要素”中,最核心的是“特征”,它是一个考古学文化确立的最重要的依据。过去的研究表明,文化的时空维度常常是通过文化特征的研究推导出来的,它们在最初并不是完全真实的,结论甚至往往还会出现错误,因为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新文化确立的时候就对它的年代跨度和分布范围有准确的判断。 如果要求将某一个考古学文化的“三要素”都研究透彻以后,才能给予一个合适的命名,似乎是不现实的,因为这种研究的对象实际上等于没有确立。事实上,一旦开始某一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它的名称就应当基本确立了,虽然我们习惯于在以后的争辩中还会更换新的名称。过去许多文化的命名都没有真正满足“三要素”的要求,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在最初命名时,都没有真正确立它们的分布范围,也没有真正明确它们的绝对年代,考古学界最初对仰韶和龙山文化的年代估计与后来知道的结果有很大的差距。几乎没有一个考古学文化是真正满足了“三要素”之后才赋予它们名称的,同样也没有一个考古学文化不是在实施命名的许多年后才拥有了它们的绝对年代和分布范围图。 如此看来,考古学文化的时空条件要求可以不必过分强调,实际上在考古学文化的“特征”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这样的时空条件,没有一定的时空框架,特征是不会存在的。这样说,并不是讲时空问题不重要,而是说它们是附属于“特征”的,特征的确认,才是考古学文化确立的关键。这其实也是柴尔德当初阐述考古学文化时的观点,他仅仅明确提到的是“经常一起反复出现”的遗存,这正是考古学文化的内涵之所在。 所以,在对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进行命名时,最需要考虑的是它的本质特征,至于它的时空框架,可以而且应当在今后的研究中去逐步建立。 如果我们的认识能统一到这一点上,那么就可以对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再作一番思考。究竟是选择首次发现的遗址还是典型遗址,关键应当看所取的遗址是否体现了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 如果是首次发现的,而且又是比较典型的遗址,用它来作为考古学文化的名称,自然是皆大欢喜。对于不典型的甚至是很不典型的首次发现的遗址,它可能无法完整或者大致完整地体现一个文化的基本特征,作为文化命名的最基本的条件都不具备,如果还要用它来作为一个文化的命名,对于这一文化的进一步研究不会有什么益处,相反还会引发出许多不必要的论争。如果考虑在同类遗存中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遗址来命名,那效果就会好得多。 在这一点上,一些大文化中文化类型的命名可以给我们不少启发。这些次一级别的文化类型在命名时,往往经过了对典型遗址的选择过程,多数类型的名称选择的并不是首次发现的遗址,而是典型遗址。当然,也只能说是比较典型的遗址,我们不能肯定今后不会发现更典型的遗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