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历史:质疑中世纪英国宪政制度(2)
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尽管可能不会赢得普遍赞同。在研究时,我们可能都乐意放弃所有的努力去揭示犯罪的绝对事实,我们甚至不再试图去考察社会精英因长期争斗、剥削、复仇等而引发的暴力。相反,最佳的评判标准是当时人的观点,如果我们能揭示它们的话。因此,这种框架应该分析:当时人们的期望和反应;人们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暴力行为对它们的困扰有多么严重;法律是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的。我们也想知道各个阶层的人士是否认为他们有可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当然,我们也想知道他们眼中的公正意味着什么。显然,随着时空转换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当时人的观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对暴力和不公正接受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尽管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但是,回忆数十年前就已指出的证据或许是有趣的,甚至还具有重大的意义:13世纪末或者14纪最初的数年,存在三种不同的声音,它们表达了对国内暴力泛滥现象的担忧。编年史家彼得·兰托夫特(Peter Langtoft)担心:“社会动荡会在王国内引发全面战争。”一位写过一本反映流氓生活诗集的匿名诗人,也做出了同样的预测,他担心这种失序预示着“战争的来临”。当然,他指的是国内战争。如果“持有偏见的编年史家”和“心怀敌意的小册子作者”只是无谓的抱怨,我们可以读一下爱德华一世自己的评论,这些评论记录在他的私人书信(它们被收录在《国库备忘录档案》里)中。爱德华一世责令王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因为王国中的“无序、骚动以及暴行”可能引发战争和玷污国王的统治权威。这些具有如此不同特征甚至在语言表述上也极其相似的材料,都一致认为问题很严重,那么,我们用这些材料来证明什么呢?这一证据是否更适合解释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一个问题呢?或者难道不是这一很有趣但却间接的证据,揭示了一个在法治和战争上取得巨大成功而又精力充沛的国王在其统治的数年中所面临的困扰吗? 第三个问题是,在普通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乡绅所发挥的作用。我们能再现他们是如何看待法律、服从法律和利用法律的吗?我们能怀疑他们在中世纪晚期农村地区的法律执行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农村地区的法律和审判又是如何被乡绅掌握的呢?我们随意地给这些问题贴上难以理解和易引起争议的标签,因为回答这些问题,意味着不仅要去理解审理所有案件的古老僵化的巡回法庭消失之后出现的情况,还要去理解治安法官出现之后所发生的事情。 在现代杰出的学术研究中,这些充满活力的乡绅因其忠诚又热心于公益而受到了高度赞誉。而其他一些学术著述却告诫我们:法律作为“矛”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其作为“盾”或者司法平衡载体的作用,而乡绅们的仇斗是一种一贯的现象。至少我们想知道,侵犯性地私自使用法律权力的现象是否是普遍的。一个崛起的社会集团正在不断累积权势,从而与其在地方上的社会声望相称:在这种法律系统中,这些新获得的能力难道不能被证明是一种用来提升社会影响的无法抗拒的手段吗? 上述讨论自然要过渡到对典型证据问题的探讨,甚至可能最终归根于对人性的一种特定认识。然而,我希望我们能恰当地提出这一问题:通过考察乡绅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及他们巨大的野心,我们能进入乡绅的精神世界吗?乡绅愿意以法律为工具对抗其对手,或者愿意越过法律直接诉诸暴力,有关这方面的著名例子难道仅仅是一个鲜活的特例吗?比如,猖獗的犯罪团伙中不仅包括约曼农(yeoman),还有乡绅甚至少数的僧侣,我们对此该作何理解呢?我们该把这一事实看成无关紧要的偶发现象吗?著名的《帕斯顿信札》是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以便了解社会暴力及乡绅阶层对法律程序的态度?抑或人们透过玻璃所见到的只是被扭曲了的流行看法?对于我们来说,再现人的精神世界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就如同我们试图穿越这些争议地区时遇到的荆棘一样。 通过考察中世纪严厉的忏悔制度,我愿意坦诚,我对乡绅、法律、正义三者重要交叉点的印象,始自我对王室特别调查团中法官听审与判决罪犯行为的深入研究。有用的证据不仅存在于法院的记录中,也存在于数以百计的议会请愿书中,这些请愿书现存于国家档案馆中,目录为SC8。尽管我的研究并不关注社会群体,这项研究所收集到的证据涉及1270-1370年间一百年的历史,而且还获得了许多有关乡绅社会地位的证据。有些请愿书不仅揭示出社会精英阶层中存在的严重暴力问题,而且还揭示出:乡绅以及更高社会等级的人都在滥用司法审判权。事实上,许多请愿书不是谋求得到一个调查团的授权,而是要从已经得到授权来伤害他们的敌手那里获得补偿。请愿者以愤怒的语调抱怨说,敌人捏造罪状来指控冒犯他们的人,然后又让他们的亲戚、朋友、附庸及领主当选为法官(这是可以做到的),审判地点选在敌视他们的城堡的城墙下。请愿者甚至害怕出席法庭审判。有些请愿书还生动地写道:张贴出来的告示警告附近的所有人,让他们不要愚蠢地出庭作证以反抗强势的原告,当然了,这些原告也在极力扭曲调查团的意图。 反对的意见又再次出现了。一些学者担心这些请愿书夸大了罪责指控,或仅仅是简单的土地案却被纳入王室司法权的范畴,也就是通过指控敌手“以武力反对国王的和平”,这个案子就归王室法庭管辖了,即使被告仅仅由于“捡起我家果园中的苹果”就可以立案了。那么,解释证据的均衡点在哪里?这些证据的重要性又如何呢? 一种回答可能强调,为了让国王支持或反对法庭而故意夸大或操纵人们的诉求,其结果也会扭曲我们如何理解社会精英人士对法律的认识与利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愿书都应被看成是虚构的,而且,不管请愿书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法律程序经常被精英们如短棍般地挥舞利用。他们不仅认为法律对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负有无比重要的责任,而且他们还将法律视为不断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更坦率地说,这些证据很难让我把乡绅阶层想象成捍卫乡村正义的理想代理人,而他们本应是无私保证乡民普遍满意进而使法律秩序平稳运行的坚强支柱。 当然,既然开启了这一话题的讨论,我就继续袒露我的意见:我对骑士制度的广泛研究(当然是以大量文学作品为基础的)使我将骑士精神归结为是对勇敢和荣誉的崇尚。勇敢意味着高超的武艺,这与优雅与否无关,更不关乎维多利亚精神。我认为在此行为规范下,我们必须认识到,要实施强有力的复仇行动需要投入很多的资源。我认为,如果这种强悍的骑士精神塑造了社会的精英阶层,那么,运用法律还是运用武力去达成他们热切渴望的目标之间难道不存在紧张关系吗?再者,由于这种思想和行为规范可以赋予人们以精英身份,那些渴望乡绅地位甚至更高地位的人难道不会从这种规范中吸取更多的东西吗? 如果对乡绅作用的研究会引起争论,那么对国王作用的研究也是如此,这就引导我提出第四个问题。捍卫正义的核心力量是国王或曰王室管理阶层吗?数个世纪以来,国王在其统治期间介入法律问题的程度改变了乡村的状况吗?与国王置身于法律问题之外相比,当国王干预法律问题时,法律是不是运转得更为有效甚至更为公正?那些给予这个问题以肯定回答的人难道就必须被贴上“国王朋友”的标签吗? 在许多争论中,至少有一种观点是清晰的,尽管其是否有说服力仍然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文学证据。在我们所关注的长达四个世纪左右的历史中,富有想象力的文学作品关注国王为捍卫社会公正而发挥的作用。然而,这些文学作品似乎过分强调了国王的这种作用。如杰弗里(Geoffrey)在其作品《英王史》中滔滔不绝地赞美了那些能够维护和平并制定良法的君主。当然,包括亚瑟王在内的国王们很可能是虚构出来的,但这并不会削弱其中所表征的文化寓意。 我们能够想到自13世纪末期以来涌现出许多用中古英语写成的浪漫主义文学作品,这些作品表达了人们对强大王权的期盼,希望国王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捍卫正义,从而为乡村带来和平。我自己最喜爱的作品是《丹麦人哈弗洛克》(Havelock the Dane)和《加麦林的故事》(Tale of Gamelyn)。前一本书开头的简介部分向我们展示了文学作品在评论王权和法律方面所表现出的风格。在中世纪早期,一个名为奥瑟沃德(Athelwold)的国王制定并且严格遵从良法,他因此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爱戴。这位国王是一位虔诚的教徒,他热爱教会、真理和正义,憎恨一切不法之徒并把他们送上绞刑架,别人的贿赂也丝毫不能阻挠他。正是由于这样,王国内部十分太平,一个人可以携带40英镑之多的货币游走各地,而无需担心被抢劫。诗人欢呼:“在英格兰多惬意!”他们把国王称颂为:“他是英格兰的福祉!”他们还认为国王是不可战胜的:从他的王国到罗马,没有哪个领主胆敢冒犯他的子民,也没有哪个骑士能给国王带来恐惧。任何违法的骑士都会失去马匹和服装,还可能会被迫张开双手谦卑地向国王高声祈求:“君主啊,请宽恕我吧!”可以肯定的是,那个时代许多人的认识只停留在诗歌的表面上,然而,这些诗作对王权与法律之融合的深层强调仍然令人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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