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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盛期英国“村市”的超常发展(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谢丰斋 参加讨论

就“村市”地位来说,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它们一般还没有参与到由地区交换和长途贸易所构成的商业网络之中。“村市”的发展大多数很少受转运贸易的影响,其地理方位主要不是坐落在交通干道上,一般与长途贸易无关。扼守一个交通干道或水运路线从来不是一个新市场的普遍特征。从1330年前后留下的“古夫地图”(Gough Map)看,在斯坦福德郡,新市场的76%(占全部34个市场当中的26个)不靠近主要交通干道。在德文郡的埃克斯特周周,尽管有繁忙的海岸线,但是新建市场的46%(总计54个市场当中的25个)仍然与商业干道无关。(47)有些新建市场即便靠近交通干道,也多为路边市场(roadside markets),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而不是介入长途贸易所结成商业网络。甚至在德文郡的内陆山地,愈是交通闭塞不便的地方,小市场的数量反而愈趋增多。(48)这些情况反映,“村市”的增加主要体现地方经济的需要。
    当然,在某些地区长途贸易也能够激活部分地方小市场。比如,在伦敦周围的泰晤士河流域和东南部沿海一带,有一些“村市”最终成为大城市所需食物和原料的供应点。位于牛津郡的“汤姆士的亨莱”(Henley on Thames)以及位于哈福德郡的威尔和埃塞克斯郡的斯特福德等小市场,都曾经直接为伦敦提供商品资源。(49)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例如,布里斯特尔的粮食商会出现在塞文河谷的霍克斯伯里和谢尔斯顿(威尔特郡)这两个相邻的地方小市场,莱斯特的商人会在欣克利的地方小市场取得部分羊毛。(50)一般说来,处在交通要道位置上的小市场,其商业活力可能更强劲、更持久。以诺丁汉郡为例,能够存活到1400年以后的市场,多数位于交通要道上,而那些处在乡村缝隙中的市场则趋向衰落。(51)但是,布里特纳尔认为,从总体上看,在英国的大多数地区,城市供应类型不足以引起“村市”的增生,“村市”的增生与长途贸易和城市供应类型无关。(52)此外,经济上的地区分工对“村市”的增生也不一定能产生相应的影响。比如,在德安森林的铁矿产区,就没有出现专业的市场群,因为这类矿产品经常是通过一个大的商站(mart),或直接由“中间商”运出产区,不需要通过一连串的“村市”进行流通。(53)
    总之,“村市”的增生主要反映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乡村交换的扩大,其经济作用大多数满足一至数个农业村落的交换需要。其中,有些乡村小市场很可能上升为小城镇,如苏塞克斯郡的巴特尔,是诺曼征服后不久最早建立的新市场之一,12世纪后期,当地的修道院开始兴建之际,围绕新市场的街区建设就开始了。该修院的编年史讲到,负责兴建的教友,开始“在市场边界附近,按照一定的经纬线划分出许多属于个人使用的屋场”,共计115块屋场,租用屋场的佃户享有“市民”身份,以“显示这个著名地点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尊严”。(54)因此,小市场与小城镇的诞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乡村交易地点只要出现像巴特尔那样的市场社区(market community),就意味着一座小村镇(small town)诞生了。
    三英国“村市”超常发展的非经济因素
    从经济功能看,英国中世纪的乡村市场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主要也是满足农村商品交换的需要。如果说“村市”的发展出现超常情况是因交通闭塞、地区间的交往少而导致小范围的内部交流增多等原因,那么在世界其他地区这种情况也很常见。但是,中世纪盛期英国“村市”骤增的力度是世界其他地区所没有的。因此,英国“村市”的骤然增加必然存在着某种特殊原因。这种特殊原因,我认为就是英国中古社会通过王室特许状所授予的“私人权利”所发挥的作用。这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在东方古代社会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是看不到的。“私人权利”意识的渊源是西欧中古社会的贵族体制,这种体制不同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体制,官僚体制只有等级之分,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而贵族体制虽也有等级之分和大小之别,但是各自却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色彩,即便不能取得一定范围的领土“主权”,也可以拥有完全或部分的“私人法权”,这种“私人法权”是得到王室和社会承认的,贵族可以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自行其是。这是西欧“私人权利”意识的根源。在这种体制的保护下,那些拥有“私人权利”的地方领主(无论大小),自然可以突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客观界限,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设立市场。因此,中世纪英国“村市”的急剧发展,增加了“人为扩张”的因素。也就是说,12、13世纪英国“村市”的兴起,不仅是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私人权利”的比拼,“私权”的竞争导致了英国“村市”的超常发展。
    20世纪初格拉斯在研究12-18世纪英国谷物市场的发展时,描述了英国市场发育的过程。他说,英国中世纪的市场发育有一个“早期阶段”,那时只有“交易地点的使用”,还没有“市场区域的形成”。(55)这种交易地点可能在7世纪时已经存在。(56)但是,在诺曼征服以前,英国总体上还处在“前市场”阶段。至10世纪,“周日交易”在国王的法律中出现,并将这种交易“市”限制在“城”里进行,以保证“安全”和“公正”。(57)乡村地区最早出现货物交易大约始于960年,当时北安普顿郡的奥德尔城郊出现了交易。(58)不过,在诺曼征服以前,英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存在,直到12世纪以前,英格兰的词汇里还没有“市场”一词的规范用语。“市场”对英国来说是个外来词,来自诺曼底,是诺曼征服的产物。1025年,“市场”一词在诺曼底意指“每周性事务”。(59)1086年,《末日审判书》记载了几个拥有“市场”的庄园,如索福克郡的霍克斯尼、汉普郡的巴英斯托克。(60)
    诺曼征服后,英国出现了百户区市场(hundredal market)。百户区(hundredo)组织在10世纪形成,当时与庄园(manerium)和市镇(burh)单位并存,三者控制的范围往往重叠。(61)诺曼征服后,以百户区为单位设立市场,主要与王室行使政治经济职能有关:一来可以对交易行为尤其对度量衡和货币实行监督,以行使国王的权力;二来通过在各地建立有组织的地方市场,可以保证对王室的动态供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各地上缴王室的税收,主要是实物税,进行货币兑换。在当时,百户区是王室征集多种税收——如土地税(Geld)、牲畜税、丹麦金(Danegeld,1162-1163年最后一次征集)等王税——的基本单位。这些税负在上缴国库以前,必须由百户区领主将它们兑换成银币。布里特纳尔曾经指出:“需要把实物兑换成白银的强制性安排,是百户区组织在早期阶段与市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主要因素。”(62)百户区市场存在的地区可以是市镇,也可以是乡村。《末日审判书》调查统计,1086年英国保有百户区市场或半百户区市场的市镇有十四五个(55),市镇以外的市场大约有三十九个。(63)总之,12世纪以前,英国的市场数量相当有限,总计可能不到一百个。
    12世纪末至整个13世纪,王室用特许状授权个人建立市场的情况开始出现,使“村市”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这些“私人市场”的建立者大多数是庄园领主。由王室颁发特许状允许建立市场的最早例子,据《末日审判书》记载,应当是索福克郡的罗杰?比高德领有的凯尔萨尔市场和罗伯特?马尔特领有的艾耶市场。不过,在1200年以前,这样的事例还很少。从1066年到1154年的近一个世纪内,诺曼王室颁发市场特许状总共只有19例,其中3例还属伪造。亨利二世在位期间(1154-1189年)和查理一世(1189-1216年)统治的前期,尽管人口正在急剧增长,但是以13世纪的标准看,市场特许状的颁发仍然少得惊人,被授权的市场只占实际存在市场的很小比例。1199年,王室的“特许状卷档”开始筹建,表明授权建立市场的特许状正在增多,王室的正式登记开始实行。(65)布里特纳尔说,毫无疑问,持有一个市场是13世纪早期才有的特权。(66)波尔顿提供的资料显示,1198-1483年间,英国王室大约颁发了二千八百份市场特许状,其中超过一半是在13世纪的前四分之三阶段出台的;这些允许建立的市场有一些在城镇,但是大部分在乡村。(67)爱德华?米勒指出,仅在1227-1350年,英国国王就给一千二百个左右的地方授予了市场权。(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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