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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看中国戊戌变法的失败方地(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争鸣》 参加讨论

三、成败原因
    我以为,因社会状况不同而导致日中变革成败的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日中两国不同的封建经济政治制度。从早期的庄园小领主制到后期的大名大领主制,日本一直是一个封建领主制国家。这种封建领主制的作用表现为:
    一、在领主制下,每一领主都拥有世袭的独立的军政实力,这就潜伏着他们对中央离心的可能。一旦幕府衰弱,这种可能就将变为现实。而且,由于他们拥有实力,离心后,其力量是很可观的。1866年初,幕府动员各大名围攻长州藩,但大名们拒不合作。(29)
    另外,天皇制是日本封建领主制的特殊产物。被认为君权神授的天皇并没有实权,但却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具有文化上的传统权威。日本封建统治阶级政权结构中这种实际权力与名义权力相分离的状况,使二者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当幕府衰弱时,它便暴露出来。1868年,讨幕派利用天皇作为争取民心的旗帜,操纵年幼的睦仁天皇,宣布取消幕府,成立新政府。幕府虽全力反抗,但仍然要以“把未成年的天皇从周围奸臣中解放出来”为出兵理由。(30)
    二、在日本封建领主制下,领地的范围大致是固定的,因此,领主们的经济状况与依附于领地的农民的经济状况有密切联系。这决定了在正常情形下他们只能把剥削限制在一定程度内,而不会杀鸡取蛋。因为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有剩余产品出售,以满足领主们日益增长的商品消费需要。十七到十八世纪初日本的耕地面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作物产量之所以有显著增长,与这一点很有关系。还有一个材料说到,德川幕府初期规定年贡率为六公四民,由于农民的要求,在十八世纪初改为三公七民。(31)
    但在殊特情况下,领主们迫于自身利益也会杀鸡取蛋。从十八世纪中叶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领主们因奢侈而导致财政困难,于是把年贡率由四公六民提高到五公五民,六公四民,七公三民甚至八公二民。(32)这使小农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人祸加上天灾,就产生了十八世纪中叶后自然灾害空前频繁,人口增长停滞,农民起义越演越烈的状况。
    为了巩固、扩张自己的势力以对抗幕府及其他大名的压迫,领主们还必须实行富藩强兵政策,鼓励生产,扶植商业,促进领地内经济的繁荣,政权力量的保护使商品经济易于在藩的范围内发展。“战国大名剥夺小领主对集市和‘座’的贸易垄断,鼓励领内的‘乐市乐座’(自由交易)活动。”(33)德川幕府后期,萨摩藩主岛津齐彬不仅违反幕府锁国令,从事大规模走私,甚至敢于对抗幕府,包庇藩内的走私商人。(34)
    三、日本的封建领主制又使武士阶层产生,大名们的内战需要使他们集聚于城市。(35)这不仅使为他们服务的商人、手工业者大为增加,也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井上清说:“武士集居的城镇以及‘城下町’的形成和扩大,是以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作为其历史前提的。但在‘城下町’形成以后的一段时间,它又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如十七世纪末到十八世纪初,最大城市江户居住的武士及其使役人员达五十万人,而为他们的消费服务的商人、工匠等市民也达到了五十多万。(36)
    商品的丰富给幕府、大名等上级武士提供了奢侈享乐的机会,而挥霍浪费的结果是他们的财政困难,于是他们削减下属的俸禄,造成下级武士们的贫困。财富绝大部分集中到没有政治权力的富商手中,形成封建统治阶级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的分离,加剧内部分化,使这个阶级更为虚弱。而另一方面,随着商业资本渗入生产领域,农村资产阶级也逐步形成。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突破藩的局限,统一国内市场,这就为维新提供了政治代表与经济基础。(37)同时,手工业者和市民、农民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资产阶级有了更多的共同物质利益和变革要求。以此为基础,维新志士们才能暂时联合他们。(38)
    正是有了上面所述的政治、经济基础:西学才能在日本以远较在中国广泛、深入地传播开来,从而为维新奠定思想基础。
    总之,日本的封建领主制在政治上使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离心的可能,在经济上利于商品经济发展;而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后又削弱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力量,加剧了他们的分化,使离心可能成为现实,并促进了人民起义的增长,导致了资产阶级--它的掘墓人的形成和成长;离心势力的强大和资产阶级的发展最后就使幕府统治危机与明治维新依次实现。
    与日本不同,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地主制国家。这种封建地主制的作用表现为:
    一、在中央,皇帝(特殊时期是皇后)集政治经济军事大权与意识形态权威于一身,基本上不存在权力之间或实际权力与名义权力的分离(但在特殊时期,如戊戌变法时期,最高权力与名义权力是有一定分离的),这非常利于统治阶级最高权力的稳定。在地方,中央通过郡县制、科举制任免官吏,控制下属,不允许地方发展世袭的独立的军政力量,使政治上的离心难以形成,即使形成,力量也软弱。如变法时期地方上唯一推行新政的湖南巡抚陈宝箴,在变法失败后即被革职,毫无反抗之力(而在日本,拥有独立军政实力的长州藩却敢于与讨伐它的幕府军对抗)。
    二、如傅筑夫教授所说:“在地主制下,农民经济常常被绞尽榨干而陷于枯萎干瘪,甚至不能继续其再生产,……而地主经济却仍然可以照旧肥硕壮大。”(39)土地可自由买卖、农民并不固定依附于土地的地主制特点,使“地主阶级不需要以保证农民经济的再生产来保证自己的经济的再生产”。(40)这决定了地主对农民的极残酷压榨,从而使农业生产力低下,自然经济根深蒂固。虽然小农有时也有产品出卖,但却不是剩余产品增多的结果,仅是在原有生产手段不足以维持温饱情况下而另寻的谋生之路。这样的商品生产不但不能使自然经济分解,反成为后者的补充,保持它的稳定。(41)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地主制国家政权更不愿因商品经济发展而动摇、分解其统治基础,因此历来都实行官营工商业、土贡制等重农抑商政策。而地方官吏职位的升降由于与治区经济的盛衰无必然联系,也不能保证他们会对发展农商给以足够重视。没有政治权力的庇护、扶植,商品经济即使初步发展,也不易壮大。
    由于以上所述封建地主制显示的顽固性,中国封建社会牢固的自然经济状况只是在列强入侵后才被迫分解。而在此基础上,在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夹缝中产生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只能是畸形、软弱的,他们没有力量使变革成功。这不仅在戊戌变法中,也在其后的辛亥革命中得到了证明。
    总之,与日本的封建领主制恰恰相反,中国的封建地主制在政治上既不易使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势力产生,在经济上又不允许商品经济壮大;而没有相当程度的商品经济发展,资产阶级就无法自发产生。这样,一方面中国地主制的特点使资产阶级在封建社会内独立生长起来的可能极微;另一方面,在外力压迫下畸形产生的民族资产阶级又必然弱小,变法只能以失败告终。
    马关条约的签订,列强瓜分的狂潮,救亡图存的急迫--这种外部的政治性的原因使变法运动不能不产生,而清室统治还有实力,城乡资产阶级不可能充分发展--这种内部的经济的原因又使变法不能不失败。这就是谭嗣同就义前所感慨的“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悲剧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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