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骑士“前史”:920-1270年王国会议中的小土地所有者
众所周知,1254年郡里选出的骑士才首次被传唤参加议会(parliament)。但是或许人们不太知晓的是,在此之前的很长时间里,作为农村中等土地所有者的郡骑士就已经被传唤参加王国会议(central assemblies)了。10世纪以来,他们至少一直间歇性地参加国王的会议,这一现象反映了英国社会结构以及宪政的某些特点。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一份令状,它是由国王阿特尔斯坦(Athelstan)在931年德文郡利夫顿举行的王国会议上颁布的。我们能够确定的是,那次会议共有101人参加,其中有15人是郡长(ealdormen)——我们认为他们是地位较高的贵族,紧随其后的是59位塞恩(thegn)。当然,塞恩作为标示身份的一个单词显然指称非常广泛的社会阶层,包括从中小贵族一直到乡绅的各个社会阶层。但是,郡长不在这59人的名单中以及数量庞大的塞恩等事实意味着,当问及“这59个人是谁”的时候,我们的思考范围应超出贵族这一社会阶层。这份令状绝非一则特例。934年国王阿特尔斯坦在温切斯特召开会议,他颁布了另外一份令状,在这份令状中,出席会议的有12位郡长和52位塞恩。为了成立恩舍姆修道院,埃尔雷德(Aethelred)准备在1005年召开一次会议,为此他起草了一份令状,在这份令状中,出席会议的有87人,其中44位是塞恩。出席名单通常是不固定的,大多仅记录人名。相比而言,埃尔雷德为了在伯克郡库克姆召开会议而起草了一份令状,该令状所列的出席名单中包括“伍尔弗里克,伍弗恩的儿子,以及从远方聚集到这里的其他领主,有莫西亚人、西撒克逊人、丹麦人和英格兰人”。它至少体现了大规模会议的人员构成特点,即来自不同地区和阶层的人士参加了会议。 10世纪的王国会议开启了未来议会的雏形,它引起了王国会议的勃兴和小贵族对王国会议的参与。10世纪早期,长者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和国王阿特尔斯坦的征服行动缔造了一个全新规模的王国,国王已经无法按照传统的王室巡回制度来统治整个王国。对英格兰的哈伯(Humber)南部,各郡、百户区、市镇、造币厂、郡长和郡守等实施统一的制度化管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所在。而另一个解决办法是创造性地召开大型会议,正如斯登顿(Stenton)很早就指出的那样。这种大型会议在阿特尔斯坦国王时代就开始出现,其目的是把最远方的以及王国周边地区的人吸引过来,使其成为国王身边的人。不是国王走进他们中间,而是他们来到国王身边。与此并行不悖的另一种进展,其社会性多于政治性,而且可能是偶然性多于计划性。这种进展是:集中在王室庄园和主教区的大量王室地产(至少在7世纪就已经存在了)已经破败;小庄园通常经王室批准而建立;居住区逐渐聚集;地方塞恩阶层兴起,他们依靠庄园领地谋生,建造并资助当地教堂,并以领主的身份凌驾于农民之上。人们曾经认为,在18世纪以前的几乎每一个历史时期,英国乡绅阶层的人数一直都呈上升趋势。但是,实际上只是到了10世纪这一阶层才兴起,而且是第一次兴起。 从国王阿特尔斯坦统治开始,我们看到有两个趋势逐渐合流:一个趋势是大型会议越来越重要,另一个趋势是地方乡绅阶层的重要性在增强。塞恩不仅是自己庄园的主人,而且在其所在的郡中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他们主持郡法庭,领受国王的令状,并且(从一至两枚残存的塞恩图章来判断)还能亲自撰写公文。尽管当时郡中还没有一系列的职位可供他们充任(这使得他们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乡绅阶层),但他们集体控制了郡法庭,并时常被当作人才而推荐给大贵族。他们的合作对于英格兰的治理、特别是和平的治理至关重要。因此,看到他们不时参加王国会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1066年前后的历史仍然有着显著的延续性。正如1085年为了制定末日审判书而在格洛斯特召开的大型会议那样,征服者威廉召开的会议本质上仍然在延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如同征税制度以及诺曼征服后的地方法庭制度一样,会议也是在英格兰而非诺曼底被创造出来的。我们首先需要澄清有哪些人出席了会议。彼得伯勒(Peterborough)编年史谈到,参加会议的不仅有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伯爵,而且还有塞恩和骑士。因此,1066年以前与以后被传唤参会的人士,其人员构成基本是相似的,不仅有大贵族,还有地位较低的人。但是也有一个基本的区别,这不只是种族的差异。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目光投向1215年的大宪章,然后就像以往那样做“梅特兰式”的分析,进而将视野追溯到大宪章之外的因素。大宪章的相关章节关注的是征税。大宪章第12条规定,如果没有公意的许可,不得征收任何资助金和盾牌钱。第14条涉及的是如何获得公意。为了获得公众意见,无论大主教还是大贵族,都必须用令状单独地传唤。而其他从国王那里得到田产的次级封臣则通过国王的郡守或百户长传唤。因此有两套传唤机制:令状传唤大人物,国王在郡里任命的官员传唤小人物。在这两种机制中,传唤都是依据土地占有情况来进行的,所有被传唤的人都是国王的总封臣,而且大宪章主张(实际上这几乎等同于一种规定),只要会议涉及征税事宜时,就需要传唤次级封臣。 现在可以把这个机制上溯至12世纪初(很可能是征服内的几年),而某些形式的机制可能要上溯至英格兰尚未被征服的历史时期。亨利一世1126-1127年举行的著名的圣诞朝廷会议,在历史上第一次体现了大宪章的基本要素。当时玛蒂尔达(Matilda)被提名为她父亲亨利王的继位者。吉尔伯特·福里奥(Gilbert Foliot)在后来的一封信中记述了这次会议,并通过某种方式对大宪章进行了证实。他写道,在这个朝廷会议中,“所有被玛蒂尔达以个人名义传唤的人都向她宣誓效忠”,这显然意味着不是所有在场的人都以个人名义被传唤。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的威廉含蓄地印证了这一点,他告诉我们,“所有在场的人”都作了宣誓,而这些人都被看作很有权势。所以,我们似乎可以把这些被要求宣誓的权势者作一等级划分:大人物单独以名字传唤;没有宣誓的人以其他方式传唤,他们只能见证这一宣誓。贝克特纠纷事件的一个片段似乎可以证实这一区分是一个敏感的等级问题。1164年贝克特由于被传唤至北安普顿议会而受到无辜侮辱,因为他不是以个人名义被传唤的(这是一个古老的习惯),而是通过肯特郡守的信件被传唤至议会的。一个更久远的例子是诺曼征服后的最初几年。在1070年一则著名的令状中,征服者威廉传唤伊夫舍姆修道院院长艾特尔林(Aethelwig)到克拉伦登时,艾特尔林带了5位为其服务的骑士。但是艾特尔林也要传唤他所管辖的人士以及他们的骑士,而这些人同样要去克拉伦登。我们现在知道,艾特尔林管辖着中部7个郡,显然他的地位高于地方郡守。因此,好像修道院院长是作为国王的总封臣而以个人名义被召见的。但是他仍像郡守那样有意依照大宪章而行动,并传唤他下属的封臣,以便与他们的骑士们一道前往。我们想知道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的情况是否与之不同。虽然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土地占有权是否是两种传唤机制运行的基础(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的传唤制度只是在征服以后才出现的),但情况很可能是,郡长、伯爵和较大的塞恩以个人名义被召见,低级领主则是通过郡守召见。 有人可能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艾特尔林令状涉及的是一次军事集结(muster)而不是上文中所说的会议。但是,这两类传唤显然是以相同方式进行的,它们都受到大宪章第14条的支配。这方面的一个证据直到1244年才出现,当时亨利三世想为征服苏格兰集结一支军队,他分别向81位世俗的总封臣发出了传唤,并让郡守通过郡法庭的公开声明而召集次级总封臣。从诺曼征服以后,国王就开始以这种形式来召开会议和集结军队了。因此,两者都以同样的方式来操作也就不足为奇了。从加洛林王朝“五月校场”时期以后,在军队开赴战场之前,王国会议和军事集结经常是同一个机构,其任务是规划对外征伐。诺曼征服后,随着重大改革的引入,封臣都是以个人参与的形式履行参加会议的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新分封的封臣有义务向他们的领主提供建议和帮助。“建议”意味着建言献策,“帮助”则是指服兵役,总封臣有义务向国王提供这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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