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全面介入世俗社会虽然在物质上有了巨大的收益,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不但失掉了传统的教会神职人员的任免权,沦为世俗政权的附庸,而且使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圣洁的道德面临危机,教会内部腐败严重。查理曼去世后,加洛林帝国很快趋于分裂,随着封建化的进一步发展,私人领主势力大增。私人领主把自己封内的教会地产视为个人财产,同时还控制了教会人员的任免。国王在保护教会的同时,自然控制了主教的任免权[23] (P24-25)。作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教会还要按照封君封臣的规定,自费服军役。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一直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帝国解体后,随着王室力量的式微,教会更是成为其惟一的军事支柱。教会获得了“特免权”,但军役不在其中,它一直是国王没有放弃的权力[25] (P83-105)。随着封建领主之间战争的加剧,兵役成为教会的沉重负担,不但教会、修道院要负担兵役,就连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本人往往也必须拿起武器,亲赴战场,为国王或领主作战[26] (P203-210)。繁重的兵役引起了教士的普遍反感,他们视兵役为一种罪恶。在这种情况下,从9世纪末起,教会内部兴起一股强大的改革势力,并以新兴的克吕尼修会为中心,希望在彻底整饬教会内部腐败的同时,夺回教会的自主权,免去世俗政权任免主教的权力,同时减少教士等级的俗务,尤其是军役。这种倾向同样反映在教会神学家的理论中,从而成为三个等级理论出现的直接契机。 从阿勒弗里克、乌尔夫斯坦等人的著作来看,三个等级理论的最初功能在于通过强调等级之间的不同分工,达到教会摆脱俗务,实现和平的目的。作为英格兰本笃会复兴的领军人物,阿勒弗里克与乌尔夫斯坦关系密切,前者在给后者的一封信中专门谈到三个等级问题。从阿勒弗里克有关三个等级的言论来分析,其重要的目的可能就是为教士摆脱抗击丹麦人的沉重军役造舆论。他在强调各等级职能分工的同时,还以叛教者朱利安为反面例子,对强迫教士从事世俗战争的行为进行谴责。他明确表示:“世俗的武士不能强迫上帝的仆人离开精神上的战场到世俗的战场,因为对他们来说,击败无形的敌人比有形的敌人会更好些。如果他们抛弃了服务上帝的职责,转向与自己的职责毫不相干的世俗的战争,其危害是巨大的。……上帝的仆人是不能与属世之人并肩作战的。”[5] (P10-11)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理论一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强调各等级之间分工与协作的特点,同时非常强调各等级间的平等作用。阿勒弗里克说:“这三个支撑是王座赖以立足的基础:劳作者、士兵、祈祷者。……如果其中的一个断了,它就会立即坍塌,肯定会损害到其他的支撑。”[2] (P928)乌尔夫斯坦也说:“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度中,每一个王座都应当正当地站立在这三根柱子上;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不牢固了,王座立刻就会动摇,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断了,王座就会坍塌,就会完全损害整个国家。”[6] (Ⅳ)这种认识同样体现在战利品的分配中,虽然参加战斗的并非全体人员,但正是全体的合作使得战斗获胜,胜利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因而战利品人人有份[4] (P96)。 教会不但要负担繁重的军役,而且深受封建混战之苦。随着王权的衰落与崩溃,原来受王权庇护的教会成为封建主掠夺的对象,教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渴望和平,希望恢复正常的秩序,应对现实的危机,也成为理论家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颁布各种形式的“上帝的休战”法令,禁止封建领主混战外,理论上的探讨也随之出现。迪比在分析三等级功能论的缘起时说:“值得注意的是,125年后的法兰西也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当王权似乎处在崩溃的边缘,摇摇欲坠时,沉思家们就应当使用社会的一种形象,把处于其中的王国的臣民视为履行三种功能的群体,而且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该这样做。”[4] (P100) 如果说一开始三等级观念强调的是等级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以恢复社会的秩序与和平的话,随着环境的改变,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从11世纪中后期起,教会内部的改革不断推进,与世俗政权尤其是法兰西、英格兰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矛盾也全面爆发。改革派并不仅仅满足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划分各等级之间的职责,或者获得独立自主权,相反,他们还希望超越甚至控制世俗政权。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思想的最忠实的传播者伯诺尔德(Bernold of Constance, 1050-1100)说:教皇“希望教士等级不应当掌握在俗人的手中,而是应该借圣洁的行为和其等级的高贵跃升到他们之上”[8] (P264-265)。以主教叙任权的斗争为契机,教会的优势地位不断上升,并在13世纪初达到最高峰。教会不但恢复了自主权,而且获得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权,教皇也成为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介,他“低于上帝但高于人,审判所有人而不受任何人的审判”[23] (P132),甚至可以废立皇帝或国王。 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教皇与皇帝或国王之间的最高权之争的公开化,对西欧各国的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打破了原来各等级之间的相对平等的合作与分工的格局,开始向不平等的格局倾斜;教会内部也开始出现分裂,神学家们逐渐分化为两个阵营,或者支持教皇反对王权,或者支持王权反对教皇,并在理论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这个时候起,三等级观念开始成为双方权力斗争的重要工具。 对于主张教皇权至上的神学家来说,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等级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已非最主要的,肢体间的休戚相关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教士等级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等级,除了分工的不同外,最根本的在于他们不但在道德上高一等,而且掌握了属灵的救赎权。枢机主教亨伯特(Humbert of Silva Candida, 1000-1061)说:“教士等级是教会里最重要的等级,就像头上的眼睛……世俗权就像胸膛和手臂,要服从并保卫教会。”[8] (P254)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 ? -1141)说: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它包括“俗人和教士两个等级,好比一个身子的两半。俗人负责现世生活所需的一切,是身体的左半边。……但教士,因为他们负责分配精神生活的物资,就像基督身体的右半边。……有两种生活,一种是属世的,另一种是属天国的;一种是肉体的,另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肉体从灵魂而得生命,另一种是灵魂从上帝而得生命。……因为精神生活比世俗生活价值更伟大,精神比肉体更伟大,所以精神权力在荣誉与尊严上要胜过属世的或世俗权力[27] (P78-80)。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英王亨利二世的斗争中支持前者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 1115-1180)认为:整个王国就是一个躯体,头是国王,身体的两侧、双臂、胃是百官,其他人是脚,后者受前者统治但又养活所有人,“那些指导宗教活动的人应当像身体的灵魂一样受到尊崇”。国王虽然是躯体之首,但“要服从上帝和那些在世上代他行事的人,恰如人的肢体受灵魂的激励与统治”[28] (Ⅴ。 2)。 为了达到超越于世俗之上的目的,拥护教皇的神学家们从教父神学家那里寻找证据,奥古斯丁的灵与肉的对立以及灵魂高于肉体的理论再次成为等级理论强调的新基点。在这个前提下,俗人被等同于肉体,教士则是灵魂,肉体从属于灵魂,灵魂从属于上帝。这样,通过强调等级内涵中的不平等的一面,教会获得了对世俗的优势,并把它以教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教权至上派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话语霸权把它加给社会的各等级,使社会的各等级接受了教俗有别、教高于俗的等级观点,即便是极端的反教皇派也不否认这一点。在《武士与教士的辩论》中,代表法国王权的武士说:“世俗确实应该以正当的方式为精神服务,因为照顾那些维持上帝崇拜的人被认为是必要的。”[23] (P203)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 ? -1306)也说:“教士的权力比世俗权力更高贵,这是公认的。”[23] (P209)这种观点还通过布道坛灌输给其他人,成为共识[29] (P23-25),这个时期兴起并逐渐流行的等级文学就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讽刺道德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基本按照教士、贵族(骑士)、普通人的顺序,对各等级内的各阶层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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