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辟王朝时期的法国(5)
维雷尔的对手、与波旁家族为敌的自由派、拥护宪章的中左派以及变节派中的极端保王派分子结为联盟,一起投票支持反对内阁的候选人。结果,有二百五十名反对内阁的候选人当选(其中一百八十人属于左派),拥护内阁的当选者仅为一百七十名。 查理十世还不敢在刚刚变为少数派的这一方选择大臣,他组成了一个能为众议院新多数派所接受的、以温和派马提尼雅克为首的中右派内阁(一八二八年一月)。 选举制度 君主立宪派通过一八一七年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纳税额”、“直接选举”和“选举大会”,从而使君主立宪制的选举制度得以形成。 这种选举制度据以确立并为当时所有政界人士所赞同的原则是:唯有有产者才应当成为选民,因为维持社会仅仅对他们有利。但是一八一四年宪章要求的三百法郎直接税在数额上远远高于任何别的国家,再说这还是不能再少的“最低纳税额”。与之相比,一八一七年通过的选举法在宪章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扩大了选举权;因为按此选举法,所有纳税三百法郎的人都是选民,三百法郎便成了“选举纳税额”。 到那时为止法国只进行过间接选举:大革命时期的两级投票;拿破仑执政以来的各类选举团--有的选举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有的选举团则在这份名单里进行挑选。一八一七年的选举法首次建立了“直接选举”,作为定规一直沿袭下来。省的众议员由省的全体选民选举产生。有被选举权的人必须缴税至少一千法郎,这便是“被选举资格纳税额”。 全体选民在省首府开“选举大会”以便进行投票,大会主席由政府任命。大会选出四名监票人,每个选民自行书写选票(不用印制的选票),投票秘密进行。选民按名单投票,拥有绝对多数选票的人方能当选。若无人够格当选,则进行第三轮的“决选投票”,它只在获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展开。如果要选一名议员便只有两个候选人,要选两名议员则只有四个候选人。 众议员人数减至二百五十八名,每年出缺五分之一,另选五分之一。这就是“部分更新”。 上缴三百法郎的纳税人中的农民、有产者和有营业证的商人获得了与大有产者贵族一样的选举权,占了选民的多数,他们使一些拥护德卡兹政府的君主立宪派和大批与波旁王朝为敌的自由派当选为议员。 经历一八二零年的反动之后,内阁建议恢复一八一四年的选举制度:上缴三百法郎的纳税人仅能组成一个提出候选人的区选举团,唯有上缴一千法郎的纳税人方可成为选民。这项法案在众议院引起激烈辩论,据记载三十三人发言赞成,八十四人发言反对。没有任何一次辩论令公众如此激奋。凌晨五时起年青人就来占据看台的坐位,众议院外面有大学生在高喊:“宪章万岁!打倒例外法!”众议院几乎分裂;内阁接受了一个调和方案。建立了两种选举团:由纳税三百法郎以上的全体纳税人组成的“区选举团”在每个区选举一名议员,从最富有的选民(纳税最多者)中抽四分之一组成的“省选举团”在省首府集会选举省的议员。纳税最多的人投票两次,第一次在区里,第二次在省里:这便是“双重选举法”一词的的来由。众议院增至四百三十名议员,其中区议员二百五十八名,省议员一百七十二名。 一八二四年“全部更新”取代了“部分更新”,作为定规在法国一直沿袭下来。 这种选举制度将绝大多数法国人排斥在政权之外,能够代表国家并监督政府的众议院只不过是大有产者、大工业家和大商人的代表。“选民”仅仅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三千万居民中只占十一万,而且由于减少收税,这个数目降至八万八千。 政府要求有权对选民予以指导。在所有的选举大会上,内阁任命的大会主席就是官方指定的候选人,多数选民为了取悦于政府总是让他当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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