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梯法典》第1表第23条规定:“假如奴隶逃到卢维, 则应对找回奴隶者交付六玻鲁舍客勒(54) 银子;假如奴隶逃到敌国,则找回奴隶的人可以把他占为己有。”为何对找回逃敌的奴隶有这种“占为己有”的奖赏呢?敌国利用奴隶当战士是其主要担心。国王将俘虏作为战士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国王将田地给予俘虏,“俘虏就应该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55)。古埃及曾普遍使用亚洲和努比亚的士兵作为雇佣兵(56)。即使在中世纪的埃及,军队也有各地区的奴隶士兵,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拜占庭地区。由于非洲奴隶便宜,军队使用大量非洲士兵。这些奴隶士兵后来成为伊本·土伦的一支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力量(57)。 战俘有时作为礼物,如《奥德赛》中的奥德修斯;有时成为商品。达荷美国王韦格巴贾认识到火器的重要,他用大量战俘与欧洲人交换武器(58)。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被俘的奴隶出现在市场上,身价依其手艺而定,如会手工艺的女奴标价4头牛。亚里士多德统计当时埃吉纳有47万奴隶。使用战俘作战虽很普遍,但并非从来如此。雅典人在公元前5世纪时已开始将奴隶用于陆地战。公元前4世纪中叶,已有奴隶在雅典战船上作战(59)。修昔底德曾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雅典的对手在军队中使用奴隶。战俘也可作为劳动力用于贵族庄园、种植园和农业生产(60)。奴隶有时被集中在一个村庄专门从事生产。他们有自己的酋长,向主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主人接受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与其说是个体依附者,不如说是依附集体的成员。在古埃及,对邻邦努比亚的袭击已经成为历代国王的一种战争仪式。主要目的之一是从努比亚掠夺廉价劳动力。一份文本表明,埃及曾将17,000名努比亚俘虏用于保卫商道、矿井、渡口(61)。 战俘往往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摩奴法典》列出7类奴隶, 第一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62)。阿育王曾在羯陵伽的战役中大肆杀戮。他在“羯陵伽诏谕”(即第13号岩刻诏谕)中说:“天爱喜见王灌顶第八年,征服羯伽,俘虏15万人,杀戮10万人,死亡者又数倍于此。”(63) 在赫梯王国,奴隶必须承担公共义务,“宝库的奴隶,王子的和主人的奴隶……那些人与战士一样有田地,应担负‘鲁采’”(64)。这些资料证明,征服中往往有大量的战俘沦为奴隶,作为征服者手中的人力资源,他们成为国家或其主人的劳动力。将战俘或奴隶作为赏赐是君主巩固臣属关系的一种手段。这些战俘往往成为主人的依附劳动力。 有的奴隶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成员。他们主要担任低级职务,如各种管理人员和侍从,或是直接参加宫廷的体力劳动,其职能相当于宫廷奴隶。战俘及奴隶人数的增加也为宫廷官僚提供了新的来源(65)。宫廷奴隶甚至可成为国王的重臣。奥约国王为了与奥约-麦西抗衡,从宫廷中选拔有能力的奴隶担任各种职务。阿贾格博阿拉芬统一帝国后,在伊拉里(Ilari,意为“宫廷奴隶”)中设立了阿雷-奥拉-卡康夫一职,其职责是掌握地方军队。伊拉里的责任主要有三:国王贴身警卫、国王信使和派往各地的收税官员。此外,阿拉芬还设立了由宫廷奴隶担任的阿杰勒职位(66)。为了控制地方官员或酋长,国王还设立巴巴-克克雷一职,任职者均从宫廷奴隶中选派,并直接向他负责(69)。 新征服领土的人民可谓取之不绝的资源,往往成为兵役和力役的主要来源。汉穆拉比时期,古巴比伦王国已设立常备军制度。军役成为里都或巴衣鲁(即兵士)的义务。兵士若奉国王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代之,罪当死,其房屋由替代者所有。如兵士被俘,“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如果“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士兵被俘,“塔木卡(即大商人)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如有人占取士兵财产、伤害士兵、以士兵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士兵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士兵之物,其罪当死(68)。这些法律条文既反映了对士兵的严格要求,也为他们及家属提供了特殊保障。赫梯王国的军役也与田地紧密相连。 罗马共和国期间,公民必须服兵役。罗马帝国时这种义务仍存在。当时,军队除禁卫军外,已经分为罗马选军(由罗马公民担任)、辅军(由所谓“蛮族”担任)和志愿军三类。被征服地区有时成为士兵的主要来源地。韦斯帕西安曾进行改革,一方面为了打破民族和部落式的联系,另一方面使罗马选军能保证补足优良的士兵。当时,地处西班牙的卢西塔尼亚和塔腊科嫩西斯两地为罗马辅军提供了不少士兵,有人因此认为韦斯帕西安将帝国军队“蛮族化”(69)。色雷斯的下梅西亚以南村落为罗马军队提供了步兵和骑兵。为了使这些兵源持续不断,罗马政府让这个地区保持其原有的社会结构。位于阿拉伯地区的帕尔米腊曾向罗马军队提供精锐的弓箭手和骆驼骑兵(70)。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富有阶级的兴起,罗马公民的义务兵役制逐渐演变为一种赋税--“兵税金”。这种税与汉代的“更赋”颇为相似。它取自于不愿服兵役的富人,用来雇用雇佣军和后备军,后者往往是帝国境内既无房屋土地又无固定工作的游民。这是典型的阶级分化现象。罗马帝国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过多地使用雇佣军导致外来军队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 印度北方的穆斯林政权于1206年在德里建立了素丹国。这些新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完全是掠夺式的。他们以跑马圈地的方式瓜分领土,出兵征讨拒绝纳税的农民,抢掠大量财富,掠取人口卖为奴隶。莫卧儿王朝建立后,曾采取强征劳力的形式开发灌溉工程。莫卧儿国王阿克巴靠武力将疆域从阿富汗推进到孟加拉湾,向南扩张到古吉拉特和德干北部。他靠武力扩张,也靠强制统治。“一纸命令就能够任意集中多少人力,除了受到他的帝国人口的限制外,他征用劳动力是没有限制的。”(71) 在其他古代王国(帝国),新征服地的人民经常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的成为矿区苦力、搬运工、渔民等,有的则成为士兵。 被征服的领土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资源、朝贡、赋税和商道。领土扩张带来新的土地和人口,这些物质基础是军事征服的结果,除可直接赏赐官兵外,也为国家的扩张提供了便利。朝贡使国王财富增加,也使王权得到确认。税收为巩固王权提供财政保证。古代的生产不发达,国王缺乏资金来源,贸易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部分,战争结束带来的稳定可以使统治阶级控制商道以强化政治权力。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篇幅限制,将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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