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 一般而言,农地交易主要起到三方面的重要作用:(1)使具有较高生产力但不占有或占有少量土地的群体获得土地;(2)促进土地的交换和离土经济的发展;(3)促进农户以农地为抵押获得信贷。(23)那么,日本农地流转的具体实践又具有怎样的特征和作用呢?从本质上说,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战后日本农地改革的延续,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独占,维护了社会稳定 日本的农地流转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这既有制度机制的保障,也有传统文化的支撑。 从前者来看,在全国层面上,根据《农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面积在4公顷以内的农地转用需获得都道府县的许可,而4公顷以上的农地转用还需报请农林水产大臣审批。在地方层面上,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02条的规定,除农业协同组合和各都道府县农业会议外,农业委员会也对农地利用关系的调整、农地的买卖和转用等事务发挥重要作用。(24)在农业委员会事务局中,原则上有10~30名农业经营者经过选举参加“农地部会”,其人数超过其他农协理事、农业共济组合理事、有识之士以及相关行政人员的总和,直接有效地反映农户的呼声。而且,竞选农户代表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即在都府县拥有10公亩以上的农地、或在北海道拥有30公亩以上的农地。(25)这种由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业经营者参与的人事结构,使农业委员会往往对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业企业的行为抱有戒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地流转的决定权,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农户利益的作用。(26)此外,为了防止农地买卖的投机行为,根据《农地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买方在取得农地流转的许可后,应举证说明所申请转用的农地的用途、利用的可能性以及面积的合适度,以确保获得土地过程的公正和公平。(27) 从后者来看,日本社会传统的“多重协商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农户利益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和谐与稳定,“公权力”受到多重约束。一般而言,农地供给的弹性系数较小,而日本的农地又具有零碎、分散等特征。因此,在日本农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土地私有制的明确性和小土地所有者的分散性,市场交易是实现土地用途转变的根本途径,农地流转的交易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主体。讨价还价机制和土地交易制度的完善,使农户在出售和租赁农地时能够更充分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在权衡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自主的市场选择行为。而且,土地出售款的分配较为公平合理,使农村和农民成为农地流转的受益主体,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资本”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虹吸效应,减少了资本支持下的工业主义对传统农业社会的侵蚀。 (二)农户从农地流转中获得了大量的直接经济收益 通过出售或出租农地这一“契约”行为,农户可以获得可观的安居或创业资金。二战后,普通水田的地价与普通水田进行水稻耕作所获得的利润之比即农地投资回报率在1952年尚不到10倍,之后开始不断攀升。据估算,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农民通过土地买卖获得的收益相当于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益的约30倍。(28)泡沫经济时代,这一比率进一步走高。可见,日本农民可以通过出售或出租土地获得大量的货币资金,从而有可能在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同时,大量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引进良种良畜、改善种植品种,日本的农业也逐渐从以谷物生产为主的纯农业向农、林、牧、果及旅游并举的广义农业转变。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对工业用地需求的增加。同时,大量农村人口脱农并进入周边城市,又增加了对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需求。对于这些转为非农用途的土地而言,城郊的农地转用相对便利,增值幅度也较高。因此,日本农户从农地流转中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往往表现出以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大城市为核心,由中心城市所在府县逐渐向周边府县及边缘乡镇、偏远乡镇等梯度扩散的特征。 (三)农户家庭的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家庭,城乡收入差距出现倒置 农地流转的一个直接影响是农户收入显著增加。1955、1960、1970、1980、1990年度,日本农户的平均总收入分别为35.8万、44.9万、159.2万、559.4万、839.9万日元,增长了20余倍。而且,1955-1980年,农户家庭收入与城市职工家庭收入之比提高了20多个百分点,两者的人均收入之比也由1955年的77%上升到1990年的105%,1980年甚至接近116%。(29) 收入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消费水平的上升。1960年,日本全国的农民个人年均家庭开支为6.07万日元,1985年大幅上升到98万日元,其增幅远远高于城市职工家庭成员。(30)换言之,日本并未出现在后发展国家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不仅如此,农户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还有力地促进了日本扩大内需,为其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国内市场基础。 农户收入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兼业经营的增加。通过出售或出租农地等方式,日本部分农户得以在不离开家庭或村庄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这一“离土不离乡”的就业转移,既有助于农地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过疏化和城市人口过度聚集等问题。(31)日本没有出现大量失地农民涌向城市的现象。从1965年到1985年,从事建筑业、制造业、手工业并赚取工资的日本农民由近397万人上升到近603万人,每1000个农户中赚取工资的人数也由701人上升到1397人。非农就业的增加使离地农民也充分享受了工业化及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利益。(32)从农户的年均收入来看,1960年度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一半,而到了1990年度这一比值仅为六分之一左右。(33)此外,除了家庭收入水平与城市持平甚至更高之外,日本农村地区的居民还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政府服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发展。 (四)单位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时至今日,与美国等其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以小规模农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结构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尽管如此,由于农户数量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农地集中化程度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日本农业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34)这也符合日本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35) 通过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耕作权的分离,日本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从1965年到1990年,日本全国的农户数量由605万户下降到383万户,主要原因是单户持有土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小规模农户持续减少,由559万户减至254万户,同期农业就业人口也由1454万人下降到565万人。受此影响,每一农户经营的平均耕地面积由0.99公顷上升至1.33公顷,农业生产指数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分别上升了近30个和70个百分点。(36)另外,通过耕地复垦整顿、围海造田、町村合并、土地集约化使用等方式,日本可耕农地的流失速度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从1961年到1990年,林地和草地面积的增加基本抵消了水田面积的减少。(37)北海道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地面积甚至有所增加,日本全国的耕地也并未因农地流转出现大幅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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