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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巫”与“巫”的分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杨剑利 参加讨论

三、巫·王:王权时代“巫”的分化
    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认为:“当部落的福利被认为是有赖于这些巫术仪式的履行时,巫师就上升到一种更有影响和声望的地位,而且可能很容易地取得一个首领或国王的身份和权势。”(23) 中国上古社会“王者巫”的情形与弗雷泽所说非常暗合。《史记·五帝本纪》载,“禹乃兴《九招》之乐,至异物,凤凰来翔”;《山海经·海外西经》载,“大乐之野,夏后启与此舞九代”,《昌氏春秋·季秋纪·顺民》载,“昔者汤克夏而定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这些文献记载显示,禹、夏启和商汤都兼有巫的身份。陈梦家在谈到王与巫的关系时指出,王“为群巫之长”(24)。《说文解字》有云:“王,天下所归往也。”董仲舒解释道:“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参通之者,王也。”(25) 而所谓参通天、地、人三者之人,正是上古社会的巫。可见,王和巫是合一的。
    但是,“王”“巫”两者身份既合一又有差异,“王”必定为“巫”,但“巫”却未必是“王”。我们知道,由氏族间的联姻产生了氏族部落,由部落间的兼并、联合带来了部落联盟即国家的初始形态,如此,部落联盟内势必就有各氏族的巫、各部落的巫,部落联盟越是扩大,联盟内的巫无疑就会越多,以致有少昊时“人人都可以代巫行事”(26) 的景观。
    在王权和神权难以区分的时期,“王”作为群巫之长,代神行事,但巫也代神行事,“王”“巫”职能的模糊和巫的泛滥势必会引起部落联盟管理的混乱,由此进一步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当巫权泛滥威胁王权时,王权就要抑制巫权。
    在中国上古社会,“王”“巫”分野最显明的标志是颛项时期。少昊后,为抑制巫的泛滥,颛顼对巫进行了改革:“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27) 可以看出,颛顼改革导致巫出现了初步的等级划分,出现了专门行施巫事的专职巫(觋)阶层,“重”是首位执掌巫事大权的巫师。同时,颛顼改革还导致巫术初步的宗教化,巫术由此上升为一种巫教。巫教的演化过程在中国上古社会主要表现为一种由纯粹“事神”的图腾崇拜到“事人”的祖先崇拜的转化过程。祖先崇拜,实际上是对人的一种“神格化”,这种被“神格化”的祖先大多是部落或部落联盟先期的王。因此,祖先崇拜在巫教演化过程中的强化表明了王的巫教“教主”身份。由是,王作为级别最高的巫垄断了神权。
    巫教发展到商代成为一个体系化程度很高的东西,祖先崇拜的祭祀制度变得非常繁复,颛顼改革后出现的专职巫到了商代在职业化的道路上更进了一步,分化出了各司不同神职的“巫、祝、卜、史”(28)。陈梦家指出,祝、卜、史,都脱胎于巫。(29) 这说明,基于神职的不同,有些巫已不再叫“巫”,而有了别的称谓,但他们仍然是巫。商代的巫分化成了种类不同的“三六九等”,但大巫的地位很崇高,如伊尹、巫咸、巫贤等,均为商代有名的大巫,能“格于皇天”(30),身份堪比颛项时的“重”。从史书的有关记载和史家的有关分析来看,商代巫教体系中的巫可以按身份的高低大致划分为这样一个等级序列:王(群巫之长,如汤)、大巫(如巫咸)、王家祭祀的巫(如史)、民间的巫。当然,在王家祭祀的巫中,因职能重要性的不同和权能的大小,还可以分出更细致的等级序列。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氏族部落时期的“全能巫”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巫教体系内一个等级化的巫的系列。在这个系列中,除了民间的巫,其他的巫由于与王事政事联系在一起,离人类学意义上的巫也就越来越远了。《史记》、《尚书》载商代大小事情都“占卜问筮”,说明商代的巫风很盛,巫教似国教。在一个巫文化昌盛的社会,巫无疑就像一面透视社会的镜子,他们的等级化映衬着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等级化。
    商亡后,周公通过制礼作乐,将商代的巫教体系发展成为更具有礼仪化、理性化和体制化的礼乐祭祀体系。周礼强调等级,在周的祭祀中,祭祀的规格分有不同的等级,不同规格的祭祀均由与其等级一致的人主持,不同等级的主持享有与其等级一致的祭祀礼仪,不得逾越。在这个等级中,周王作为天下之大宗,主持太庙的祭祀。由于在礼乐祭祀体系下,不同等级的人、不同的祭祀场合采用不同的祭祀仪式,需要神职人员各司其职,为王权服务,他们也就被官员化,成为级别不一的各类官员。周从事祭祀的神职官员分工细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1)宗。其中,大宗伯是最高级别的神职人员,“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2)卜筮。其中,大卜掌“三兆”、“三易”、“三梦”之法,以占“国家之吉凶,以诏救政”,筮人“掌三易”,“以辨吉凶”。(3)祝,专掌典礼。其中,大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贞”,“掌国事,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小祝“掌小祭祀”,“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4)史,主要掌典仪、掌册告、掌记事。其中,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5)师,主要掌管律、乐器、舞器。例如,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司干“掌舞器”。(6)巫,主掌和禳灾祛病有关之事。例如,作为巫之统领的司巫,“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国有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男巫“春招弭,以除疾病”,女巫“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
    从《周礼》关于神职人员的主要分类和职能来看,宗、卜(筮)、祝、史之职都和“邦”、“国”有关,师与“乐”联系在一起,他们和传统观念中的巫(即人类学意义上的巫)相去甚远,而还被称为“巫”的巫,其职能和“全能巫”相比也已大为缩水,仅限于禳灾祛病求雨之类。我们于此看到,曾经“巫神一体”、“巫王一体”的巫在周的礼乐体系中被彻底分解。周的礼乐体系是一种政教体系,它通过祭祀行为将礼所代表的等级观念固化,以维系王权的稳定和延续;而到春秋“礼崩乐坏”时,孔子对礼制进行了改造,并将作为其核心的等级观念提升为儒家文化中人们自觉的一种道德追求,巫的元素基本被抹掉,巫的观念从此也就淡去。因此,可以说,周代的礼乐制度是人类学意义上的巫彻底走向衰落的标志。
    通过以上对中国“巫”和“巫”的分化分析,我们看到,人类社会的等级秩序可以追溯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氏族部落时代。在上古社会的自然神权时代,巫作为氏族部落的特殊人物,掌握神权,介于人、神之间,拥有与神类似的地位。对应于一般部众,巫位于部落的最高层。因此,“巫-部众”构成原始部落的等级秩序,它代表了人类社会原初的等级。“巫”“觋”的分化显示,在父系氏族部落,男女两性分成了两个不同的等级,男尊而女卑。这些现象似乎在证实这样一种看法:人类社会的等级或不平等在阶级和私有制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王是由巫进化来的,代表私有制,他的进化过程就是社会等级的进化过程。另外,中国封建时代的等级秩序和制度皆可归于“礼”。“礼”为王服务,王原本是巫、由巫进化而来,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礼”是从“巫”进化来的。“礼”,作为制度形态,实际上就是祭祀仪式所标示的等级;作为观念,则起源于中国上古社会中带有等级意味的群体性行为,即巫教的祭祀仪式。“祭”作为仪式是有讲究的,所谓“祭有十伦”(32)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祭”中,人们要按秩序行事,上下有别,先后有别,这实际上就是对人间等级秩序的一种规范。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看出,等级秩序实际上来源于“祭”,有了“祭”的仪式,才有了作为等级秩序的“礼”;而“祭”又是源于“巫”的,特别是巫教的祭祀。因此,说“礼”源于“巫”,或者说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源于“巫”,似乎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按人类学的观点,人类社会(不管什么种群)或多或少都经历过“巫”时代,那么,推而广之,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源于“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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