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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卜宪群 参加讨论

秦汉时期,官僚制度获得高度发展,一套适合于集权制统治的施政手段逐渐完善,并贯穿于官僚制度的行政运作之中。其中,公文文书是官僚行政管理的一个极重要手段。汉人有“以文书御天下”之语,即是对公文文书所发挥作用的高度概括。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包括与处理公务有关的一切文书,狭义的公文系指与法律条令有关的文书。本文是以广义的公文概念为出发点,探讨秦汉公文的渊源、内容及其与官僚行政管理的关系。
    一、公文的起源及其作用
    公文的萌芽可追溯到文字产生的初期。殷代甲骨文中的部分内容,如“令”、“告”、“册”等字,已包含着文书的某些特征。《尚书》中有些篇章也含有后世公文的萌芽。商王与诸侯国之间存在着简单的公文往来,如诸侯向商王报告敌情,商王则下达命令令其执行等等。周代实行的是等级分封统治方式,诸侯有高度的自治权。周王除册命分封和设监外,并不干预诸侯国内之事。诸侯对周王除纳贡、朝聘、助战之外,也很少与周王发生其它政务联系。缺乏中央集权决定了周代公文制度不能获得发展。
    战国以降,封建官僚制逐渐形成。官僚制以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为基本特征,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权力及身而止的官僚替代世卿世禄的贵族。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大量复杂的公文及其制度随之产生。《商君书·去强》云:“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对这些复杂数字的统计与呈报,就构成了公文的重要内容。《禁使》云:“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计书即上计文书,是联系中央与地方的重要公文之一。云梦秦简的出土,使我们对战国时秦国复杂的公文制度,公文在当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有了更多的认识。如《内史杂》云:“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反映文书是官僚行政运作的必要形式。其实不独秦国,战国列国随着官僚制的确立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公文制度。如已出土的楚简中,就包括了楚地方官员向中央呈报的名籍、案件记录等[1]。三晋和齐皆建立了上计制度以及官吏考绩任免制度,足证相应的公文制度已经确立。
    不过,更为系统化的公文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秦汉公文无论在类型、运转程序及制度规定上都为中国古代公文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秦统一后,秦始皇在议定皇帝称号的同时,也议定了皇帝专用文书的名称,即“制”和“诏”。《史记·秦始皇本纪》引《正义》云:“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秦始皇的独断专制也表现在公文处理上。史云:“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汉书·刑法志》引服虔注云:“始皇省读文书,日以百二十斤为程。”汉承秦制,萧何入关中,舍弃宫室财物而独取文书,反映了汉初统治者充分认识到公文在国家管理上的重要意义。至西汉中期出现了“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状况[2]。东汉统治者精兵简政的方针之一就是使“文书调役,务从简寡”[3]。
    秦汉各级官僚也形成了以公文行事的行政运作规则。《汉书·贾谊传》云:“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颜师古注:“言公卿大臣特以簿书期会为急,不知正风俗,厉行义也。”《后汉书·刘陶传》云黄巾起义时“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这是指他们不愿以公文的形式向同级通报情况,只是口头相告,怕留下文字证据,被人抓住把柄而丢官。此事也恰恰证明正常的政务往来是以公文行事,并非口头相告。生活于东汉前期的王充云:“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汉)以文书御天下”[4],充分概括了公文文书在秦汉官僚帝国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本世纪以来简牍材料的大量出土,也为王充之语作了强有力的佐证。
    二、公文种类与运行制度
    秦汉公文大体有四种类型,即皇帝御用公文,官僚疏奏、上书,官府行移公文,官府考绩、管理公文。试析如下。
    (一)御用公文
    御用公文即皇帝专用公文。《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云:“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蔡邕《独断》云:“汉天子正号曰皇帝,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制、诏、策、戒书为皇帝的专用文书。
    1.制书。制书由命书演变而来。《汉制度》云:“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也。”秦始皇改“命为制”,可知秦统一前使用的是命书而非制书。云梦秦简《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秦统一前所用“命书”应是对周代制度的继承。周王及诸侯对属下官爵车服礼器的赐予常用“命”,如“命书”、“命卿”、“命服”等等[1]。
    制书常见于史籍、汉简、碑传。日本学者大庭脩考证汉代制书下达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皇帝以自己的意志单方面下达的命令;第二种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提出的献策得到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公布;第三种是皇帝向一部分官僚指示政策的大纲或自己的意向,委托他们进行详细的立法时使用,它由第一二种形式复合而成[2]。他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制书与律令的关系,并对制书下达形式的归纳基本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第一,制书的形式在秦代已经形成,汉代制书是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发展变化而来。第二,汉代制书的下达还常受自然灾害、各种变异及符瑞的影响。第三,制书还有两重含义:其一,称制书是皇权的象征,非皇帝而称制是一种大逆不道的行为。如《汉书·淮南厉王长传》:刘长“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自作法令”。《南粤王赵佗传》:赵佗“乃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制书的下达也并非如《汉制度》、《独断》所云“制诏三公”,实际上制书的下达对象包括三公、皇太子、将军、太守、诸侯王等各类人物。制书的内容也不限于“制度之命”,一般非制度性的告白也常用制书下达。其二,制书还包含着对各种争议、议论的最高裁决之意。《说文》云:“制,裁也。”《汉书·韦贤传》载有当时关于祖庙迭毁之礼的争议,哀帝“制曰:太仆舜、中垒校尉歆议可”。《后汉书·章帝纪》云白虎观会议“帝亲称制临决”。此处的“制”皆为裁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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