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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林海 参加讨论

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如何?一般认为,三等级就是指的三个由高到低依次分布的层级结构,即祈祷者、作战者和劳作者。其中祈祷者包括教会的神职人员和修院的修士和修女,也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教士等级;作战者就是专职的军人,即骑士;劳作者则包括其他所有人。不过,对于各等级的组成,尤其是劳作者等级的组成,还是有所分歧,加内特·尼尔森(Janet Nelson)认为:“阿尔弗雷德大帝所说的‘劳作者’并非劳动的农民(一位武士-国王想当然地如此认为)而是工匠,即那些为国王修建工程或为王室制造精美赠品的人。”[8] (P240)勒戈夫认为:劳作者指的是“农民和工匠社会阶层中的上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生产性的群体”[9] (P12)。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所谓三等级观念实际是古代印欧语族传统的以职能分工为基础的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是“王权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一,王权既包含了这三种职能,又是这三种职能的裁判者”[10] (P170)。三分职能所对应的三个群体,应该是三个精英群体,三个等级的关系不应是阶梯形的,而应该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阅读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无论平等协作说还是不平的等级说,都有相当的证据。到底是水平意义上的三分,还是垂直意义上的三等,该如何理解?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过于简单机械,缺乏全面动态的综合考察。职能“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理论的创始人暨法国著名学者乔治·迪梅奇(Georges Dumzil)认为:古代印欧语族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他们理想中的社会观念包括三个方面,并按照职能相应地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精神上的自主权及宗教职能、肉体力量上的战争职能以及生产上的经济职能。社会也相应地形成固定的等级,分别为祭司、战士和农夫[11] (P148-175)。虽然欧洲在中世纪经历了普遍的基督教化,但这种职能的三分法仍然留存下来,广泛存在于爱尔兰、英格兰和欧洲的西北部,并成为教士、武士、农民三等级观念的源头。这种结构主义的认识强调印欧语族的民俗传统,忽略甚至否定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督教的基本特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否定了变化。如乔治·迪比认为:基督教的传统分法为教俗二分法,三等级观念并非基督教固有的东西,而是在特定环境下,被知识阶层加以改造的一种理论。“这种三分与由教会的道德规则奠定的旧的分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可以与之建立联系,新的可以覆盖旧的。细微的调整就足以把二者合到一起:把教士与修士合为一体,把俗人分为两个群体。”[4] (P107-108)在他看来,基督教的等级观念中并不存在功能方面的内容,而是一种以高低为特征的不平等理论,功能是教会神学家根据天国的层级制延伸到人间,附加在教会不平等的理念之上的。康斯特堡从基督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但他仅仅把它视为一种“社会思想”,不考察它产生的“社会条件”,在材料的选择上则集中在“修士、修女或教士”的著作[7] (P253-254),许多世俗的材料不在其中。这种方法看似注重变化,其实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变化,即把三等级理论视为神学上的等级理论在现实层面的无足轻重的延伸[7] (P288),在客观上忽略乃至否定了教会人士同时是政治的重要参与者的历史现实,因而是非历史的。
    考察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始终必须在历史的语境下进行,既要具体分析它产生和发展的微观条件,又要考察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宏观条件。中世纪的西欧是以基督教价值观念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教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会神学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理论的基础,支撑着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包括三个等级观念,决定了三个等级关系的基本特征。此其一。虽然在理论上教会是脱离世俗社会的,但在现实中教会始终是世俗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学家大都兼具教俗两种身份,在政治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种环境下,教会的神学理论往往是现实政治需要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理论,直接服务于教俗权力斗争这个主题。迪比认识到政治形势的变化对三等级观念发展的重要影响,但他的重点在中世纪法国内部的教俗之间的矛盾冲突上,研究范围也仅仅局限在“欧洲大陆的一个小省份”[4] (P99),没有从大范围的政教矛盾的角度进行考察,这是一个遗憾。可以说,三等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教皇和世俗君主的矛盾密不可分的。此其二。此外,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三等级观念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教俗权力斗争的变化而变化的。其表现形式与特点随时间、空间、人物的变化而变化,对各等级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与认识同样也在变化,不能简单处理。实际上,三等级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既不完全是平等意义上的职能分工,亦不完全是垂直意义上的等级分布,而是兼而有之,同时包含平等和不平等两方面的内容,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更不能脱离中世纪西欧基督教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才能对其复杂的分布形态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二、基督教语境中的等级
    要充分认识三个等级及其关系的复杂特点,须先从“等级"(ordo)说起,看看它在中世纪西欧的语境中究竟有怎样的内涵。
    “等级”源于拉丁文ordinem,主格形式为Ordo,复数形式为ordines,英文的order源于古法语ordre。其本意为“织布机上的一排线”,所以又有排、行(rank)、列、安排等意思,从中又引出剧场内的排座、队列、队伍、秩序、阶层(等级)等意思。从本意上来看,ordo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指的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既有可能是同一平面上的平等,也可能是垂直关系上的不平等,所以,ordo本身就含有多重意义,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内涵,为它在具体历史环境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确立等级关系基础的标准,则是多样的,自然、道德、法律、政治权力、财产、社会身份乃至宗教等都可以作为标准。古罗马社会的公民集体内部等级的划分是以财产为主要标准的。按照李维的说法,塞尔维乌斯改革时,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把服兵役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的五等级(calssis),不同的等级服役的兵种不同,政治生活中投票的顺序有先后。在古代罗马历史上,作为固定用法,ordo只限于元老等级(Senatus Ordo)和骑士等级(Equester Ordo)。17世纪初,卢瓦瑟(Charles Loyseau, 1564-1627)在讨论古罗马的等级时,曾援引奥索尼乌斯(Ausonius, 310-394)的“战神之城罗马有三个等级:骑士、平民和元老”的说法[12] (P23-47),认为罗马有三个等级。不过这种说法的可信度不高。一则在先前的文献中“平民等级”并没有像“元老等级”、“骑士等级”那样作为固定用法出现;一则在公元321年以前,官方就开始人为取消元老与骑士之间的界限,两个等级趋于融合,到奥索尼乌斯创作的年代,这种制度已经为新的体制所取代[13] (P528)。元老和骑士的等级最初没有明确分别,元老往往同时是骑士,都指那些能够装备骑兵并享有优先投票权的团体成员。到公元前2世纪,许多富有的大商人也成为骑士,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改革时把元老等级部分人分出来,组成单独的骑士等级,遂形成两个明确的等级。屋大维统治时期,对罗马的元老等级和骑士等级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元老等级的财产标准先定在 80万塞斯塔斯,后来提高到100万,骑士等级的财产标准为40万塞斯塔斯,此外,个人的诚实正直以及一定年限的兵役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3] (P3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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