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极格局迅速形成。日本处于美国的占领下别无选择,只能奉行对美一边倒的方针。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坚决支持美国。同年8月19日外务省发表的题为《朝鲜的战乱与我们的立场》的文件认为,日本在这场战争中袖手旁观就无异于“民主主义的自杀”。该文件的结论是:“在朝鲜为民主主义而战,亦即为保卫日本民主主义而战。”①在这种对美一边倒思想的指导下,日本在朝鲜战争中不遗余力地充当美国的帮凶。以1951年缔结《日美安全条约》为标志,日美在朝鲜战争中建立了针对东亚大陆的军事同盟。这个同盟的要害是:一旦在“远东”地区发生战争,驻日美军可投入战场从事进攻作战,而日本则为美军提供支援。日美同盟的这一侧面在朝鲜战争中略具雏形。在朝鲜战争中,日本的介入可分为直接支援和间接支援两个方面。一方面,日本为了解除美军的后顾之忧,以迅速重整军备的方式间接地介入朝鲜战争。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界定了自己在战争中的间接支援作用:国家警察预备队间接地发挥对美战争支援作用,而非直接投入朝鲜战场。另一方面,就本文涉及的对美直接支援而论,日本的作用主要有四:第一,在军事上一度以扫雷方式直接参战;第二,充当美军的前进基地;第三,在经济上充当美军的后勤补给基地,发了一笔战争财;第四,在贸易上参与对中、朝的禁运。日本在朝鲜战争中发挥上述作用,为它日后介入地区性战争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温故而知新。探讨日本在朝鲜战争中的军事、经济作用,有助于我们预测21世纪的日本在东亚可能发生的地区性战争中扮演什么角色。 一军事作用 (一)一度以扫雷方式直接参战 二次大战后,美国出于占领日本的需要,保留了旧日本海军的一支扫雷部队。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军应其战争之需,决定把这支拥有约100艘扫雷艇的日本扫雷部队部分投入朝鲜战场。麦克阿瑟于1950年9月15日在朝鲜西海岸实施仁川登陆后,于同月29日正式批准在东海岸实施元山登陆。由于元山港一带有大量水雷无法及时排除,美登陆部队只好推迟从仁川出发的时间,元山登陆时间亦推迟。当时美军扫雷能力不足,遂谋求借助日本的力量。10月2日,美国远东海军司令部副参谋长阿利·A.伯克少将向日本海上保安厅长官大久保武雄提出日本扫雷艇到元山配合美军作战的要求。大久保深知事关重大,立即请示吉田茂首相。吉田茂对日本在联合国框架内发挥地区性安全作用感兴趣,当即表示“与联合国军合作是日本政府的方针”,同意秘密出动扫雷艇。②此时日本尚处于美国占领下,没有外交权,因而吉田茂所说的与联合国合作,不过是充当美国的战争工具。 日本在1950年10月积极配合美军在朝鲜发动攻势绝非偶然。众所周知,扫雷是一项十分危险的工作,不能说吉田茂甘心情愿为美国卖命,而只能说这是他作为政治家从全局角度考虑的结果,是日本在美国霸权体制下做出的选择。首先,这是日本认为“参战”时机已到而蠢蠢欲动的结果。当时中国尚未参战,美军认为朝鲜战争已近尾声,开始悄悄地准备收兵。日本在此时助美国一臂之力,显然有利可图。其次,1950年9月到次年1月正值日本的媾和准备工作的高潮时期。日本以在朝鲜战场支援美军作战换取美国放宽对日媾和条件,显得颇有吸引力。在吉田茂看来,向朝鲜海域密派日本特别扫雷队,与国际上正在酝酿的对日媾和关系重大:一方面,此时正值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为谈判对日和约而频繁出入日本的时期,因而不能拒绝美方的要求;另一方面,此事不能曝光,否则不但会引发国内政治问题,还有可能在国际上导致媾和谈判告吹。由此观之,就在日本正在朝鲜为美军扫雷的1950年11月24日,杜勒斯发表连吉田茂都感到“意外地宽大”的对日媾和七原则,就不能不说是在情理之中了。 日本特别扫雷队于10月6日出动。第一队的四艘扫雷艇在驶抵仁川后转赴海州。第四队的目的地是群山港。第二、三两队的359人分乘16艘船,在田村久三的率领下于10月10日驶抵元山。日本特别扫雷队受美国第七舰队扫雷群司令官理查德·T.斯波福德上校指挥,他手下除日本扫雷艇外,还有12艘美国扫雷艇。正由于日本扫雷艇重点支援美军在元山的扫雷工作,才使美第十军所属陆战第一师得以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参战后在元山登陆。10月10日,日本特别扫雷队开始扫雷,比中国人民志愿军同月19日入朝作战还早九天。在日本扫雷艇参加美军的扫雷作业期间,海上保安厅长官大久保几乎每天都向吉田茂密报在朝鲜扫雷的情况。11月,日本为美军完成327公里航道和607平方公里的停泊地点的扫雷工作,处理了27颗水雷。日本直到同年12月才结束扫雷作业。至此,日本先后有1200人、54艘船只(其中有46艘扫雷艇)在朝鲜的元山、群山、仁川、海州和镇南浦扫雷,先后有两艘船只沉没,一人死亡,多人负伤。 日本在朝鲜战争期间向朝鲜密派扫雷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从国际法角度看,布设或者排除水雷均属直接参战行动。因此,日本参加美军在朝鲜战场的扫雷行动,显系参战行为。日本因此处于非法境地:它一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二不行使集体交战权,却直接参加美国打着联合国旗号进行的朝鲜战争。其次,从日本国内法角度看,1947年生效的《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参加美军在朝鲜战场的扫雷行动,显系违宪行为。第三,日本作为二次大战的战败国,充其量只能在本国水域扫雷,而无权到已经独立的朝鲜从事任何扫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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