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利品赏赐及其双重影响 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更充分的资源,为政权加强了物质基础。征服所获得的新资源使赏赐方式多种多样。赏赐对政治权力具有双重影响。 君主最用心的是如何笼络部下,使其忠于自己而不独立出去或为敌方所用。战争带来的直接物质利益是战争赔款及战利品,除人数众多的战俘和奴隶外,还可得到大量的金银珠宝、庄园农场、森林矿产等。战利品除满足王室的奢侈需求并为王权增添荣耀外,还可用来赏赐下属酋长、官兵随从,从而加强其属下的忠诚度。战利品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权力。《摩奴法典》规定:“战车,马匹,象,伞、衣服,食粮,牲畜,妇女,各种物品,金属,除金银外,理应属于战争中夺取它们的人所有。”“应该在战利品中先挑取最宝贵的部分献呈给国王,这是吠陀的规定,其共同取得的东西,应由国王在所有士兵间进行分配。”(23) 虽然对《摩奴法典》的成文年代尚存分歧,但这些条款无疑确立了战利品的分配原则:战利品归夺取者所有;最珍贵的战利品献给国王;共同取得的战利品由国王分配。王权在战利品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古埃及可能是最早从制度上确立退伍老兵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老兵退伍制度形成于中王国初期,退伍士兵可从国王那里得到实物、土地和牛(24)。这种优待政策与其说是为老兵着想,不如说是为后来者示范:为国王打仗会有报偿。萨曼王朝的开创者伊斯玛伊尔在893年与土耳其斯坦作战时获得诸多战利品, 他奖给每个士兵1000迪拉姆金币(25)。土地往往成为赏赐品,古罗马皇帝多用土地奖励士兵。叙利亚国王安提奥克一世在征战小亚细亚后赐给一位政治盟友一大片耕地(26)。成吉思汗对作战有功者授予爵位称号或奖赏土地(27)。 军功奖赏大致分以下几种。官兵可从政府的店铺里得到商品,如古埃及旧王国时期部队的待遇;可得到金钱,如秦汉时期的军队;有的得到土地;有的得到耕地并免除其他农民承担的苛政,如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士兵;有的得到土地及供役使的庶人或得到耕作者的收成,如奥斯曼帝国的非正规骑兵。官兵可得到税收权,部分交中央财政,部分自己享用,这往往与封官委爵相连,是古代王国最常用的奖赏方法。士兵可以军功作为升迁的根据。秦汉军队中有记功赐劳的奖励办法,即有功(对军士取得业绩的褒奖)劳(资历,指在军中供职时间)者,将“功”“劳”记入劳绩簿,作为升迁的依据(28)。 古埃及法老经常赏赐有功者。例如,大臣乌尼和阿蒙奈姆斯二世的侍卫长官曾数次得到法老的嘉奖,另一位首领胡塞拜克还得到“100头(奴隶)”的赏赐(29)。在第十八王朝时期,国王长期卷入战争并得到艾尔-卡普游牧家族的支持。国王为了报答其忠诚,赐予大量奴隶与土地。曾在法老手下服役的阿赫摩斯曾得到三位法老的恩赐:阿蒙霍特普一世赐予他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匕首、金头饰、风扇、麦克特贝特(mekhtebet)等物;图特摩斯一世的礼物包括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蝇、狮子、金斧头;图特摩斯二世赐予他3付金手镯、6付金项链、3个金臂章、1个麦克特贝特、1把银斧头。赏赐使这位艾尔-卡普家族的军官忠心耿耿,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度过了受国王宠幸的一生”。阿赫摩斯共参加过10次征战,包括对希克索斯人的战斗、对叙利亚的征服以及对努比亚的远征,可以说将他的一生都献给了十八王朝(30)。 在赫梯王国,土地与军事义务的关系十分紧密。“假如[居住地的居民]占据他人的田地并履行‘萨含’(即军事义务),则假如他以后抛弃田地,这块田地可以由[他人]占取,[但他]不可以出卖它。”“假如某战士失踪,而另一个‘萨含’人被任命,这个‘萨含’人说:‘这个武器是我的,这‘萨含’也是我的’,则他将占有某战士的田地,同时应拿起武器并履行‘萨含’;假如他拒绝武器,则[丧失]某战士抛弃的田地,而那个公社的人将耕种它。”占有他人土地须履行军事义务,一旦拒绝,则立刻失去对田地的占有权。士兵还享有其他优越待遇。如果战士和“他的继承份额的人”分家,战士须得更多份额。士兵中的某些特殊群体还可免除公共义务(31)。 罗马皇帝往往向士兵许诺战后奖赏。图拉真在达契亚战争结束后拿出大量金钱犒赏士兵和人民,并以各种方式庆祝胜利(32)。苏拉向军队许诺的好处比其对手高得多。在与米特拉达悌作战时,他向士兵们许诺返回意大利后可得到土地、金钱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参与作战的都是职业军人,他们打仗是希望“得到一笔丰赡的报酬,那就是土地和金钱”(33)。僭主塞韦鲁斯将金指环的特权赐给士兵,目的是强调:只要士兵作战勇敢,效忠皇帝,就可能被提升为百夫长而成为特权阶级的一员(34)。 在中国,军功赏赐由来已久。《尚书》记载,夏朝军法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规定。赏赐方式有官职爵位、田宅城池、役使庶人及金钱。春秋末年,赵简子誓师词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5) 春秋战国对军功奖赏已有明文界定。“所谓一赏者,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36) 赏赐战利品时依两个标准。一是军功大小。“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赏爵一级后,则可成为“兵官之吏”(37)。二是原有职位,士兵只有特殊贡献才能得到奖赏,军官则可根据战功得到各种封赐--土地良宅、庶人役使、职位升迁(38)。一些重要的军事首领则被封王。 赏赐也是国王加强对地方权力控制的手段。除了以土地、奴隶、钱财来赏赐有功之臣外,另一重要的赏赐手段是将其分派到地方进行统治。这种委派官员管理地方行政的策略可从两方面减轻国王的压力。其一,将军事长官派到新征服地区加强统治,这是王权的延伸,对国家稳定有好处。其二,可使这些指挥官远离权力中心,减少直接犯上作乱的可能性。楚汉之争初期,项羽将刘邦封为“汉王”,即是一例。一些国王从首都派出驻扎官到地方往往与这种战功赏赐有关系。西非奥约帝国由多个城邦国家组成。从伊费发源的奥约王国由奥杜杜瓦创立,从16世纪末开始征服周边王国,在阿贾格博时期形成帝国。奥约帝国的阿拉芬(Alafin,意为“国王”)为加强控制,采取多项措施,其中一项是将征服得来的属地赐予他信任的宫廷奴隶--而不是传统酋长或首都的非王室酋长奥约-麦西(Oyo Mesi,即国务院)这一传统势力集团。这种任命从表面看是国王好恶的取舍,实际上象征着权力的转移--从传统酋长转到国王亲信手上,国王通过这种手段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权(39)。在阿兹特克,战利品有时在联盟之间分。特斯科科、特诺切蒂特兰和塔库瓦三国联盟被乔治·瓦伦特称为“阿兹特克人的政治艺术的杰作”。每次针对特索索莫克的征战胜利后,其战利品往往分为5份,前两个大国各得两份,后者得一份。 此外,战功卓著的军事首领和战士可从氏族得到土地,也可得到大量贡品,后者似乎是更经常的奖赏。特诺切人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军事首领,从而出现了一个有权有财的阶层(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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