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宗统与君统的关系问题 在宗法系统中天子和诸侯是否在其中的问题,即所谓的“君统”与“宗统”的关系问题,前人多有不同说法,当代专家也有讨论。然而,专家们的意见相左,可谓针锋相对。我觉得,专家们的意见,应当说都是有道理的,可以稍作补充说明的是,宗法制本身有一个发展过程,春秋时期的宗法制与西周时期的就不大一样,战国时期的又与春秋时期不同。这一点应当是讨论宗统、君统问题的出发点。 概括说来,宗统与君统最初是完全合二而一的。周以蕞尔小邦而统一天下,当时周王朝内外交困,因惩戒三监之乱的教训而行分封以为周室蕃屏,周王和诸侯是当时封建和宗法的核心所在,当时不可能将他们排除宗法体系以外。应当说在西周时期,君统与宗统密不可分。刘家和先生曾经举出《何尊》、《善鼎》、《盠尊》、《王子午鼎》等彝铭材料结合文献记载进行深入研究,指出,“以上四条铭文材料,前三条属于西周时期,后一条属于东周时期的楚国。它们都证明国君并不在宗法关系以外,而是同下属保持着宗法关系。同样,传统的文献也有类似的记载。”(注:刘家和:《古代中国与世界》,240页,武汉出版社,1995。)汉代礼学家将天子排除在宗统之外,谓“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然而春秋前期的人尚且在说“宋祖帝乙,郑祖厉王”(《左传》文公二年),《鲁颂》之诗亦云“皇皇后帝,皇祖后稷”,春秋中期,“鲁为诸姬,临于周庙”(《左传》襄公十二年),周庙即周文王之庙,此皆证明“祖天子”之事在西周春秋时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宗统与君统并未分离。 到了春秋后期,政治权力下移,周天子和诸侯渐次退到权力的边缘,在社会政治舞台的中心亮相与活动的是卿大夫,但周天子和列国诸侯还保持着传统的权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依然是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观念。所以春秋时期君统与宗统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卿大夫贵族不满意君统,但狃于传统而又不打出将君统逐出宗法体系的旗帜。从《诗经》中可以看到这个时期的诗篇一方面歌颂卿大夫贵族,呼唤卿大夫的宗族内部团结;另一方面,又或多或少地赞美周天子和各国诸侯,以此表示自己对于传统的恪守。可以说“若即若离”,就是春秋时期君统与宗统关系的集中表达。春秋时期,势力强悍的卿大夫“祖诸侯”的现象也还存在,如鲁国的三桓就立有桓公之庙(见《礼记·郊特牲》郑注),此事曾被认为是三桓僭越,其实是三桓凭借传统而助长己势,并非僭越。(注:《礼记·郊特牲》谓:“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从汉代礼学家的观念看批评三桓“非礼”是可以理解的。但公庙设于私家并非从三桓始,并且不应当被视为非礼之举。)战国时期孟尝君“为先王立宗庙”于薛(《战国策·齐策》四),为效仿春秋时期卿大夫之故事。 经过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已经和周代有了本质的变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出现并且巩固,皇帝权势的威严与崇高远非周天子所能比拟,秦始皇登琅邪刻石谓“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尊卑贵践,不逾次行……皇帝之德,存定四极……功盖五帝,泽及牛马”。在最后一次刻石文中,秦始皇又谓皇帝功德无量,“圣德广密,六合之中,被泽无疆。皇帝并宇,兼听万事”(《史记·秦始皇本纪》)。汉高祖刘邦称皇帝之后,尊旧礼,“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礼”,后来有人劝说刘邦之父,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则威重不行”,此后其父以尊礼待刘邦,口中还念念有辞,“帝,人主也,奈何以我乱天下法!”(《史记·高祖本纪》)。父子关系为宗法关系的核心,于此时已绝对地服从于君权,而此时,皇帝与一般贵族间的距离也已今非昔比。如果说周天子和一般贵族还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的话,那么秦汉时代的皇帝与一般贵族和地主之间就已经存在着一条前所未有的鸿沟。如果将皇帝纳入宗法体系,不啻是对于皇权的贬斥和不尊,汉代的礼学家竭力将天子排除于宗法体系之外,正是对于皇权尊崇的表示,适应了那个时代的需要。 就本质而言,宗法制是两条线拧成的绳索,一条线是氏族时代以来的血缘关系,一条线是自封建以来的政治需要。在宗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前一条线虽然始终未曾断绝,但却逐渐削弱;后一条线则逐渐增强,渐次处于主导的地位。君统与宗统的合二而一,正是这两条线密切结合的西周时期,君统与宗统分离,天子、诸侯被排除在宗法体系之外,正是后一条线增强而居于主导地位的秦汉时期。君统与宗统关系的这种变迁,正是宗法制对于社会结构变化与政治格局变化的适应。 六、宗法制的起源及其本质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宗法制从周公制礼作乐才开始出现,它随着分封制的发展而发展,成为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根本大法。有些专家由于要将宗法制形成的时间拉长至原始时代后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就要断定宗法制先于分封制而存在。是由分封衍化出宗法,还是由宗法而推衍出分封,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历史事实看,应当说前一种说法是近于历史实际的。分封固然是为周王朝设置蕃屏,但同时也是贵族内部的权利分配,宗法制就在这种权利分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完善,或者说是适应这种权力分配的需要而出现的。这里,可能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分封的时候姬姓诸侯与周王室有血缘宗族关系,而异姓诸侯国则谈不上这些,怎么能够说宗法源于分封呢?其实,宗法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周代的异姓诸侯国君主虽然与周王室没有血缘关系,不得进入周王室的宗法系统,但是宗法制度、宗法观念的影响则不因此而被拒之国门之外,周代齐、宋、秦、楚等异姓诸侯国的宗法制度与宗法观念依然十分突出,论者可以详述其在这方面的表现,但却又以此为例说明宗法与分封无关,岂非自相矛盾? 宗法制对于自氏族制度以来的传统的血缘关系而言,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利用和保存了族内的血缘关系,使血缘关系成为人们相互联系的天然纽带;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方面限制了血缘关系的影响,使血缘关系从属于政治,或者说是在血缘关系中注入了政治灵魂。可以说,仅有天然的父子关系或嫡长子继承关系,并不能构成宗法。虽然宗法不可与政治混为一谈,但更不能将两者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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