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陈振裕《湖北楚简概述》,载《简帛研究》第1期,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汉书·刑法志》。 [3]《后汉书·光武帝纪》。 [4]《论衡·别通》。 [1]分见《左传》定公四年、成公二年、昭公四年。 [2]《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参见《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三年;《隶释》卷一五等。 [1]《汉代官文书考略》,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参见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参见于豪亮《居延汉简释丛》,载《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2]参见《后汉书·耿恭传》、《赵哗传》、《袁安传》等。 [3]参见前揭薛文。 [1]参见《合校》42.11,52.12,485.40,206.31,259.1等。 [2]《汉书·儿宽传》云廷尉张汤“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3]参见《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54页;《简帛研究》第1辑,第148页。 [4]参见《合校》162,《新简》EPT52:47。 [1]参见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之一、之二,载《简牍研究译丛》第1、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1987年版。 [2]参见《文物》1996年第8期。 [3]参见《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10页。 [1]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2]参见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参见《汉简研究文集》。 [2]《汉书·伍被传》:“可为丞相、御史请书”。 [3]汉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云:“丞相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以请诏”云云。 [4]《通典·职官四》。 [5]《汉官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