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所谓的“罪”的“起因”(causa)作用。奥古斯丁并没有说:每个奴隶的受奴役状态都应当归咎于他们自身的罪恶,所有的奴隶都是罪有应得的。更准确地说,他的观点应被理解为:是人类自身的罪改变了全人类所处的状态,使他们无法摆脱妄图支配他人的“统治欲”(libido dominandi),从而为奴隶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或环境[4-p70~71]。无论如何,奥古斯丁认为奴隶制是罪的后果,是一种悲惨的、痛苦的制度。在他眼中,它无论如何都带有极其阴暗的色彩,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 在教会工作的实践中,奥古斯丁对奴隶制的态度也是负面性的。首先,他相信释放奴隶是显示爱心的有益行为,支持和鼓励释奴的做法[4-p39~40,46~52]。在401年的迦太基宗教会议上,包括奥古斯丁在内的主教们一致赞成教会对释奴行为的介入,接受了“教会释奴”(manumissio in ecclesia)的制度[4~p47~49]。在主教的职权范围内,他更是积极鼓励释奴的做法。他不仅极力要求希波的神职人员释放个人所有的奴隶(Sermo 356,3-7,in SPM, vol.1),还鼓励奴隶或前奴隶加入他的修院(De opere monachorum,25.in CSEL,vol.41)。 其次,奥古斯丁公开地表达了对奴隶贩子的厌恶和反对。对于那些进入教堂的奴隶贩子(mangones),他公开地宣称,他们不是教会的真正成员,不是“葡萄藤”(vinea)而是“荆棘”(spina)[12-127.11]。晚近发现的《书信10*》[14] 更是鲜明地说明了他的态度。在这封信中,他以较长的篇幅谈到了在希波地区为害一时的奴隶贩子的不法活动。根据该信的记载,当时的奴隶贩子经常将自由民贩卖为奴,或者非法地将本来只是契约性的奴仆(14) 作为永久性的奴隶贩卖出去,有的甚至以暴力手段掠夺人口,将他们贩卖到海外为奴[14-2~3]。 对于这种行径,奥古斯丁十分痛恨。一方面,他企图以罗马法律的武器来对付不法的奴隶贩子。为此,他希望运用教会的政治影响力,以“罗马的自由”(pro libertate Romana)来号召政府,劝说罗马政府修改相关的法令,使得对奴隶贩子的惩罚更有分寸、更加有效[14-3~5]。另一方面,希波的教会保持着警惕,时刻关注着经过当地海港的奴隶船,努力使被拐卖的人口重获自由。这样做不仅可以挽救一部分落难者,还可以使奴隶贩子亏本,从而受到打击(Ep.10*,3-8;Io.ev.tr.,41.4)。为了赎出被拐卖的人口,奥古斯丁不惜熔化希波教堂中的圣器[15-24],可见其决心之坚定。 然而,必须指出,根据罗马帝国的世俗法律,奴隶制的存在本身是合法的。因此,作为罗马的公民,奥古斯丁的活动只能限定在反对“非法”奴隶贸易(事实上的拐卖、掠夺人口的活动)的限度内。一旦超过了这个限度,教会的行事就会面临极大的障碍。《书信10*》所提到的一个事例,十分生动地说明了教会的艰难处境。据其记载,在得知奴隶船到来的消息后,在主教奥古斯丁不在场的情况下,希波的一批基督徒自发地登上了港中的奴隶船,使100多人重获自由[14-7]。虽然其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是被拐卖的人口,但微妙之处在于:首先,这次行动虽然属于义举,但并不是在主教的领导下进行的;其次,根据奥古斯丁的记述,自发行事的群众很可能并未使用“赎买”的形式,从而给奴隶贩子留下了口实。事后,蒙受了损失的奴隶贩子不肯善罢甘休,反而与某些罗马官员相互勾结,指控教会侵犯了他们的财产(奴隶),企图索回这些被释放的人口。奥古斯丁谈到,由于教会无力供养营救回来的全部人口,就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某些基督徒来照顾。结果,他们反而受到了与奴隶贩子串通的官员的威胁。在奥古斯丁看来,一方面,在这种形势下,他们仍然不能停止营救人口的努力;另一方面,教会也应当进行一些政治活动来保护自身[14-7]。 虽然奥古斯丁厌恶奴隶制,但他的思想和行为都是深受限制的。他将自己的主张概括为:“按照使徒的教训,我们要要求奴仆服从于他们的主人,但勿使奴役之轭加诸自由民之上。”(Ep.24*,1,in CSEL, vol.88)。也就是说,使自由民沦为奴隶,从而扩展奴隶制范围的做法是必须反对的;但已有的奴隶必须服从奴隶社会中的一般社会规范,不能随意反抗。在实际行事的层面,《书信10*》所谈到的事例已经很好地说明了奥古斯丁所受的限制;此外,必须指出,在理论的层面上,他对奴隶制的厌恶情绪也受到了社会秩序观念的限制。 二、秩序的维护:“要服从他们的主人”(15) 奥古斯丁的世界观是以等级秩序为特点的。在他看来,居下者对上位者的服从乃是天经地义的。在现代人眼中,人对人的服从和役使往往是令人生疑的;但在奥古斯丁眼中,役使本身未必是一种恶,因为一种善的役使是有可能有益于受役使者的。(16) 他曾经引用西塞罗的观点,说主人命令奴仆,就像理性命令欲望一样理所当然。(17) 除了等级秩序观对权威与服从关系的强调,原罪的观念也明显地影响了奥古斯丁的思想。在他看来,自从人类始祖堕落之后,人类所处的“尘世”(Saeculum)(18) 状态已经深受罪的影响。虽然奴隶制起源于罪,但对尘世中的人类而言,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无可逃避的基本社会现实。为了克制人的罪恶和放纵,权威和强制手段的存在就显得十分必要。奥古斯丁如此概括他的立场:“按照上帝初造人类时的自然本性,没有人是人的奴隶,也没有人是罪的奴隶。但作为一种惩罚的奴役也是律法所设立的,它规定要保存自然本性的秩序,不得侵犯。若无违反这律法的事发生,也就毋须作为惩罚的奴役了。”(19) 也就是说,奴隶制的起因是人的罪,它的存在价值同样也是人的罪。充满了罪恶的人类必须受到教训和惩罚,而奴役的状态正是上帝用来惩罚罪人的手段。一旦取消了这些惩罚的手段,由罪人组成的社会就会失控,变得更加混乱。因此,奴隶制虽然并不符合上帝初创的自然本性,但其产生确实得到了神的应允:“若无上帝的裁判,[奴役]就不会发生,但他[上帝]从不会不公平,晓得如何根据作恶者的过犯来判处不同的惩罚。”(20) 作为上帝惩罚罪人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悲惨的奴隶制取得了它的存在价值。 由于奴隶制具有惩罚罪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奥古斯丁在理论上承认它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从这种观念出发,对奴隶制的彻底取缔是他所无法想象的,奴隶主对奴隶的鞭打也可以是正当的。(21) 由于奴隶制被视为一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社会制度,奥古斯丁毫不犹豫地要求奴隶服从于奴隶主:“若是奴仆,就要服从于他们的主人,基督徒要服从于异教徒,善人要忠心地服侍恶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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