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世纪英国“村市”的地方经济功能 从交换形式看,中世纪英国“村市”的经济功能仍然是以村庄周围的地方服务为主,即主要满足乡村周围地方交换的需要。“村市”的骤然增加首先反映了这个时期英国乡村工资劳动者的增多和基层社会商品交换的需求正在大幅度上升。 12世纪末和整个13世纪,英国存在着人口增长过快与土地增长相对滞后的矛盾。农村出现了人口的“相对过剩”,农民的土地被分割,小土地持有者和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增大。例如,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上1170年,农民家庭中诸子析产继承的情况还很有限;到1299年,全份地或半份地上经常有2~4个佃户名单出现;1250年,33%的租佃户持有1维尔格特及以上土地;至1300年,只有25%的佃户持有1维尔格特地。(25)13世纪末,在格拉斯通伯里修院地产、圣爱德蒙兹修院地产温切斯特主教地产、基督教修院副院长地产、坎特伯雷大主教地产、拉姆塞修院地产等6个大地产上,33%的人口拥有不足1公顷(合2.5英亩)的土地。(26)在东安格利亚,大多数佃户家庭拥有的土地不足5英亩。(27)在温切斯特主教地产的汤顿庄园,人均耕地从1248年的3.3英亩下降到1311年的2.5英亩。(28)同一时期,在林肯郡的低沼地区,农民人均持有土地降至1~1.5英亩。(29)这些小持有者已经很难完全依靠土地谋生,必须通过向其他非农业生产领域转移来补充生计。波士坦、蒂托、拉兹和马赫都认为,13世纪英国有1/5以上的人口过着依靠商业和雇工为生的“不稳定”生活,1300年英国处于贫困阶层的家庭约有六十万个。(30)没有基本的生存手段,需要以新的方式来谋生的农村人口在100万~200万之间。(31) 据研究,剩余农村人口主要向两个方向转移。一是给领主的自营地和富裕的农民家庭提供雇工劳动。这样的雇工大多是临时性质。在13世纪,英国农村的劳务市场越来越活跃。“乡村周围出现的那些因无地而卷入计件或委托工作的人——如从事打谷、盖房、挖沟、赶车或农活中的帮忙等,表明乡村雇佣结构中的流动人员和富余人员正在增多。”(32)二是向乡村工业转移。13世纪,英国的乡村工匠包括铁匠、磨坊匠、成衣匠、木匠、陶工、厨师、鞣皮匠、制衣匠等。在拥有天然资源的地方,往往发现整个村庄受雇于采矿、渔业、泥炭挖掘(用做燃料)、森林烧炭,或制作木桶、绳子和陶器等。同时,小土地持有者还可以通过零售业对商业做出反应,如酿造及销售麦酒等。乔治?杜比说:“临时雇工在农村经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13世纪和14世纪前期。有人计算过,当时英格兰农民中至少有1/3的人是工资劳动者。”(33) 非农业人口增长的结果,扩大了地方交换的需要,同时也使建立市场成为一项有利可图但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投资,刺激了领主申请建立新市场的热情。布里特纳尔说,新市场的建立在13世纪的第三个1/4世纪达到高潮,这个高潮的到来,一般来讲是与商品交换量的增加相一致的;而商品交换量的增加,又是伴随着人口特别是需要购买粮食和小商品的小土地持有者数量的上升到来的。(34)昂温对诺丁汉郡的研究证实,直到13世纪晚期,市场密度的大小是与农村职业分工的密度吻合的。(35) 进入13世纪以后,英国的乡村交换进一步扩大。乡村共同体内部天然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换,如每年在一定季节进行的谷种和畜种的交换,可以实现对动植物品种的优化选择,提高品质和产量。(36)同时,农民日常生活的部分必需品,如衣料、盐,家用的罐子、盘子,生产所需的工具、农具等,也需要从市场交易中取得。12世纪末至整个13世纪,农村商品交换的范围扩大,村庄“周市”成为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普遍处理他们剩余产品的贸易场所。乡村市场交换的农产品包括牲畜、家禽、奶制品、谷物、膳食、蔬菜、水果、木柴、灯心草、稻秸、干草等,不一而足。此外,还有加工食品中的面包和麦酒等。小农出售的主要是他们生产的谷物。一方面是为了向领主和王室交纳货币地租和其他税收;另一方面,还因为农民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的生产分离,即他们生产的谷物并不直接用来消费,而是在出售给面包师和酿酒商之后,再通过购买取得。(37)农民也把家畜卖给屠户,然后再根据需要购买肉类、生皮、皮革或皮货等。村市交换的工业品中最重要的是布,还有少数流动商人特别是“担贩”(chapmen)带来的其他商品,如煤、盐、鱼和各种各样的制成品。一些乡村市场可能有远地的商人进入。比如,在塞文河谷的赫克斯伯里和谢尔斯顿两个小市场,1334年“世俗协助金”的征税册反映,这两地在14世纪上半期还是村庄,到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已有商人把货物带到这里的市场出售,当地村民也在此购售谷物、肉类和其他商品,一些商人甚至还从这里购买谷物供应大约二十英里外的布里斯特尔。(38)1307年,在亨廷顿郡的霍顿,某个从伊里思来的商人买下了一个维兰的全部商品;另有两个农民拿了一个商人预付的羊毛定金,可是还欠着羊毛没有交付。在威克菲尔德,一个织布工以赊账的方式拿走了一个农民的几小捆羊毛。(39)不过,商人大量参与乡村市场购买的可能性很小,特别是城市供应商和出口商在“村市”出现的情况非常少见。因为乡村市场所得商品数量有限,经常要累积几个开市日,才能获得足够量的货物。大宗买卖主要通过集市来进行,或者直接与大庄园主签订购买合同。“村市”主要为周围村庄的农民服务。有一则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法庭陈述,谈到一个星期三市场:每当开市,“村子里所有人都习惯性地到那里出售和购买公牛、母牛、绵羊和其他种类的动物,还有小麦、燕麦、大麦等等,也能见到拖鞋、丝绸和其他种类的纺织品”(40)。 贵族和领主家庭的消费很少进入乡村市场。对领主来说,领地内不能生产的产品可能是涉及远地的商品,如比较名贵的酒、优质布、生皮以及各种香料等,一般不能从乡村市场获得,必须到大集市去购买。布里特纳尔说,虽然一个领主家庭有可能依赖乡村市场购得某些特定商品,如肉、鱼或麦酒等,虽然它的购买计划一次次执行下来有可能扩大地方市场的货币量,但是一个大户家庭的消费规模与其货币流向的关系,无论以什么方式预测,均与地方需求类型无关。(41)若大户家庭出现在乡村市场上,他的角色更有可能是一个粮食销售者,因为领主家庭储备的剩余物资有一部分需要在乡村市场出售。1189年,在格洛斯特郡的布克教堂,格拉斯顿伯里修院院长规定,如果他要出售他的粮食,他的佃户就必须从他那里购买,否则就被处以20先令的罚金。这个规定逐渐成为惯例。(42) 总之,乡村市场主要满足农村小土地持有者和小商品生产者的需要。可以设立市场的村庄,其人口规模大多只在几十至数百人,贸易范围仅有几平方英里,来此交易者一般都是周围村庄的农夫、工资劳动者和茅舍农,他们构成了“村市”商业活动的基础。乡村“周市”的建立可以使交易规范化,从而降低了实现商品交易的成本。与早期非正式的乡村交易相比,12、13世纪的“周市”是较高水平的贸易形式,它要求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子进行贸易,不仅使地方交换更加方便,而且通过量制和衡制的监督,预防欺诈,可以维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地方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43) 关于“村市”的具体交易方式,因记录的文献缺乏,目前所知甚少。已知英格兰自诺曼征服以后,直到1300年左右,或多或少地通行一种同一标准的硬币即“银便士”,达250年之久,它为这个时期英国市场的运行提供了较好的信用手段。按照标准规格,银便士的重量应为24克冷(grain)。那时铸币技术原始,货币重量稍有不稳定,加上流通过程中的损耗和磨蚀,一个新便士实际重22.5克冷左右。(44)“村市”可能还流行一种更小的货币,叫“小钱”(farthings),它是对银便士进行切割而成的。现代考古发现,这个时期英国农村所使用的“小钱”数量明显增多。(45) 市场上的价格经常有变化。如“2蒲式耳小麦在米迦勒节最少值12便士”,“母鹅能卖12个便士,母鸡卖3便士,一年后卖4便士”。(46)从个别地方提供的资料看,“村市”中的交易大多是以赊账的方式进行的。这些情况再次反映,“村市”主要满足农村下层劳动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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