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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澍论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丁伟志 参加讨论

有一阵,听说有人曾经对于“再认识”的提法极为不满,似乎觉得一说“再认识”,必定是在煽动离经叛道,亵渎神灵。其实,这即使不是无知,也是误解。“再认识”,本是正常认识、健康认识的常态。当然,黎澍和无数诚实的中国知识分子一样,经过“灵魂深处闹革命”的刺激之后,这一次的“再思”,可不同凡响。也许后人还会觉得黎澍当年所做的“再思”仍有不足,但是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他的“再思”,已经数得上是严格的自我解剖;这种自我解剖不是被迫的而是自觉的,不是装出来给人看的而是坦然地向真理的投诚。这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上的分歧,是中国历史学界的一桩积案。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生过一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讨论,当时这场讨论变质为一场对于尚钺同志为代表的“魏晋封建论”主张的政治批判。人们轻率地用“托派言论”之类的罪名,宣判了“魏晋封建论”这种正常的学术见解的政治上和学术上的死刑。“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古代史分期一案,复被以官方的名义,强行定于一尊。于是,长期以来,主张“魏晋封建”的历史学家,不管怎样思想不通,也只得噤若寒蝉。50年代60年代之交,黎澍不幸卷进了这场关于古代史分期的争论,更不幸的是他站到了批判的一方。当“文革”结束后,他就立即采取措施,来纠正这桩包括自己错误在内的学术错案。在他的推动下,由《历史研究》和《社会科学战线》发起,于1978年10月在长春举行了“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随后在《历史研究》等刊物上以平等的自由讨论的精神发表了各家各派的论文。特别是在《历史研究》上率先发表了何兹全先生的《魏晋之际封建说》一文,更使人耳目一新。黎澍用实际行动表达了改正错误的诚意,使得仍在犹豫观望的学者们打消了长期郁积于心中的块垒。事实证明,黎澍把自己摆进去,对自己以往错误认识的这种坦诚的“再认识”,显然推动了历史学界就中国古代史的社会性质问题和历史分期问题,摆脱旧日的困扰,重新进行学术的探讨。至于哪种古史分期的意见比较合理,抑或已有的诸种分期方法均尚受制于某种框架而不能契合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那则有待于未来的更新层次的多次的“再认识”来回答了。不容置疑的是,这个例子已足可以说明,“再认识”的科学态度,是既能打破坚冰、又能连续破冰前进,在科学的海洋上不断开辟航道的一艘破冰船。不为成见、定论所囿,不停歇地认识再认识,始终保持着思想解放的状态去努力追求新知,这无论对于学者个人的学业建树来说,还是对于学术事业的整体建设来说,都是永葆生机的不二法门。黎澍《再思集》命名的深意,当在于是。
    学术健康发展的前提--充分的学术自由
    话说回来,思想解放、刻意求新的学风,不仅要凭借于主观上处于一种自由的精神状态,而且有赖于有一种适宜的自由的学术环境。学术自由,是保证学术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呼吁学术自由,之所以是黎澍论学的最富感情的部分,这不只是由于他从切身经历中,痛感没有充分的学术自由,或者干脆没有学术自由,给我国学术事业带来的严重危害,而且,他已经通过理性的思考,深切认识到学术自由确为学术发展的长久之计。也就是说,黎澍关于学术自由的议论,不能只看做是他在粉碎“四人帮”后所作的时评,而应当看做是他着眼于长远的对治学之道的探本求源之论。
    学者的思想自由,本是自然天成的权利。因为所有的人,除非受迷信、愚昧的蒙蔽,或者受某种道德戒律、道义信念的约束,想什么不想什么,本来就是外力所无法强行干预的事。何况,学者就其智商而言,无疑当是自由思想者。所以,关于“学术自由”的议论,并非指学者有无想什么的自由,而是指学术见解有无发表的自由、讨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了的公民的权利,学者享有这权利,该是不待言的事。对于学术来说,保障言论自由的意义,则不限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范围,而直接是学术生存与发展的本性的要求。不受外力限制和干预的学术自由,是学术的生命线,是学术发展的契机,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学术自由饱受摧残之后,黎澍挺身而出,为学术自由奔走呼喊,纯然出自维护我国学术事业这条命根子的痴情。
    黎澍对于“百家争鸣”的方针长期未能得到贯彻,虽然感到懊恼,感到困惑,时不时的还要发点牢骚,但是,他依然十分尊重毛泽东关于艺术与科学中的是非,应靠艺术界与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而不应利用行政力量强行干涉,“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的行为”,这些著名论断。他本着这种正确的原则,在“学术问题的自由讨论”这个题目下,以无所畏惧的彻底精神,对于学术自由的本质,做出了十分精辟的阐释。他写道:“我们一定要坚持学术问题的自由讨论,要求所有的人都以平等精神来对待和参加这种讨论,允许批评和反批评。真理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学术问题上绝对不允许搞‘集中制’。有了争论,只能平等讨论,不能服从多数,不能服从个人,不能服从权威,不能服从定论。任何情况下,都要允许坚持意见、保留意见,也要允许改变意见。要永远废除由领导机关或权威人士以行政手段为学术争论作结论的错误作法。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迅速发展。”(注:《关于发展历史学的几点建议》,《再思集》,第82页。)
    黎澍在这里对于学术自由性质的界定,是精确而深刻的。长期以来流行着一种“学术民主”论,似乎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一种民主的机制。其实这是一种不确切的理解。民主,无论作为与君主相别的政治体制而言,还是作为与专断相别的管理体制而言,它都必须运用某种集中的机制,使多数人的意见或意愿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有制约作用的规范。“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机制可行性的基础;“下级服从上级”,也是一切民主体制中管理运作所必须具有的机制(当然民主体制中同时必须有“保护少数的意见与权利”、“从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之类的规约)。学术事业能不能按这样的民主机制的规则来行事呢?当然是不行的。不同的学派间,不同的学术见解间,是绝对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更不能实行“下级服从上级”这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所以,学术按其本性而言,它所需要的是“自由”,是“平等”,而不是“民主”。这就是说,为了学术的健康发展,对于学者而言,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其“学术自由”:即独立思考、独立研究的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坚持意见的自由,改变意见的自由,如此等等;而对于学者与学者相互的关系而言,最重要的则是要保障“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服从多数,不能服从上级,不能服从权威,不能服从个人,如此等等。总而言之,学术问题不能靠哪个人或哪些人说了算。更进一层说,如果要问学术为什么必须是自由的?最简明的答案,就是黎澍所引证的恩格斯的那句名言:“科学性是不能法定的”(注:《恩格斯致马克思(1877年7月2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要想实现这样的学术自由,自然不只是需要排除外来的干扰,而且需要学术界内部形成良好的风气。所以,学术自由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学风问题。黎澍有关学术自由的论述,多从建立自由讨论的良好学风入手,用意就在于此。70年代末80年代初,黎澍主持的《历史研究》为建立自由讨论的学风做出了重要贡献,黎澍本人也为建立这样的学风而到处奔走呼号。1983年秋,我陪伴他到新会、南海开会,一路上他念念不忘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立良好的学术讨论的风气的事。在新会开幕的关于康梁与戊戌变法的讨论会上,他讲话的题目就是《共同创造一种讨论学术问题的高尚风格》。他在讲话中引用并阐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真正实行”百家争鸣方针的意见,就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如何对待错误,以及不同见解、不同学派间如何互相尊重等问题,他发表了许多精彩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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