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骑士“前史”:920-1270年王国会议中的小土地所有者(2)
这是诺曼征服后次级总封臣参加会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人是谁,又具体做了哪些事情。当时并没有特定的术语来称呼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只是被称为“骑士”,这就是该群体大部分人的称谓。例如,豪顿(Howden)曾无意中提到,亨利二世在1177年传唤“王国内由他分封的所有伯爵、男爵和骑士”开会,商量对诺曼底的征伐。换言之,骑士的社会地位要低于伯爵和男爵,但是两者作为国王的总封臣均享有土地占有权。我们无须想象每一次会议都会传唤骑士,也无须想象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大会,但有时情况的确如此。豪顿又提到,1176年北安普顿会议颁布的北安普顿法令是“通过伯爵、男爵、骑士以及其他人的共同协商”而制定的。戴瑟德(Diceto)告诉我们,伯爵、男爵和骑士都出席了这次会议,并且同意这项立法。这在普通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 此外,还有数百位低级总封臣,召集他们开会的程序是非常繁琐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国王偶尔还这样做呢?这个问题可能有好几种答案。第一种答案是,传唤这些低级封臣是为了巩固国王要求协商的权利,可能没有一个国王愿意放弃这项权利。放弃一项权利就等于自动取消了这项权利。第二种答案是,虽然这些低级封臣可能是小人物,但他们对领地内的封地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等事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他们隐姓埋名地生活在乡野之中,名字并不为国王及其大臣所知,那么他们就可能逃避这些责任。相反,如果让他们参加会议,确认他们的身份,国王或许可以从中获得好处。第三种答案也许是最重要的:他们的意见具有真正的价值,正是国王所需要的。他们的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是他们控制着庞大的地产,数量超过了伯爵和男爵,并且和其他属于骑士阶层的次级封臣主导着郡法庭。在所有这些方面,他们都很像其前辈——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塞恩阶层。据奥戴日克·维它利斯(Orderic Vitalis)记载,1102年亨利一世对不来梅的罗伯特叛乱的镇压,就是采纳了来自“乡村骑士”的意见而非伯爵和男爵的建议。据巴德的编年史记载,巴德的修道院院长在其巴德豁免权诉讼案中,就和地方的各位要人以及“所有的”骑士进行了协商。我们可能还记得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搜集意见之于统治者的重要价值时所说的话,即便不是专业人士的建议。我们也需记住索尔兹伯里的誓约(当时骑士和次级封臣在1086年向这位国王宣誓效忠),进而认识到这一群体的忠诚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他们的意见或许没有他们的资助更有价值,但的确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郡选出的骑士参加议会之前,郡骑士一直在参加王国会议。但是我们并不清楚他们参加会议有多频繁。但可以肯定的是,国王一直要处理大量有关人员召集的问题,我们不必假设骑士们总会得到召见。正是在这里,大宪章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而与以前有了真正的区别。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按照大宪章第14条的设想,无论低级总封臣何时出席国王的会议,只要会议讨论征税问题,他们总是会出席的。事实上当时已经规定他们必须参加会议。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条新规定呢?一般来说,这与此前几年里国家税收问题的突显有关。1188年萨拉丁的什一税、为赎回理查一世而征收的税赋以及1207年不得人心的动产税(税率为十三分之一),导致税收负担比丹麦金(danegelds)还苛重。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共协商,这为抵制与约束国王的征税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更重要的是,大宪章含蓄地规定,必须让次级总封臣参会讨论征税问题,这反映了封臣自己的需要和不满,而且可能更令人惊讶的是,它也反映了国王自己的需要。1200年前后巨大的财政压力严重打击了次级总封臣,他们有时要像大贵族那样被迫缴纳超额的封地继承金,这就是为什么大宪章规定骑士缴纳的继承金应该固定在5英镑。但是,约翰经常征收税率很重的盾牌钱,而且对于那些去海外服兵役的封臣,约翰还向他们征收巨额罚金,这使得次级总封臣所遭受的剥削比高级总封臣要重得多。按比例折算,相对于高级总封臣,这些罚金对于次级总封臣来说是更沉重的负担,这很可能反映了他们缺乏与国王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如果会议讨论普通税收和盾牌钱,次级总封臣必须出席会议。这项规定实际上等于承认,次级总封臣的利益特别容易受到王室的侵犯,因而,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次级总封臣的利益。 然而,要求次级总封臣出席会议也是对国王利益的一种认可,尽管这看上去似乎有些荒谬。1188年之后国家赋税的加强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当总封臣同意征收一项赋税时(正如1207年他们勉强同意的那样),这种许可既约束了他们的封臣,也约束了他们封臣的封臣,换言之,即是约束了全体臣民。让总封臣为所有人的利益代言也是国王的利益所在。这一认识的可能依据是诺曼征服所导致的依附性土地占有权(dependent tenure),这是英国所独有的:除了国王,每个人都是封臣,这意味着当征税事宜提上会议日程时,国王需要尽可能地确保所有的封臣出席会议,不论他是大贵族还是小人物,因为他们都拥有自己的封臣,而且他们还是潜在的纳税人。一种“超前”的代表制理念正在迅速酝酿,它在19世纪时被称为“有效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然而,实际上它是一个与选举无关的政治概念。参会的少数纳税人实际上代表了所有其他人的利益。 大宪章的征税条款对英国政治和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虽然征税条款在大宪章再版时被删除,但是那些要求征税必须服从“公众意见”的核心规定始终得到了严格的遵守。从1215年起,全国性征税都需要得到会议的同意。人们可能很少认识到的是:大宪章的条款也把低级封臣带到了我们现在才开始称之为“议会”的地方。尽管他们以低级封臣的身份参加,但人们已经将他们称为“骑士”了,就像他们在12世纪的情况一样。在以代表的身份出席议会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是以低级总封臣身份出席议会的。据说,在1235年的议会上,国王号召“骑士和男爵”给他帮助,而高级教士在写给伯爵、男爵和骑士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对此事的反对态度。1237年由议会授权的征税令状,列出了“骑士和自由人”等受让人(grantee)名单(一些低级总封臣的人数可能的确不超过自由人)。1242年,正是在王国会议上,骑士同意亨利三世为征伐普瓦图而征收盾牌钱。丹斯泰编年史家(Dunstable annalist)告诉我们,在1253年议会上,亨利为即将实施的加斯科涅征伐行动而向“主教、伯爵、男爵、骑士、修道院院长和修道院副院长”寻求帮助。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断定,亨利三世统治中期,只要召开征税的议会,作为低级总封臣的骑士就会参加。 那么,其后果是什么呢?首先,这可能意味着骑士更频繁地参加议会。我们有充分理由推测,当起草大宪章的征税条款时,国王很少要求进行全国性征税。毕竟1215年以前很少征税,期间只有撒拉丁什一税和为赎取理查一世而征收的特别税这两项税赋,但是它们绝非常态。然而,如果认为征税要求是例外(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将会被证明是十分错误的。由于大宪章严格限制国王增加收入的其他途径(如领地收入),也由于亨利三世的大肆挥霍和极度膨胀的海外野心,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当时的征税要求绝不是例外,而是常态。1225-1237年间的三次全国性的征税都得到了王国会议的同意。1235年王国会议为了亨利妹妹的婚姻而批准征收骑士金,税率实际上只有25%。1237-1258年,亨利至少在其他场合九次提出征税请求,但是每次都遭到了拒绝。如果大宪章的征税条款得到遵循,那么,这可能意味着骑士已经成为议会的常客。当然,他们肯定不会参加每次会议,但是他们肯定会出席那些讨论国王征税请求的议会。1215年没人能够预料到这一点。 这样,我们就可以证明骑士确实经常出席议会,但要证明他们实际做了什么事情就比较困难了。在后来的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骑士以郡代表的身份参加议会。历史学家通常认为他们除了赞同大贵族作出的所有决定外,什么也没有做,正像《玛姆和索斯瑟杰尔》(Mum and the Sothsegger)一诗中所描述的14世纪晚期参加议会的骑士,他们“坐在议会里,如同算术中的‘零’一样,除了占有一席之地以外,什么价值也没有”。如果一个必须经常积极参加郡政府活动、并活跃于地方政治舞台的显赫人物,在进入议会之后却忽然陷入沉默、变得无足轻重,那将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骑士绝非上述诗歌中所描绘的“空间填充者”(space-filler)。如果不允许骑士参与议会讨论的话,大宪章也就不必强调低级封臣必须出席讨论征税事宜的议会了。如果骑士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也就不会出现1235年主教们呼吁“伯爵、男爵和骑士”反对国王征税的行动了。再如,1254年,议会以男爵、骑士以及英格兰贵族联盟的名义起草信函,抗议教皇在英国滥征钱物的行径。这些滥征本质上是意大利人对英国人生存利益的侵犯,这自然引起包括骑士和男爵在内的所有地方教堂庇护者的一致反对。完全有理由相信,骑士确实参与了这一信函的讨论。关于骑士在议会中具体做了哪些事情,我们只有非常零散的了解。关于1237年征税会议(同意征税的人员名单中包括骑士),怀特(A. B. White)写道:骑士确实同意了征税,而在其他会议上他们可能也的确拒绝过征税。怀特的这一论述是正确的。无论我们对此所掌握的知识多么有限,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骑士绝非像算术中的“零”一样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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