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革命后印度土地关系的新变化(2)
三 纯佃农在印度农村大量存在,而且在人数上多于混合农,其中分成农又占主要地位。他们因受剥削严重、贫困潦倒而无力进行新技术投入,因而影响了印度农业的发展。土改以后,分成租佃制(又称无权租佃制)所占比重不仅未见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从1961年的38%上升到1971年的47%。分成制下佃耕地的绝对数量也从1961年的1340万英亩增加到1971年的1610万英亩。一般来讲,分成制在种植水稻和小麦的东部和西北部地区最为普遍:在西孟加拉和比哈尔邦占91%,在奥里萨邦占100%,在查谟-克什米尔邦占83%,在哈里亚那和北方邦占54%,在旁遮普邦占45%。由于分成农在印度许多地区大量存在,因此他们经营农业的方式对于印度很多地区的农业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绿色革命的波及和农业新技术的采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利润的驱动使得该地区分成制向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方向改变。农业经济学家认为,在分成制下地主只要做下列事情就可以防止低效率:一是与佃农订立非常详细的契约,对佃农应该投入的劳动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同意分担生产费用,包括新投入的费用,并按分摊的比例分成;三是只签很短的契约,并在这段时间内对佃农的劳动和产出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可以再续签。 1975-1976年学者们对西孟加拉邦、比哈尔邦、北方邦和奥里萨邦实地调研,发现情况非常令人鼓舞。首先是分担投入费用的情况普遍增加。在西孟加拉邦和北方邦2/3的被调查者反映地主分担费用,比哈尔比例为58%,只有奥里萨邦未过半数,为48%。这种现象在拥有管井和水泵,使用化肥和高产良种的“先进”村庄尤为明显。不仅如此,分担费用的范围和模式还得到进一步深化。在传统分成制下,地主只凭着土地对半收取收获物。随着新投入、新作物和新灌溉设施的引进,产生了新的费用分担模式。地主与佃农往往对半分担化肥费用以及高产种子和机耕费用。在西孟加拉,甚至出现了根据分担化肥费用的比例划分稻秆的现象。还有不少地主向佃农提供生产信贷。调查表明,地主是佃农贷款的一个主要渠道。西孟加拉邦43%、奥里萨邦59%、北方邦35%及比哈尔邦29%的地主给佃农提供贷款,以满足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等。[5] 在西孟加拉邦和奥里萨邦,有一半被调查的佃农说地主提供的贷款是无息的。费用分担和提供生产性贷款等情况的出现都清楚地表明了地主对投资农业生产有强烈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成农无力采用新技术和新投入的弊端。 在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等绿色革命开展较早和取得很高成就的地区,分成农或者被定租农取代,或者成为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混合农下面依赖工资生存的无地工人。哈里亚纳邦残存的分成制也发生了与东部诸邦类似的变化,即分成制往往依据情况不同作出相宜的安排。 因而,有充分证据表明,分成租佃制的内容已开始发生变化,开始向着适应增加投入和增产需要的方向发展,这对土地所有者和佃农来讲都是有益的,对印度未来的农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四 绿色革命后,印度农村租佃制发生的第四种变化就是租佃合同趋向于短期化,一般为一年或一季。有迹象表明,针对某种特定作物签订合同或以一季为期的合同呈上升趋势。因为短期租佃被地主作为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方法。地主可以而且确实能驱逐产量低的佃农,保留产量高的佃农。美国学者詹姆斯·K·伯伊斯对西孟加拉邦的调查表明,租期变短往往与更高效率的化肥使用联系在一起,说明地主以租佃的不确定性为工具,迫使佃农做更多的投入。而且,地主越来越多地参与佃农生产的决策。他们或单独决策,或与佃农共同决策种哪种作物以及采用什么投入等。那种只管收租,不参与任何决策的地主已经逐渐减少,只有在比哈尔邦还较多存在。而此前,地主即使参与,也只是局限于跟自己利益攸关的收获管理方面。 租佃制(包括分成制)原是一种封建剥削形式,但在农业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它成为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以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过渡手段。由于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实施,印度的土地兼并受到抑制,其结果是土地买卖市场萎缩,买卖土地很少。出卖的土地或者是由于卖地者陷入财政困境,或者是由于转就它业,或者是离家太远,耕种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租佃市场的发展和租佃制内容的改变不失为一种调节土地经营规模的工具。租进土地可使有潜力的大中土地持有者扩大生产规模,不受土地限额限制。他们还可以广泛利用分成制,以分散经营的形式谋取增加投入、增加收益的实效。 在新形势下,新型租佃关系成为一种间接的土地调整形式,有利于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租佃制的改变,使新技术能够被引进、采用和推广,佃农也能得到必要的回报,因而它成为了农业发展的一种形式。印度学者巴丹和鲁德拉认为这一制度正逐渐适应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4] (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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