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典以法律形式固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规定了平等自由原则,这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巩固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典渗透了资产阶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典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典宣布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可是在有关处理劳资纠纷的条文中,又违背了这个平等原则,反映了雇佣工人与雇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如1781条“雇主得以誓言证明下列事实:工资的定额;过去一年工资的支付;本年一部份工资的支付。”但对受雇人的权利则只字不提,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大意,而是在玩弄骗术,巧妙的剥夺了雇佣工人正当的权利,为资本家散布谎言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保护有产者的利益。再以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为例,按法典规定,形式上好像一切公民都享有这个权利,而事实上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不能真正享受的。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丧失了生产资料,充实到工人阶级队伍中,他们除了有一双劳动的手外,其它一无所有。因此,所谓财产权对于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来说,只是一种虚构和讽刺。正如马克思指出:“私有制在十分之九的成员中间已经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它在十分之九的成员中间已经不存在。”②可见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财产权无限制”、“权利平等”,无非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自由和平等。对于工人阶级来说,只是受剥削,受奴役的自由。另外,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直接违背了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反映了夫妻之间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如213条“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第214条“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第215条“即使妻经营商业,或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经夫的许可,亦不得进行诉讼。”第217条“即使妻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得其夫之参与于行为或出面同意,不得为赠与,依有偿名义或无偿名义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仅上述几条规定就足以说明妻子在家庭中处于依附于、服从于丈夫的不平等地位。妻子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而丈夫则可以任意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在离婚条文中也反映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如第229条“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第230条“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第298条“通奸之妻基于检察官的请求,在离婚判决内判处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二年的轻惩役。”这些规定反映了法律对男女的同一性质的问题作了不同对待和处理。对妇女的问题处理偏严、对男性的问题处理偏宽。如对通奸之妻可判三个月至两年的惩役,但对通奸之夫的处罚则只字不提。这些都反映出法典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二、法典有关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的规定是对工人阶级的欺骗。如第1109条“如同意由于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就是说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债务人由于错误、被迫或受骗的同意,不算真正意志表示的同意。似乎这种契约经过证明,可以要求取消,以解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契约(法典上称为租赁契约),通常是在自由平等的旗号下通过或多或少的诈欺而订立的。因为丧失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为了生存,被迫接受苛刻的条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里要说无丝毫压力是没有根据的。生活所迫就是压力,也可说是胁迫。这种胁迫来自于资本主义社会和整个资产阶级。另外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时的自由选择的背后就存在诈欺,因为工人是听凭雇主的花言巧语来最后决定弃取的。可见这种契约自由是以雇佣工人的不自由为前提的。退一步说,如果说契约订立之前雇佣工人还有一点自由的话,那么契约一经订立,这点自由就没有了。如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这就是说契约一经订立就发生法律效力,要取消契约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原因或双方同意,除此以外,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单独取消和不履行。如法典所说的雇佣劳动租赁契约订立后,雇佣工人就只能受雇主的支配使用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③又说“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现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④由此可见,法典关于契约自由和等价交换的规定,对于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来说,是具有欺骗性的。 第三、法典以很少的条文规定劳资关系,其目的在于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和劳资的阶级对立。法典在两千余条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劳资关系,只有两条(即1780条和1781条)。立法者这样安排是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法国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二者关系比较融洽协调,没有多大问题。法律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既然社会生活中劳资关系上问题不多,因此在法典上不作更多的反映和规定也是合乎逻辑的。另外,资产阶级为了更方便、更灵活地进行统治,不愿让法律来束缚自己的手脚,这也是法典对劳资关系规定条文极少的原因。总之,立法者这样做绝非偶然,他们的目的是要以此假象来掩盖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和劳资间的阶级对立。尽管如此,我们从这两条中还是可以看出法典的资产阶级倾向。如第1780条“人们仅得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负担对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务。”第1781条“雇主得以誓言证明下列事项的真实:工资的定额;过去一年工资的支付;本年一部分工资的支付。”依据这两条,工人必须相信雇主关于工资支付的宣誓;必须在一定时期为雇主工作或劳动。这就是说,工人既不能对工资提出合理要求,也不能对资本家的所谓誓言提出异议,至于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只能听凭资本家的摆布。 从上述几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关于平等自由原则的规定,对于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都是虚伪的,带有很大的欺骗性。 综上所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形势下,通过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所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以资产阶级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基石和主要内容,它渗透了资产阶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并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出发点和归宿,具有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典型性,因此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⑤ 注释: ①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84页,24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82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200页,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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