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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法国市民与封建土地所有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曲阜师院学 王渊明 参加讨论

市民阶级与封建领主制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封建领主分裂割据,任意设卡征税,甚至铸造货币,且频繁私战以扩大领地,攫取财富,危及市民阶级经济活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况且,许多城市在封建主领地上发展起来,处于这些领主的直接统治之下,受到领主的任意搜刮,因之城市市民不堪忍受封建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经济掠夺,为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他们要求摆脱封建领主的统治,从其奴役下解放出来。
    法国领主制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领主的庄园通常生产各种农副产品和大部分日常必需的手工业品。领主和农奴都以消费庄园及份地上的生产品为主。农民的人身和经济活动不自由,更加阻碍了农民与商品经济的联系。领主制限制了市民的商品市场和原料来源。
    因此,市民阶级的发展壮大,必然与领主制发生矛盾,从而破坏它。市民阶级及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推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变。
    一、市民阶级与领主势力的斗争及其影响,冲击着领主的独立统治权。
    法国中世纪城市最初的市民,许多是城市领主的农奴。市民最初的斗争,是争取人身自由,进而争取各种特权,乃至自治权。这些斗争沉重打击了领主势力。
    由自由市民组成的城市,一度为农奴提供了逃匿之所。洛里斯城市宪章规定,逃亡农奴在城市留居一年零一天后得到自由,在梅翁等城市,逃亡农奴入城后即得自由。
    城市市民争取自由自治的斗争,也影响了农奴、依附农民反对封建领主、争取人身解放的斗争。1174年,朗城地区十四个村庄以朗城公社市民为榜样,联合起来斗争,从国王手中得到了类似朗城公社的宪章。此后他们同作为领主的朗城主教进行了反复曲折的斗争,最后公社虽被取消,但有些村庄的农民仍保留了争得的人身自由③。12、13世纪,许多农民仿照市民建立了自治的公社,称作“新城”。法国复辟时期的史学家梯也里说:“城市对乡村的影响,是12、13世纪的伟大社会业绩之一;或者通过榜样的作用和思想的感染,或作为政治庇护和地域合并的结果,城市的自治以各种不同的程度从城市流向乡村。”④
    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封建领主的贪欲,提供了农奴赎役、赎身的客观条件。
    诚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不一定是引起法国领主自营地缩小、劳役租减少乃至消失的唯一的根本原因。但毫无疑问,它对加速这一过程的进展起了巨大作用。正如法国史家富尔昆指出的13世纪的法国,在一些“落后的、缺乏大的市场活力的、人烟稀少的地区,劳役租依然维持着”,而在那些“人口密集、靠近活跃的城市的地区,无论如何劳役租已经消失了”⑤。在商品货币经济推动下,13世纪末叶后法国大部分地区劳役租大半已折变为货币租或货币实物混合租。
    农奴取得人身自由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领主向农奴颁发解放特许状,废除作为农奴而负担的各种义务,承认其自由人的身份。这一解放运动的大发展主要是在13至16世纪中叶。“这种自由是出卖的,而非授给的”⑥,只有农奴向渴求货币的领主付出一大笔金钱后方能得到。农奴的解放,使领主丧失了对农民的人身和政治上的直接统治权。
    三、土地作为商品进入买卖,使封建领主采地日渐蜕变。
    原则上,封建领主的采地不可转让和出卖,但是,经济力量总要冲破各种限制,为自己的前进开辟道路。许多领主为商品货币所蚀,债台高筑,只得卖其采地。法国从12、13世纪后贵族采地开始可以转让、出卖⑦。在塞纳河上巴尔地区,1200年前占有采地的60个贵族家族中,到1300年仅剩25家继续持有采地,其余大部分将其卖掉。14世纪初塞纳河上巴尔的夏特勒的38块采地中,有24块采地年收入还不到10里佛尔,难以维持采地占有人的生存⑧。在这种情况下,封建贵族的吐故纳新不可避免。有人研究,在法国中部的福雷伯爵领地上,13世纪文献记载有215个贵族家族,1300年前减少了总数的30.7%(66家),到1400年减少了所剩总数的53.6%,到1500年又减少了余留总数的55%⑨。土地买卖频繁,市民和富裕农民可以买到贵族采地,贵族也常常购买威兰(依附民)份地,从而使附着在采地上的各种政治、军事、司法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失去了意义。封建等级土地占有制走向崩溃。
    卷入买卖的土地,有很大部分落入市民手中。市民取得领主采地的主要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二是向领主提供借贷,当领主无力偿还时,市民便取得其地产。法国各城市的市民都在近郊购买土地。在13、14世纪,巴黎的交易商、金饰匠、货币兑换商、布商、屠匠等各阶层,都在郊区大购地产,其中很大部分是购自贵族的采地⑩。从15世纪下半叶到16世纪初,巴黎南部的65个世俗领地中,有52个易手,其中大部分落入市民、农民和由他们变成的贵族手中(11)。16世纪初,在巴黎郊区,市民地产可达总地产面积的1/5之多(12)。
    这些购得土地的地主,是封建地主而非领主。有人虽也买到了某些领主权利,但没有保持分裂割据的各种主权权利。这些地主一般不亲自经营土地,而是主要用分成制租或固定地租等形式将土地出租出去。市民涉足乡村,购置地产,加速了土地所有权的转变。
    领主制向地主制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领主制的衰落和被取代,大致开始于12世纪末。13世纪末、14世纪有了很大进展,甚至在法兰西岛等先进地区,领主制已不占主要地位。这时,土地占有和使用方式已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某些先进地区,许多领主以固定期限的租地形式而将土地出租出去。这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已有所见,但成为流行的形式却在13世纪下半叶之后(13)。固定期限租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地租,租地者向出租人交纳在租佃期内固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租。此种租地形式最初主要流行于法国北部地区。另一种是分成制地租,租地者每年须将收获的农副产品按规定的成数上交出租人,上交的成数有1/4、1/3、1/2不等,最常见的情况是对分制。这种租地最初主要流行于法国南部和勃艮第等地区。这些租地形式到14世纪后逐渐发展为封建直领地的主要使用形式。更为重要的变化是,随着领主自营地的减少,农民份地所负担的义务不再主要是劳役,而是代役租,农民须每年按规定的数量向领主交纳代役租,从而获得对其份地的使用权。而且,在向封建主交纳土地转移税的情况下,农民有权遗赠和出卖份地。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上的这些变化,正在破坏着封建领地的等级性和义务性,昔日的领主和农奴正在变为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农奴制走向衰落。在诺曼底,12世纪时农奴制已经消失。在巴黎地区,从13世纪四十年代起释放农奴的活动迅速发展,到14世纪二十年代,农奴制已几近消失(14)。大致上讲,到14世纪,法国绝大多数地区自由民占乡村人口的大多数,封建主丧失了对大多数农民的人身统治权。而且,随着领主制向地主制转变,法国君权也发展强化起来,大部分封建领主被置于王室统治下,到1328年,王室领地面积已达300000平方公里,占当时法国领土总面积(414,00平方公里)的5/7(15)。封建领主一旦为国王统辖,很快便丧失了政治上的独立统治权。 即使在未被兼并的封建领地上,君权也禁止领主私战、削弱领主铸币权,并频繁干涉领主司法,使领主政治独立受到了严重限制。
    但是,封建领主制在全国范围内为封建地主制取代,却要到15世纪下半叶,其最后转折点是在百年战争后的查理七世、路易十一统治时期。这两位君主在统一领土、剥夺领主独立统治权的同时,采取一些措施,取消领主法庭或迫使领主法庭服从于王室法庭,剥夺领主的许多司法权力,以及领主征收达依税的权力,并使农民对领主的义务确定化、契约化。经过这些打击,这些领主实际上已成地主。农民纳赋永佃地得到发展巩固,这些农民从经济事实上或从法律地位上都成为世袭占有份地的契约佃农。在大多数地区,封建土地所有者通常用固定地租租地和分成制租地形式将过去的自营地出租,在15世纪固定地租租地居多,16世纪后分成制租地在某些地区逐渐发展为主要形式(16)。个别封建主仍经营自营地,却不再主要依靠农奴劳动,而主要利用少量长工管理,夏秋农忙季节雇佣短工从事播种、收割。此外,这时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也有了大的发展。土地频繁买卖和使用形式的变化,使土地占有的封建等级性受到破坏。封建主之间身份地位上的等级依然存在,但以土地等级占有为基础、上下级具有权利义务。在行政上起作用的封建等级制却瓦解了。固着在采地上的权利义务也大多失去了意义,采地成为实际的私有地,农奴制也基本消失。“无论如何,农奴制的废除在查理七世和路易十一时已达到一个临界点。16世纪的领地几乎都是没有农奴的领地,而1340年前的领地,还常常是有农奴的领地。”(17)虽然在法国中部、东部某些偏僻落后地区农奴制依然存在,但总的说来,人身自由的农民占法国乡村人口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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