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九。 (59) 叶孝信等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4页。 (60)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 (61)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九之三。 (62)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七。 (63)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十。 (64) 包拯撰,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16页。 (65)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 (66)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三二-三三。 (67)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十之十一。 (68)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六。 (69)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十六。 (70)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二四。 (71)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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