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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政治动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岳蓉 参加讨论


    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冲突与斗争是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另一重要政治动因。
    基督教进入不列颠人的社会生活后,一度与世俗王权结成合作关系。基督教教义中所宣扬的只有上帝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威,以及教会所施行的一套自上而下层层分划的权力体系直接影响着英国的权力政治体系。用本狄克的话说,“基督教在英国的普及对王权起到稳定的作用”[20](p181)。基督教为英国的统一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和组织的基础。最初,教权与王权合作,共同分享国家统治权。新国王在得到民众的认可之前,先经过加冕礼,即通过涂抹圣油的方式,使新王具有神化的意义。当然,与此同时,英国教会也被纳入整个的基督教世界,成为基督教世界体系中的一分子。而基督教的势力则渗透到英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中世纪所有人都为教徒,教徒身份与公民身份同时并存。[21](p7) 若是被革除教籍, 那就意味着此人已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在社会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即便是国王本人也不例外。因此,基督教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孕育了与社会本质完全相容的社会价值和观念。
    但是,随着王权的发展,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开始从当初的合作关系发展为相互对峙的状态。在司法审判权、任命权、课税权等问题上,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激化。传统上,基督教律法奉行独立的司法豁免权。1075年,教皇格里哥利七世颁布敕令,宣称“惟有教皇才有权任命主教,制定教会法规,决定教区划分”,“教会有权废黜皇帝、国王”。[22](p43~44) 依照威廉一世统治时期的处理,教俗两界的法庭分离,凡涉及教会人士的案件,由宗教法庭自行审理。但是,到亨利二世执政时期,这一传统律法遭到非议。亨利二世认为,犯罪的教士仅受教会法庭的免职处罚是不够的,还应该把他交由国王法庭,进一步受世俗法庭的惩罚。而教会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使犯人承受双重的惩罚,并有损于基督教的传统律法。于是,教俗双方就教职人士的司法审判权问题产生了争执。1164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登法》规定,凡涉及教职人员的案件,国王法庭有权审理。但是,遭到宗教界的否定。1170年的暗杀案后,亨利二世不得不向罗马教廷表示,放弃对教职人士的世俗审判,英国教会享有向罗马教会申诉的权利。此后,虽然世俗政府对教会法庭的司法权作了一定的调整,但教会的司法豁免权仍然保留着,直到亨利七世时期。
    13世纪中叶至14世纪中叶,教皇竭力扩大各国教职的圣职授职权,于是导致了教皇与英王之间因高级教士的任命权而发生更大的冲突。约翰王执政时期,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继任问题引发了教俗双方的矛盾。其结果是,教皇行使对英国教会的权力,并将英王贬为教廷的封臣,每年向教皇交纳1000马克岁贡。直到爱德华三世时期,英国议会才最终否定了约翰王对教皇的臣服。另外,教皇企图将圣俸的收入犒劳给其亲信,而国王也指望把这笔收入用来填补国库的空虚、支付百年战争之需。双方因经济利益的冲突再次引发一场关于圣职授职权的争战,最后,以国王的胜利而告终。此后,对高级教士的任命,都须先呈报英王,后由教皇正式任命。这就意味着,英国教会被纳入了王权的统治范围。不过,在征税问题上,直到15世纪中叶,双方才达成了一致协议,国王与教皇依据自己的实力,各自划分了一定的势力范围,并取得双方的默认。
    经过几番冲突后,基督教在英国的领导地位日益被打破,“一统天下”的基督教会体系正在趋于瓦解;而以王权为代表的英国国家主权正趋于独立。英王不仅握有对高级教士的任命权,还可以定期地向教会征税;必要时,他还借助议会对教职界进行立法限制,等等。王权日益在扩张,而罗马教皇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势力也越来越微弱。
    在这场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以罗马教皇为首的基督教权的两强交锋中,世俗权力之所以能取得胜利,主要归因于:(一)神圣罗马帝国的衰落。13世纪,随着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灭亡,罗马帝国的地位日益走向衰亡,罗马教廷的权威也随之戏剧性地降低。在世俗君主的权力扩张与各种反教会体制理论的打击下,基督教会的势力不断衰落,而以教廷干涉世俗政治事务的能力也随之急剧下降。(二)英国王权的扩张。不管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还是国家主权的原因,随着英国经济实力的增长,王权的扩展迟早都要与教权发生矛盾。“中世纪英国王室集权的发展道路与不列颠岛上的国家形成和政治影响有着根本的联系。”[23](p8) 王权的日益强化及其与教权的斗争优势有效地促进了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一个权力政治发展的积累过程。在这个积累的过程中,来自两种权力体系的冲突与斗争,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首先,是来自国家原则对封建原则的消解。英国的封建统治是以“私法取代公法的位置”,“公共责任变为私人义务”为特征的。[24](p640) 因此, 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领主、封建附庸、个体彼此之间相互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本身并不稳定,它被建立在私人的行为准则之上。本质上,这种约束属于私法范畴。但是,随着财务署、议会等机构的建立,以及“在12世纪末,英国已经建立起较之当时的欧洲更为精致、更为有效的君主制度。这个制度的最高指挥者是国王,他有一个可以随意在各郡、各法庭与威斯敏斯特之间相互调换的职业仆从集团。这些人简直就是当时的‘官僚精英’”[25](p158)。虽然这一职业仆人集团仍建立在英王个人喜恶原则的行为规范之下,但是却在客观上显露出权力社会已经开始受到国家原则挑战的种种迹象。国王与臣民之间开始结成一种建立在非个人因素之上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国王与臣民之间靠封地与服役、效忠与保护的私法关系日益受到一种公共的行为法则关系的制约。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不再属于个人,它应该属于整个‘民族’”[26](p10)。因此,国家原则对封建原则的消解,是实现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促进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前提。
    其次,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发生的冲突与斗争。资本主义发展所追求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27](p277)。只有强大的王权,才能清除中世纪的混乱状况,实现国家的统一与民族的自立。因此,王权与教皇的摩擦、冲突和较量,实际上是整个世俗权力对教会权力的斗争。王权争取到了对高级教士的任免权、对英国教会的课税权等权力,并将英国教会纳入王权的统治范围,使其慢慢地依附于王权。虽然直到15世纪中叶,英国国家的权力发展形态尚未能完全满足民族国家形成的条件,如教皇及罗马教廷仍牢牢控制着英国教会的上诉权,教会的司法豁免权仍然保留着,英国尚无能力拥有完全独立的、不受外来势力控制的宗教等,但是,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却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主权的独立与英格兰民族的自立。因此,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也是促使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政治动因。
    收稿日期:2005-02-05
    基金项目: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基金项目(黔科教办[2005]14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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