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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卜宪群 参加讨论

2.诏书。始皇改“令为诏”,则诏书由先秦的令演变而来。《左传》僖公九年:“令不及鲁”;宣公十二年“未能行令”。云梦秦简《语书》:“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诏书还有从先秦“告”演变来的痕迹。《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蔡邕云:“诏,告也。”《说文》段注引《广韵》:“告上曰告,发下曰诰。”秦汉似不作此区分[3]。汉代诏书下达常有“布告天下”之语,皆有诏告之意。《汉制度》云: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某,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制和诏尽管来源形式不同,汉人也力图加以区分,但在实际使用中,制书和诏书并无严格划分。如《汉书·王莽传》云:“诏文始书,反虏大败;制书始下,反虏毕斩。”同一文书,前称“诏”,后称“制”。《霍光传》载废昌邑王时,“皇太后诏曰:可。”此处“诏”亦即“制”。但也不能得出制书和诏书完全相同的结论。细加推敲,制书大多是对各级官府所下公文,而诏书往往有诏告天下之意,故其结尾往往有“布告天下”之语。
    3.策书。《汉制度》云:“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独断》与此大体相同。皇帝御用文书名策书,其意有二:第一,以形式而得名。《汉制度》、《独断》皆云:“策者,简也”,“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汉代制书、诏书皆书于简,而此处独云其尺寸,是强调其不同之处。《史记·三王世家》载褚先生论武帝封三王之策书云:“至其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皆有意。”这证明《汉制度》、《独断》所云策书用简长短不一之语不误,而与诏书“尺一”之简相异。第二,策书的出现与周代册命制度的影响有关。策通册。《说文》云:“册,符命也。诸侯进受于王也。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周礼·内史》:“则策命之司农”,郑注:“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周天子分封诸侯及任命官职爵位,诸侯之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封臣宰,皆有册命之文。《三王世家》所载武帝封齐王、燕王、广陵王的策书,显然是不同于制诏的另一种御用文书,从形式上与周制是一致的。汉代策书用于官吏任命,也含有周代封官授职均需册命之遗意。《汉书·萧望之传》:“上以(萧)育耆旧名臣,乃以三公使车载育入殿中受策”,策拜为南郡太守。《后汉书·章帝八王传》:“皆置令丞,使司徒持节之河间奉策书、墨绶,祀于太牢。”汉代策书显然由周代册命转化而来,但并不等于周代的册命,而且使用范围亦比周代有所扩展,如策免、策问等。薛英群考证居延汉简中不见有策书[1],当是策书使用具有一定范围,如策封主要是诸侯王,策拜、策免也均有一定官秩限制。
    4.敕书。据《汉制度》和《独断》,皇帝专用文书还有敕书。《说文》云:“敕,戒也。”《释名·释书契》:“书所敕命于上,付使传行之也。”《独断》云:“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敕书出现约在西汉中后期。《汉书·成帝纪》云鸿嘉四年(前17年):“数敕有司,务行宽大。”《汉书·萧望之传》:“敕令召望之手付。”《后汉书·邓禹传》:“帝以关中未定,而禹久不进兵,下敕曰”云云。《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简称《合校》)130·14:“所敕莫虏,因奏八书。”敕书含有训戒、告诫之意,不同于策书是明显的,但敕书自身的格式及其与制、诏的区别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独断》,至少在后汉晚期,人们对敕书的认识就已经模糊了。
    除上述公文外,皇帝御用公文还有玺书和征书。《汉书·张汤传》:“玺书劳问不绝”。《杜周传》:“上以玺书让延年”。《武五子传》:“赐诸侯王玺书”。玺书是否与制、诏、策、敕在形式上有别还不十分清楚。《后汉书·杜诗传》云:“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似乎玺书与诏书有别。玺书的得名是因以玺印封之而得名。《汉官仪》云天子有六玺,各玺有不同用处,但有玺印者皆可称为玺书。玺书的使用也确有独特意味,如张汤、杜周等人所获玺书,即含有皇帝与臣下个人关系的意味。又《武五子传》:宣帝“遣使者赐山阳太守张敞玺书曰:制诏山阳太守,……毋下所赐书”,颜师古注:“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可知此类玺书还有秘而不宣的含义。《后汉书·鲍昱传》引《汉官仪》:“制书皆玺封,尚书令重封”。也许狭义的玺书并不加此重封,仅以玺封而由使者“乘驰传”而发送。征书亦系御用公文之一,这是从公文内容上来划分的。《郎顗传》云安帝以博士征郎宗,宗“闻征书到,……遁去”。《苏不韦传》:“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征书也间或用于丞相御史,如《汉书·严延年传》:“丞相御史府征书同日到,延年以御史书先至,诣御史府。”但秦汉一般通则是皇帝用征,公府用辟[1]。御用文书皆为下行文书。
    皇帝御用文书是帝国行政管理最重要的公文文书,它既是整个官僚制度宏观运行方向的理论指导,也是整个官僚制度具体行政运作的行为规范。因此,御用文书具有法律效应。秦汉律令科品的设置,均以诏书的形式下发。皇帝的制诏,如果末尾署有“具为令”、“著于令”、“定著令”等语,也就意味着被相应地编入有关法律文书中去。随着御用文书的不断发布,律令内容也就不断增多,以至于产生“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状况。
    (二)官僚奏疏、上书
    官僚奏疏、上书是上行文书。蔡邕《独断》对汉代官僚奏疏的形式有详细介绍,大体有章、奏、表、驳议几种。《史记·三王世家》、《汉书·霍光传》、《合校》387·12、562·17、《隶释》卷一《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文》卷十五附许慎之子许冲的上疏等,为我们提供了这几种公文形式的实例。
    (三)官府行移公文
    秦汉各级政府还有大量行移公文,是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政务联系、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秦汉官府行移公文从形式和内容上大体可以分为檄书、牒书、府书、记、爱书、变事书、奔命书、报书、举书、劾状等。兹考述如下:
    檄书。檄作为一种公文形式产生并形成于战国、秦代,但广泛运用于汉代。《说文》云:“檄,二尺书,从木敫声。”《释名》云:“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檄书有多种形式,如合檄、板檄、觚檄等。其有急事,檄上可插羽毛,称为羽檄。《汉书·高帝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颜师古注:“檄者……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羽檄亦称羽书,《后汉书·刘陶传》:“每闻羽书告急之声,心灼内热,四体惊竦。”檄的运用极广泛,可作制诏下达,如司马相如的《告巴蜀檄》,实则相当于武帝的诏书。公府九卿也可用檄发文,《汉书·申屠嘉传》:“嘉为檄召(邓)通诣丞相府。”《后汉书·袁安传》:“(执金吾窦)景又擅使乘驿施檄缘边诸郡,发突骑及善骑射有才力者。”至于州郡府县用檄,史籍多见,兹不再列。《文心雕龙·檄移》云檄“书以尺二,明白之文,或称露布者,着露板不封,布诸视听也”。檄确有“露板不封”的特征,但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公文,不可能也不必要皆“露板不封,布诸视听”,如合檄显然是得檄者才可开封阅视[1]。
    檄一般用于兵事,但绝不仅限于此,还可用于许多外交事务、行政事务等[2]。檄也不仅如《释名》所云仅为下行文书,也可作上行文书或平行文书。如《后汉书·孝女叔先雄传》:叔泥和“永建初为县功曹,县长遣泥和拜檄谒巴郡太宁。”《曹全碑》:“三郡告急,羽檄仍至。”此皆上行文书。《后汉书·廉范传》:“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傍郡,吏欲传檄求救,范不听”。此檄为平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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