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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婚姻的运作礼规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宋镇豪 参加讨论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以人类自身生产为前提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理所当然地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人际关系所表现出的社会组织系统,属于社会构成的特定形式范畴,故其婚姻形态总是与相关的经济方式和社会生活的内约外规相适应。本文拟就商代婚规婚礼以及求生、冥婚、名子礼俗等,试作考察论析,尚冀读者赐以批评指教。
    一、贵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①的婚姻形态,还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壻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②,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组织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③,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规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於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这桩婚姻,汤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得到对方媵臣伊尹。因伊尹之贤,而被“汤举任以国政”④,后为商族的壮大作出了贡献。可见家族本位的婚规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
    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干女……(《合集》)21457)
    取仿女(《合集》676反)。
    取乂女(《甲》2287)。
    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出》简812“以取妻,男子爱”、简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国名,其中当内涵着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的社会规约。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已成为羁縻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
    丁巳卜,古,贞周氐秦女(《合集》1086正。)
    贞吴氐角女(《合集》671正)。
    丁酉……执其氐主女(《合集》1087)。
    氐字有进贡性质,氐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贡纳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⑤,知为殷商臣服方国。吴,有“使人于吴”⑥,是知为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识”铜觯⑦,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⑧;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它辞有云:
    呼取女。
    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正)。
    呼取屰(《乙》6948)。
    呼取郑女子(《合集》536)。
    “呼取”有强制命令意味,即所谓“君取于臣谓之取”⑨,与单言“取某女”有区别,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如《殷本纪》载商末纣王,“好酒淫乐,嬖於妇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国语·晋语一》谓:“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这类嫁女,完全是受制于商王的淫威,迫于时势,女方族氏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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