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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卜宪群 参加讨论

(四)考绩、管理公文
    秦汉各级官府中还有大量的考绩、管理公文,这些公文是各级官府为自身管理需要和定期向上汇报而制作的。如吏卒名籍、病卒名籍、日迹籍簿、功劳簿、受奉名籍、钱谷出入簿、文书收发记录、财物登录簿等[1]。如果说西北汉简所反映的仅是边郡复杂的管理公文的话,那么新近出土的尹湾汉简证明,这一套公文制度在内郡也是同样的缜密[2]。这种细密的考绩、管理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每年由乡、县汇集于郡国,再由郡国向中央呈送,这就是大家熟知的上计。上计的文书称为计簿,属于考绩、管理公文,是中央与地方联系的一种极重要的公文形式。
    (五)公文运行的一般规则 依靠庞大的公文运转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相应的公文运行制度。秦汉公文运行大体遵循如下主要规定:
    第一,文书逐级下达和上呈。秦汉下行公文之后每有下行文辞,反映了下行公文的一般形式。《汉书·高帝纪》载高帝十一年(前196年)诏书下达是“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元康五年(前61年)诏书下行形式为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郡太守下郡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再由都尉下达到候官[3]。《合校》65.18,《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中公文的下达形式也如此。下行文辞中每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是因为诏书往往针对某一种事务而发,究竟哪些机构适用再由那一级主管机构转发,其它机构亦如此。汉简中常有候长言“官移府某书”云云,即说明该公文由太守或都尉府下至候官,由候官下至候长。所以当行政机构发生变动时,公文下行渠道也要产生相应的变化,如州刺史自西汉后期至东汉也成了公文转发的一级机构,过去由丞相下郡国的制度发生了变化。如《新简》EPT54:5:“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大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上行公文也是逐级上报,一般不越级。前述对举书的回复也是如此。
    第二,公文主发与签署。为保证公文转发过程的通畅、迅速和严密,相应的公文主发和签署制度也十分完备。各级官府行移公文由该官府长官主发。如果长官不在署,则以“近次”兼行长官职权主发文书,汉简中常见。但是兼行者只能用自己的“小官印”或“私印”来主发文书,是表明兼行者对所发文书负有责任。公文结尾照例有经手人签名,他们一般为属吏,如掾、令史、书佐等[1],此虽边郡制度,但内郡亦如此。
    第三,行书记录与回文。秦汉公文有不同传送方式。云梦秦简《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轻足”即走得快的人,是近距离传送。居延汉简中“以亭行”、“燧次行”当系用这种方式传送公文。《合校》555.21:“传行至望远燧止”,21·4A:“甲渠候官行者走”。“传行”、“行者”,即秦代的“轻足”。有的公文由使者专送,《汉官仪》:“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当然帝国境内的大部分公文是由邮驿传送的。秦汉邮驿分段管理,公文行程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因此各段负责传送的人均有完整的收发文记录,即“邮书刺”和“过书刺”,以便发生问题时查证[2]。云梦秦简有《行书律》,律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江陵汉简《奏谳书》案例十二《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书辟(避)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秦及汉代对公文传送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甚至公文行至各段也需有回文。汉简中常见“书到言”,“别书相报”,即是要求收到公文后立即回复。从史实看,公文回复一般是对下行公文的要求,上行公文尚未见。
    三、公文运转与权力行使
    秦汉公文大体围绕着中央政府、州郡和县乡三个层次运转。公文运转包含着公文转呈、公文下达和公文批复三个核心环节。从皇帝到各级官僚机构的权力行使也主要通过这三个环节表现出来。
    (一)中央政府的公文运转
    中央政府在整个公文运转程序中处于核心层和决策层。对上行公文批复和运用下行公文实施政治统治,体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
    1.公文批复。秦汉中央政府对上行公文的批复一般有三个层次,即皇帝批复、公府批复和九卿批复。第一,皇帝批复。史云秦始皇省读文书,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可见秦代皇帝几乎独揽上行公文的处理大权。但秦代也有廷议制度,高级官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处理公文。汉代皇帝对公文批复的常用形式之一是将公文内容向某一部分或全体朝官公布,令其会议,皇帝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中选择作为批复。如《汉书·刑法志》载,文帝时缇萦上书代父受刑,文帝将其转给御史,由御史议定上奏,文帝再以“制曰可”的形式批复下达。批复的内容由臣下议定,而批复的形式是以皇帝的名义。形式之二是根据公文的不同性质转发给有关中央机构具体处理。如《丙吉传》载,宣帝时掖庭宫婢上书自陈有阿保之功,“章下掖庭令考问”。因事涉后宫,故下掖庭令。《孙宝传》载,司直陈崇劾奏大司农孙宝,“事下三公即讯”。《严延年传》载,严延年劾奏大司农田延年,“事下御史中丞”。皇帝批复哪个机构来处理,固然大体与该机构的主管职能有关,但也并非严格制度化。皇帝的个人意志,中外朝的形成,行政中枢的演化,宦官外戚干政等,均对公文批复产生过重大影响。形式之三是根据臣下拟定的有关制度决议,皇帝本人不提具体建议,仅加“制曰可”三字,作为制诏下达。汉简元康五年诏书,《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皆属此类,这种方式使用较多。形式之四是根据上书内容及上书者本人的状况,用较多的文字表述自己的看法,近似于皇帝对上书者本人的回信。《晁错传》载文帝对晁错上书的批复:“皇帝问太子家令”云云;《翟方进传》载,翟方进上书乞骸骨,上报曰云云,皆属此类。第二,公府批复。秦汉公府包括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府(寺),后又演化为三公府。三府是皇权之下最重要的权力中枢,因此三府也拥有对公文的独立审批权,史籍甚详,兹不再引。但至东汉,上行公文副本上公府,正本上尚书,公府对公文的独立审批权大为降低。第三,九卿批复。秦汉九卿大多为处理皇室事务而设,涉及全国性行政管理不多,因此处理地方上行公文的也仅限于少数几个机构。如廷尉对地方奏谳公文有独立审批权,江陵汉简《奏谳书》中的“廷报”云云,即为廷尉的批复。大司农对上行公文亦有处理权,《后汉书·徐璆传》:“(璆)使冠军县上簿诣大司农,以彰暴其事。”簿书上大司农,当是大司农对此类文书有处理权。宗正也要处理与皇室有关的上行文书,《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九卿的公文处理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直接批复,上行公文的运转到此为止;一是九卿处理不了,再向公府乃至皇帝继续转呈,起的是中介作用。
    2.公文下达。秦汉帝国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依靠下达公文实施行政管理。在中央政府中,诏书是最重要的公文,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诏书下达除表示皇帝本人对帝国统治、思想道德等宏观方面的认识外,还有许多是中央各部门将有关事务呈报给皇帝,再以诏书的形式下发。此类公文虽然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但实际内容是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事务。如汉简元康五年诏书,实际上只是太常下属的太史令关于“时节禁忌”之事,但却需经太常、丞相、御史大夫转呈皇帝而下发。甘谷汉简所反映的也只是宗正所辖之事务[1]。汉代的“请书”[2]、“请诏”[3]即是各部门将有关事务上报皇帝,以诏书的形式下发的。根据诏书的不同内容和性质,诏书下达的范围也不一样。有的是逐级下达,也有的是针对不同部门和个人而发,有的是公开的,有的是秘密的,涉及到一般民众之事,还要传达到普通百姓。《汉书·贾山传》云:“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癃疾,扶扙而往听之。”汉代诏书后往往有“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之类的话,即说明要传达到每一个人。中央政府各部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发布下行公文,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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