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论奴隶制(3)
三、重要性的转移:“暂时地为奴仆”(23) 虽然奴隶制在古代的西方社会中普遍存在,但古代思想家的相关讨论往往是偏离奴隶制本身的。他们往往从作为社会制度的奴隶制中引申出道德、精神、灵魂的奴役,从而将问题的中心从奴隶制的压迫性转移到了道德、宗教方面的说教[6-p16~19]。在奥古斯丁的思想中,这种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性奴役的倾向,同样表现得很明显。(24) 首先,奥古斯丁强调奴隶制只是尘世中的一种暂时的制度,远不如基督教的拯救和永生来得重要。他认为,“基督是真正的、永久的主人,而他们[奴隶主]是现世的、暂时的。”(25) 虽然善人也有可能成为奴隶,“暂时地为奴仆”(ad tempus serviturus),但到尘世终结时,一切恶都将消失(donec transeat iniquitas)[12-61.8],“所有的统治权位和人的权力”(omnis principatus et potestas humana)都将被消灭[13-19.15]。因此,奴隶制被视为一种尘世中的制度,无论它是多么的不义,终究只是暂时的,也就是相对次要的。 虽然奴隶的处境往往十分悲惨,但是,在奥古斯丁看来,在尘世中受奴役的状态与永生的得救并无必然联系。用《马太福音》中的话来说,当尘世走向终结时,基督将会再次降临,如同牧人一样将两种羊分开,一边是被拣选的绵羊,另一边是被抛弃的山羊(《马太福音》25:31-34)。他极力强调,“你们将会看到,有许多奴仆在绵羊中,也有许多主人在山羊中。同样,有很多主人在绵羊中,很多奴仆在山羊中。”(26) 按照这个思路,既然奴隶主和奴隶同样有可能得救,是否在现世生活中“暂时地为奴仆”,这就不是对基督徒至关重要的头等大事了。 其次,基于上述认识,奥古斯丁认为,外在形式上的奴役和强制是相对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内在的信仰与道德。类似于其他古代思想家的常见做法,他引入了“罪的奴隶”(seruus peccati)与“淫欲的奴隶”(seruus libidini)这样的概念,认为道德、精神上的奴役状态比制度性的奴隶制有更大的危害。(27) 他强调,虽然奴隶们丧失了自由,但奴隶主自己也常常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往往是罪的奴隶。相较而言,“与其当淫欲的奴隶,还不如当人的奴隶,因为最能摧残人心的统治,就是这种统治欲,姑且不论其他的。”(28) 一方面,奴隶制的存在对尘世中的人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罪的奴隶”比“人的奴隶”危害更大,因此,基督教就应当把关切的重点放在信仰和道德上。虽然奥古斯丁经常满怀热情地从事打击不法奴隶贩子的斗争,但他并不认为反对奴隶制这罪恶的制度本身是教会的主要使命。在他看来,基督教必须尽力遏制体现在奴隶制中的罪恶,而不是企图在尘世终了之前废除这种制度本身”[16-p367~368][17-p236~239]。如其言,当人类生活在现世中时(in hac vita),基督“不是使奴隶变为自由民,而是使恶的奴隶变为善的奴隶”。(29) 由于奥古斯丁将奴隶制作为尘世中的暂时性制度,将信仰和道德作为比现实生活中的奴役更重要的事,他就“顺理成章”地将关切的重点从奴隶制本身的压迫性转移到了如何建立“良性”的主奴关系上[18-p135]。在现代的大多数基督徒看来,充满罪恶的奴隶制本身就是不符合基督教伦理的[10-p291~390];然而,在生活在“奴隶社会”中的古代人奥古斯丁看来,如何建立一种“符合”基督教价值观的主奴关系,恰恰成了主教和神学家应当努力思考的中心问题。奥古斯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两方面的。 一方面,奴隶要真心诚意、忠心耿耿地服从于奴隶主。奥古斯丁认为,忠心地服从于主人,是《圣经》对奴隶的要求(见《以弗所书》6:5)。他认为:“若奴仆不能从主人那儿得到自由,他们就应当使自己的奴役变为某种自由,不是以奸诈中的恐惧,而是以爱中的忠心来服侍,直到恶消失,所有的统治权位和人的权力被消灭,上帝为万物之主。”(30) 或者说:“若是奴仆,就要服从于他们的主人,基督徒也要服从于异教徒;善人要忠心地服侍恶人,他只是暂时地为奴仆,却将永久地做主人。情况便是如此,直到恶的都消失。”(31) 在他看来,只要尘世尚未结束,奴隶尚未得到自由,他们就应当以爱的精神来服从奴隶主,甚至通过充满爱心的服侍变成主人的“儿子”(32)。他甚至将这种思路推到极致,表达了“爱能使奴役变为自由”的极为理想化的观点:虽然受奴役的状态并未改变,但只要奴隶“不是被迫的,而是在爱中服侍,役使就成了自由”。(33) 进一步说,只要奴隶能够在这种服从中体现基督教之爱的要求,他们的行事就符合了“善人”的标准,就有可能成为得救的“绵羊”;一旦奴隶满足了基督教的“善人”标准,他们就成了“上帝之城”这个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和奴隶主成了同一位天父之下的兄弟。(34) 另一方面,奴隶主要遵照基督教之爱的要求善待奴隶。其一,虽然奴隶们会“在世俗之善上”(secundum haec temporalia bona)受到不同的对待,但在关系到宗教信仰的“永恒之善”(aetena bona)上,家主应当同样地爱家里所有的人,如同关切自己的子女一般关切家里的奴隶,期待和祈求他们能够进入天国。(35) 其二,虽然奴隶主必须严格地管理奴隶,在必要时运用家主的权威来鞭打他们,(36) 但作为基督徒,奴隶主应当以仁慈、怜悯的心态来施行其权威。虽然奴隶主有权惩罚奴隶,但他们不能憎恨奴隶,否则他们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性。(37) 总之,奥古斯丁将基督教之爱作为指导主奴关系的基本原则。奴隶要在爱中服从奴隶主,从而改善与主人的关系,并争取成为“上帝之城”中的平等成员;奴隶主要以爱心来对待奴隶,关切他们在信仰上的福利,增加他们一起进入“上帝之城”的机会。显然,奥古斯丁并不认为主人和奴隶应当在世俗的层面上实现平等,更不急于取消奴隶主的权威本身;但他同时相信,世俗地位的高低并不决定信仰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在精神的层面上看,决定地位高低的是一个人是否真心信仰基督教,是否在爱心中实践自己的信仰。因此,在道德上,奴隶和奴隶主是平等的人:“我们不能为了安慰奴仆,而说所有的奴仆都是善的;也不能为了制约主人的骄傲,而说所有的主人都是恶的。有善的、诚信的主人,也有恶的;有善的、诚信的奴仆,也有恶的。”(38) 奴隶不因其身为奴隶而成为善人,奴隶主也不因其身为奴隶主而成为恶人,按照奥古斯丁的道德判断方法,奴隶和奴隶主就在人格上实现了一种起点上的平等。 总之,上述的三个方面基本概括了奥古斯丁对奴隶制的基本认识:其一,在个人的情感上,他在言、行两个方面表达了对奴隶制的反感;其二,由于社会的现实条件,由于强调以权威手段来压制恶的社会秩序观的影响,他承认了奴隶制之存在的必要性;其三,他将奴隶制作为一种尘世中的暂时制度,因此,基督教的要求不是立即取缔这种制度本身,而是以爱的精神来感化奴隶主和奴隶双方,从而使现实生活中的主奴关系更加符合基督教的伦理。 在西方的社会思想史上,奥古斯丁对奴隶制的看法构成了一段重要的篇章。在著名学者加恩西所作的分类中,古代思想家对奴隶制的态度可以被分为“接受”、“辩护”、“批判”、“缓解”等各种类型。“[6-p21~101] 然而,作为一位深邃的大思想家,奥古斯丁的观念同时跨越了多种类型,在多个角度都作出了重要的论述。 应当看到,作为一位生活在奴隶制时代的社会上层人物,奥古斯丁默认了奴隶制存在的社会现实,未能从制度上对它提出彻底的批判。他还将关注的重点从现实生活中的奴役转移到了精神、道德的层面,在今人眼中,这多半难逃“虚伪”的诟病。(39) 这两个方面无疑构成了历史性的局限。 但是,作为一位强调基督教之爱的神学家,奥古斯丁的思想中也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因素。首先,在神学上,他毫不犹豫地将奴隶制定性为违背自然本性的制度,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极力阻止它的扩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良知。其次,他运用主教的权威来敦促奴隶主善待奴隶,试图使奴隶制的残暴一面有所缓和。从这个角度上说,他体现了一种改良的思路,多少有利于改善奴隶所处的悲惨处境。其三,他承认了奴隶在信仰、道德上具有平等地位的可能性,多少为受奴役的弱者提供了一种精神上的慰藉。在罗马的奴隶制下,被奴役的人已经成为一种“物”;(40) 但在奥古斯丁眼中,“尽管‘奴隶’和‘主人’是不同的名称,但‘人’与‘人’并无不同。”(41) 奴隶和奴隶主同样是“人”(homo),同样可能成为同一位天父之下的兄弟,在这种神学化的话语中,这位奴隶制时代的思想家多少维护了一些受奴役者的人格尊严。 总之,基于对尘世状态之内在局限性的神学认识,奥古斯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奴隶主的权威;与此同时,他力图以基督教之爱来影响奴隶制的实践,希望以此来缓和它的残暴一面,多少体现了一些对奴隶的精神关怀。奥古斯丁的奴隶制观生动地体现了古代基督教在面对重大社会问题时的思维范式,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堪称重要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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