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3)
在“条约中具有最深远的后果”的最惠国待遇,是英国率先牟取的又一项重要特权。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在殖民政策方面,相应地由专利政策转为“利益均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必然要求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1843年,在《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英国索取了这一条约特权。该约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片面的最惠国条款,此后,这一特权在中国泛滥成灾,凡是与中国订约的国家,均订有最惠国条款。 攫取内河航行特权,也是英国的重要“杰作”。内河航行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在近代,没有哪一个西方国家将此权给予别国,英国却在中国打开了这一缺口。在1854年的“修约”交涉中,英国即提出长江航行权的要求,中英《天津条约》实现了这一点。该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国船只俱可通商”[②⑧],长江从此对各国开放。进而,英国又凯觎中国的其他内河。1897年,通过《续议缅甸条约附款》,英国取得珠江的航行权。第二年,英国又迫使清政府颁布《内港行船章程》,攫取了在中国所有内河航行的特权。1902年,该特权又载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正式成了一项条约特权。正是由于英国一次又一次的勒索,中国的航权丧失殆尽,外轮在内河,“殆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②⑨]。 除以上所列主要特权之外,英国最先勒索的还有不少。如军舰驻泊中国领水,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又如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特权,中英《天津条约》规定,“例皆不准通商”的鸦片,“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通过中英《北京条约》,英国又最先获得在华招收“苦力”的特权。此外如外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公使驻京等等权利,均是英国首先强行索取的。 可以说,英国最先从中国勒索的条约权益,比任何国家都多。此外,它还享有其他种种特权。有的是与其他列强一道索取的,如它与另外十国通过《辛丑条约》,获得了设立使馆区、驻军等等特权。有的则是在别国先攫取后也直接向清政府勒索的。例如,在19世纪末的瓜分狂潮中,英国步德、俄、法之后尘,通过《订租威海卫专条》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在中国南北各强夺一块租借地,并迫使清政府应允不将长江流域“让与或租给他国”,使中国这块最富庶的地区成了它的势力范围。同时,它也投入了路矿权益的争夺战,强与清政府订立了不少合同章程。有的是以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例如,法国为传教士索取的内地置产权,英国也于1898年声明,英国传教士“有在中国各处为教会置产之权”[③⑩]。还有《马关条约》中的设厂权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从劫掠条约权益来看,英国称得上列强中的巨擘。它不仅常著先鞭,而且无孔不入,除割地、赔款数量逊于沙俄和日本,无有何国堪与相比。英国的行径,典型地反映了资本主义世界扩张和贪婪的本质。 三、维持条约权益立场顽固 不平等条约是西方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中国人民和历届政府的废约要求,它们采取虚与委蛇,阻挠破坏的态度。其中,英国尤为突出地表现了维持条约特权的顽固立场。 还在清末,清政府即与英国进行了法权交涉。1902年,在与英国商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时,清政府提出废弃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该约,英国表示:“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③①]。英国作此承诺,并非真心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如有的论者指出,这是英国拉拢地方实力派按自己的资产阶级面貌改造清政府的一种手段。而且,所谓“允弃”只不过是一枚画饼,因为中国是否达到取消领事裁判权的程度,要由英国“查悉”[③②]。由此可见英国之奸猾。 作出“开明”、“宽大”姿态的英国,当中国在实际中真正要废约时,却又是另外一副面目。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中国第一次整体提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英国同其他列强一道拒绝了中国的要求,并姑息、支持日本坚持山东权利的立场。英首相劳合乔治甚至威胁中国说,不能“视条约为一堆废纸,认为可以随意处置,这对中国是毫无帮助的”[③③],充分暴露出它反对中国废约的立场。由于英美等列强的阻挠,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竟然连战败国德国在山东的条约权利也未能收回。 接着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再次全面提出废约问题。迫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怒潮,英国和其他列强对中国的要求作了一些空洞的许诺。会议签订的九国条约中,列强“承认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完整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③④],表示对谋求势力范围不予赞助,允许中国修改关税税则。然而,对于中国的具体要求,英国和列强们仍采取敷衍的态度。如归还租借地问题,英国本来极力反对,由于列强之间的矛盾,迫于压力,不得不应允交还威海卫,而对于九龙租借地,则坚不放手。在归还威海卫的具体日期上,英国或是提出苛刻的条件,或是借故拖延,使得这一承诺直到1930年才得以兑现。在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上,英国也极力留难中国代表,称该特权经年累月未获解决,困难“在于中国法律的执行”[③⑤],为维持这一特权制造借口。在此问题上英国和其他列强达成一致,会议仅作出调查领事裁判权和中国司法法律状况以确定是否放弃该特权的决议,以糊弄中国。然直到1926年才组成调查团,经过数周工作,得出的结论却是领事裁判权“仍应暂时维持”[③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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