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骑士“前史”:920-1270年王国会议中的小土地所有者(3)
低级封臣的最后一项职能是扮演更加被动的角色:他们迅速提高了作为代表机构的议会的地位。我已经试图表明,无论是1215年前的征税权还是大宪章本身,都体现了这样的理念:出席议会的代表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言人——总封臣代表了全国的封臣。1215年后,随着征税授予权在1225年、1232年、1235年、1237年的迅速演替,这一原则得以迅猛发展。1225年的征税令状表明,征税已经得到了王国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副院长、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以及每一个人的同意。不用说,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实际情况是,征税得到了参加王国大会议的大贵族、可能还包括骑士的同意。但是,令状的措辞却把他们视为所有人的代言人。这一幕在1232年又重新上演,王国大会议批准的征税权得到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副院长、占有土地但不属于教堂人员的职员、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以及我们王国中的维兰(villeins)”的同意。在这个长长的名单中,我们很难划出真正的同意者与臆想的同意者之间的分界线。但很清楚的是,一定有这样一条分界线:“我们王国内的维兰”是不可能出席会议的。然而,最有说服力的是1237年的征税授予权。从人们收集到的令状来看,征税授予权是由代表他们自己及其维兰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副院长、占有土地但不属于教堂人员的职员、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批准的。在这里,代表制理念首次得到突显:教士、大贵族、骑士、自由人“代表他们自己及其维兰的利益”行使征税批准权。这份令状的内容是我们拥有的最有力证据,它表明骑士确实参与了议会的决策。如果他们不在场,那么名单中为何不删除他们,而由大贵族来为骑士和自由人代言呢? 由此可见,在亨利三世统治的前期以及大宪章以后的时期,议会表现出了代议制会议的某些特征,尽管它的代议性仍然有些虚伪,但是只要征税被批准或者至少在讨论,这一特征就会表现得很明显。骑士出席会议以及自由人可能出席会议这一事实强化了议会的代表性,因为它在大贵族和农民纳税人之间植入了另一个社会阶层。当征税议案提上议程时,议会规模逐渐扩大并且表现出更大程度的社会多元性。但是到了亨利三世末期,整个制度改变了。此时次级总封臣相继去世,我们再也看不到他们在议会中的身影了,取代他们位置的是郡骑士。1237年,包括骑士阶层在内的低级总封臣同意了国王的征税请求;相当长一段时间后,第二次征税请求在1269-1270年的议会上得到了批准,批准者中包含了郡骑士。第一次议会严格遵循了大宪章的条款,而第二次议会只是体现了大宪章的精神而非条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有一种解释认为,1254年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正是在那一年,国王第一次召集郡骑士协商征税事宜。但是我认为这种解释不十分准确。1254年的议会是一次极为特殊的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因为亨利三世需要征税,或者正如他说的是为了保护加斯科涅而征税。作为回应,大贵族有条件地答应履行军役,那些拥有年收入20英镑以上土地的低级封臣也被号召以个人名义服役。政府的困难在于如何筹集军事行动所需的资金。由于政治共同体中的大部分人已经以服军役的形式提供了支持,所以不能指望他们以缴税的形式继续提供支持。既然提供上述支持的人中包括了大多数重要的总封臣,甚至包括那些拥有年收入超过20英镑地产的骑士,国王就不能再以通常的方式召集包括这些人在内的封臣开会讨论征税事宜,只有没有服兵役的低级封臣以及广大农民才有义务缴税。亨利政府中的一名官员认定,召集作为这些人代表的郡骑士开会,是获取他们同意征税的最好办法。骑士所代表的这些人当时可能被称为选民(constituent)。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它标志着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的征税制度开始逐渐瓦解。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它开创了一个先例。虽然地方选举肯定发生在1254年,但是并没有批准任何征税权,1258年以前也没有进一步的议会选举。 真正的变化始于13世纪60年代的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的议会。孟福尔分别在1261年、1264年和1265年召集骑士出席议会。每次他们都不是以低级总封臣的身份被召集的,而是按身份、人数和郡选举出来的,1261年每个郡3名骑士,1264年每个郡4名骑士,1265年每个郡2名骑士。1264年举行的全国性郡骑士选举,则是在特殊的安排下并在孟福尔的治安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的。而在1265年,国王只允许郡守派两名骑士参加议会。在这一系列的议会中,孟福尔追求的是地方的支持而非征税,后来还寻求地方对其政府的承认。对孟福尔来说,召集大量低级总封臣出席议会讨论征税权没有任何意义,特别是因为孟福尔很可能依靠地方上对其忠诚的官员来获得征税的权力。很有可能的情况是,孟福尔对1254年的议会仍然历历在目,尤其是因为他出席了那一年的议会,当时郡骑士正好出席了那次议会。孟福尔仍然经常被视为召集骑士参加议会的第一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世纪以来,骑士就不时地参加王国会议。而孟福尔的独特贡献是,他召开的许多会议都邀请郡骑士参加,从而为后来的政府开创了先例。在1269-1270年的议会中,亨利三世就仿效孟福尔召集各郡的骑士来协商征税事宜。相比召集大量不知名的总封臣来说,在每个郡中召集两位获选的骑士具有更明显的优势。这些人很可能是地方上的头领,而且是在王室的地方代表——郡守的监督下被挑选出来的。但亨利王的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效仿了孟福尔模式,这在1267年马尔伯勒敕令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一敕令赋予了改革者制定的《威斯敏斯特条例》以法律的效力。孟福尔已经为亨利政府的运作定下了基调,他无意中开创了每个郡选举2名代表的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案》(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问世为止。 从低级总封臣参加会议到由郡骑士参加议会,这一转变虽然不是完全自然的,但肯定有着某种连续性。这大概就是后来郡骑士参加议会没有引起编年史家注意的原因所在,因为人们已经不把这一现象看作新鲜事物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骑士参加了一些会议,正像亨利三世前后的议会那样。然而,如果我们现在回顾阿特斯坦国王以后的整个历史进程,还能看到更长时间的连续性。从国王阿特斯坦时期到亨利三世时期,很可能从未出现过某些小土地所有者缺席王国会议的情况。诺曼征服改变了参加会议的基础: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封臣必须履行参会的义务,正如孟福尔将参会的基础从土地占有权转变为地方选举。但是,即使他们的称谓各不相同,他们也是同一类人,无论他们是地方的塞恩、诺曼和安茹的次级总封臣,还是郡骑士。他们出席会议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国王的,这部分是因为1215年以后他们的同意赋予了征税以更大的权威,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他们在地方上的政治地位使得他们的支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价值。许多学者研究了英国地方政治和管理中的社会参与度,其中尤以詹姆斯·坎贝尔的研究最为突出。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巡回法庭的程序以及12世纪后期以后地方官员的增多,都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英国政治进程中,这是任何其他欧洲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责任编辑: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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