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法与分封的关系 如果说分封制的实施形成了周代政治格局的话,那么,宗法制的实施则构成了当时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各级贵族间的秩序,宗法制则为这个等级秩序注入了特定的原则和内容而使其得到巩固。宗法制与分封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宗法制度的形成可以说是在周公制礼作乐时所完成的。周代分封制的精髓在于将尽量多的王室子弟和亲戚、功臣分封出去,以建立诸侯国,从而扩大周王朝的影响和势力范围。在分封诸侯的时候,周王朝一方面要求各个诸侯国恭敬顺服于周王朝,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不要过分依赖周王室,而应当有自立的能力。各个诸侯国为了自己的存亡与发展,便尽力发展以诸侯为核心的新的族。鲁隐公八年(前715年)鲁隐公向众仲询问关于赐氏的问题,众仲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左传》隐公八年)可见分封与族的发展实际上是合而为一的事情,宗法制度下的“别子为祖”的规定正适应了这种情况。《礼记·大传》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郑玄注“别子谓公子若始来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正道出了周所分封的诸侯在新的诸侯建立宗族的情况。 从由分封制所形成的周代社会等级情况里面可以看出宗法的影子。春秋初年,晋国大夫师服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天子建国,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侧室”、“贰宗”之义,前人多有异说,究其实质,应当就是宗法制度下面的支子和小宗。社会等级中的“本”、“末”关系的基础就在于宗法对于各个社会集团和等级的区分与规定。按照师服的说法,国家依据本大末小的原则而建立,这种建立亦即分封,在分封过程中形成了贵族的社会等级--即“等衰”,随之而来的才是出现了对于周天子而言的诸侯国、对于卿大夫而言的“侧室”和“贰宗”等,宗法制下的嫡庶之别、大小宗之分于此已经隐然可见。师服之语实为宗法源于封建的一个很好说明。 宗法制里面的“别子为祖”的原则与分封制也有直接关系。《礼记·丧服小记》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朋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这里所提到的“别子”,与晋大夫师服语所提到的“侧室”、“贰宗”之义是一致的。周天子的“别子”被分封为诸侯,就是新的诸侯国始祖。这就意味着,他不是周王室卵翼之下的弱者,而是独立自主的强者。这对于各诸侯国的臣民而言,显然具有坚定信心以拥戴其诸侯的作用,有利于各诸侯国的巩固。《逸周书·祭公》谓“文、武之子孙大开封方于下土,天之所赐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周之始并(屏)”,其所谓“旁建宗子”,就是广建作为王室藩篱的诸侯国,周的基业就是由这些“宗子”而得以巩固。宗法制的此一项原则由分封制的需要而产生。清儒陈立谓:“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诸侯以别子为卿,其世为卿者,大宗也。卿以别子为大夫,其世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大宗也。天子建国,则诸侯于国为大宗,对天子而言则为小宗”(陈立:《白虎通疏证·封公侯》条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宗法核心内容的大宗、小宗之别,实与分封同步。 周代各诸侯国得以巩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宗法制度下的严嫡庶之辨。分清嫡庶是实行封建的需要,也是实行宗法的关键。关于分辨嫡庶的目的,《吕氏春秋·慎势》讲得十分清楚:“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拟)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拟)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拟)焉。疑(拟)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从天子到诸侯、大夫,直至家族,所有的等级次序都由宗法制度来排定,从原则上讲便可以避免继统、权位、财产等方面的僭越和争夺。和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制相比,周天子的权位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而得以极大加强。文献和彝铭屡有“宗周”的记载,其含义一是指此地有周王室的宗庙,二是指周天子为天下的共主。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在西周初年,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施行,随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和贵族等级的确立,宗法制也及于中、小贵族,以至于士与庶民之间。汉儒为了强调“周道尊尊”,常将宗法制限定于卿大夫阶层,断定“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其实,周代并非如此。春秋初期,鲁国宗庙祭礼上,主管人员将鲁僖公的神主升于鲁闵公之前,被《左传》的作者断定为非礼,并且说“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是以《鲁颂》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左传》文公二年)宋国以商王帝乙为祖,郑国以周厉王为祖,春秋时人认为这样在祭典上才会“不忒,即不出现差错。虽然宋国始封于微子,郑国始封于桓公,但在祭祀的时候,微子和桓公的神主都不能先于帝乙和周厉王,因为帝乙和周厉王分别为宋郑两国的先祖。这个记载表明,周天子并没有游离于宗法系统之外。周厉王所作的彝器上有“称盩先王宗室”(《胡簋》铭文》)的辞句,意思是说要普遍祭祀先王宗庙。依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周王室与其所分封的各个姬姓诸侯国的宗法系统,是相互关联而成为一体的。在周王朝与诸侯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宗法制度都有不小的影响。春秋时期晋平公之母为杞国女子,晋国因此而率诸侯为杞筑城。郑国大大批评说:“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已。诸姬是弃,其谁归之?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表明当时的社会舆论仍然十分重视宗法关系,强调同宗族的国家要相互提携帮助,否则就会被视为“离德”而遭到谴责。 周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宗”与“小宗”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情况,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格局。“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分封制度下的层层封建完全合拍。在宗法系统里面,诸侯和大夫实有双重身份,对于上一个层次而言是“小宗”,对于下一个层次而言是“大宗”。各个“小宗”要尊奉“大宗”,彝铭载有“铸兹宝簠以享孝于大宗皇祖、皇妣、皇考、皇母”(《陈逆簠》铭文)、“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享孝于大宗”(《兮熬壶》铭文)等辞语,都是“小宗”贵族对于“大宗”虔敬心理的一种表示。《仪礼·丧服》谓“大宗者,尊之统也”,完全合乎周代的社会情况。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国都先后出现了一大批很有影响的大的宗族,他们都出自某位国君,如鲁国的展氏和臧氏出自鲁孝公;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出自鲁桓公,故而合称为“三桓”;东门氏出自鲁庄公等。后来,这些大族又衍生出许多支系。作为“侧室”、“贰宗”的支系之族,与其“大宗”一起形成了春秋时期系统而庞大的宗族关系网,成为当时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周代社会,宗法制度是贵族间相互联系的粘合剂,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固具有积极的意义。宗法制度虽然植根于传统的血缘关系,但是它在许多方面又减弱了血缘关系的社会作用,这是因为在血缘与等级二者之间,它更为注重的是社会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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