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典作为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它明确地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事关系的三条基本原则。即,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2、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受侵犯原则;3、契约自由原则。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法典的基石和主要内容。 第一、法典规定了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如第一编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第8 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 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法国,人人享有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每个成年人都能平等地享有。这个规定实际是1789年《人权宣言》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法上的具体反映。这些规定肯定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等级特权的胜利。此外,法典还废除了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度。如731条“遗产,依下列规定的顺序和规则, 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从此条规定中可见,作为死者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是不分长子、次子,也不分性别的。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法典基本上否定了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如第148 条“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未满二十一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意思是说,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婚姻,有权干预,而对成年子女的婚姻,则无决定权,达到婚岁的男女就可以自由结婚。这些规定,对肃清封建残余有一定作用。 第二、法典规定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受侵犯的原则。如第二编544 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 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 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人得在地上从事其认为适当的种植或建筑。但役权或地役权章规定的例外,不在此限。所有人得在地于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获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这就是说,所有人除法律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以外,对于自己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及其附加物包括土地的上空和地心的财物等,均有无限制地、任意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旨在稳定和安抚农民,以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又如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意思是说,国家要征用私人的财产时,必须以事前公正的补偿为条件,否则所有人可拒绝征用。此规定完全是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出发的,这样可使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其它财产,避免因公用转让而造成任何损失,从而不断地刺激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实际上是1789年《人权宣言》所宣布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民法上进一步的具体化。法典确认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确保资产阶级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这部分是法典的中心内容,它占的篇幅最大,条文最多。具体说来,关于财产及所有权的规定,占了二编二十四章1766条,占总条文的77.4%。为什么财产权在法典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述。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经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就成为所有权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法典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规定财产权,保护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赖以剥削、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前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法典对财产及其所有权作详尽具体的规定,并作为中心内容,正体现了它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应起的作用,这是它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 第三,法典规定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如第三编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它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23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第1109条“如同意由于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己有效成立。”这就是说,契约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欺骗的情况下自由、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典还规定了若干担保、损害赔偿和民事拘留等条文。如2040条“依法律或裁判负有提供保证人义务之人,其提出的保证人应具备第2018条及第2019条所定的条件。裁判上的保证人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为依法得处民事拘留之人。”第2041条“如未能提供保证时,得代之以相当的动产质押。”前条的意思是说保证人必须是有充分的不动产和在上诉法院管辖区有住所的人,此外还应是能依法判处民事拘留的人。后条的意思是说,债务人提不出保证人时,必须以相当的动产作质押,以担保债务的实际履行。 与契约自由密切联系,法典还规定了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的条文。如1594条“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第1598条“交易范围内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得为买卖的标的。”这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禁止的人和物外,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买卖活动,任何东西,包括劳动力、人身等都可以当成商品来进行买卖。 有关契约自由和自由买卖的规定,也是法典的重要内容,共1181条,占总条文的53%。契约自由、买卖自由和等价交换对资本主义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发展资本主义所需要的原料、劳动力等等,都要通过契约自由、自由买卖等形式来满足。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料的取得、劳动力的雇佣、剩余价值的榨取,都是在“自由、平等”地订立契约的形式下实现的。契约自由的原则,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弱肉强食”的必要条件,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 以上三条基本原则,是法典的总方针和基石,也是法典的主要内容,它集中地反映了法典的资产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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