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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及其基本原则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国研究》 卢干东 参加讨论

今年(1984年)是在拿破仑主持和参与下法国民法典颁布的一百八十周年。为纪念拿破仑对编纂工作的卓越贡献,1807年和1852年先后两次法典改名为《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EON)。在两次帝国崩溃后,法典都随即恢复原名, 正式称为《法国民法典》。但在法学著作上,学者仍通常惯用《拿破仑法典》的名称。在一百八十周年的漫长岁月中,法国政治制度不知经历过多少次的变革,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也不知都发生多么巨大而深刻的发展,但法国民法典却保持着原来的结构与体例,岿然不动,没有失去其为现行法典的性质。这是值得纪念的。其中原因何在,下文将分别加以论列。
    一、《拿破仑法典》的历史意义
    在十九世纪近代史上,《拿破仑法典》的制定,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件。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②。这个法典是1789-1794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在革命逐步上升发展过程后取得的胜利成果。法典就是把这些胜利成果用法律规范的形式逐一条文化起来,用以巩固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即资本家私有制和在法律形式上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拿破仑法典》就典型性地实现了这个目的,成为世界各国编纂法典时用作基础的法典。概括说来,它的巨大历史意义具有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拿破仑法典》的历史意义,首先在于开辟了资产阶级法典来代替封建主阶级法典的新纪元-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尼德兰和英国都已爆发过资产阶级革命并取得胜利。可是,十六世纪的尼德兰革命是由城市贵族和市民阶层领导的;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由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领导的。它们都“披上宗教的外衣”③来反对封建主及其教会,而当时的平民并没有参与领导权,因而它们都是不彻底的革命。在革命胜利后,作为巩固社会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仍保持着封建社会的残余形式,并没有进行彻底的立法改革。法国革命则不是这样。1789年的法国革命则是“资产阶级和人民结成联盟来反对君主政体、贵族阶级和统治一切的教会”④。整个第三等级(包括资产阶级、手工业者和农民)都动员起来、参加革命的领导权,因而它达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发展的最高峰,相对地说,是比较彻底的。
    1789年8月26日《人权宣言》宣布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法律不溯既往”,“在审讯中无罪推定”,以及公民在形式上的种种权利和自由。民法典实现了有关民事关系的一些原则,因而它就保护了资本家的私有制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权利。它以资本家的私有制替代了封建主的私有制,以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替代了封建的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以形式的平等权利替代了封建社会公开的等级特权。换句话说,法典像铁扫帚一样地铲除了封建社会的残余形式。尽管这些权利和自由都只是形式的,但和封建旧制(Ancien Régime)相比,它已迈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前进步伐。
    第二,《拿破仑法典》的历史意义,又在于它制定了一部原则鲜明、编排条理、逻辑严谨和用语简明的民法典,建立了崭新的成文法体系,又称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用来和世代相传的习惯法体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相对立-法国封建法制和英国封建法制极为相似,普通法(Droit commun)和习惯法(Droit coutumier)在英国法学术语中都有相对称的名词(前者为Common law, 后者为Customary law),它们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法、英两国法律的后来发展方向则迥然不同。法国法制的发展由复杂走向单纯,终于在拿破仑领导下形成为成文法体系。英国法制本来复杂,而其后发展方向日益复杂而烦琐,终于独自构成为习惯法体系。《拿破仑法法典》是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成文法典。成为后来各国修订民法典的样板,并从而掀起法典编纂运动的高潮。可以预见,今后各国法制发展的趋向,成文法系将必日益扩大其影响,这是无可怀疑的。
    二、法国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和它与英国法发展的分歧
    法国古代,约在公元四世纪,罗马人征服高卢地区,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律,和当地高卢人氏族公社的残余习惯相辅而行。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日耳曼族的法兰克人侵入高卢全境,建立法兰克王国。他们带来了日耳曼的古老习惯,在罗马法学家的协助下,这些习惯开始编纂为成文法律。这些法律记录了各日耳曼部族历代相传的习惯,也吸收了一些罗马法原则,后世史家称之为「蛮族法典」,实质上是日耳曼习惯法。当时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属人主义”,对什么部族的人适用什么部族的法,在同一地区内法律极不统一。迨至封建割据时期,各大封建主不受王权的约束,在领地上独立行使其统治权和审判权。领主法庭对领地居民一律适用同一法律,于是法律的适用又改用“属地主义”原则。
    自日耳曼人入侵后,罗马法原则虽有不少溶合于日耳曼法中,但罗马法研究则长期陷于停顿状态。可是罗马法毕竟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⑤于是罗亚尔河(Loire)以南的地区, 由于从农奴身份解放出来的城市居民,建立起享有自主权的城市,发展了手工业和商业,有利于适用罗马的成文法。故称为成文法地区。而罗亚尔河以北的地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工商业比较落后,则仍沿用习惯法,故称为习惯法地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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