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法国市民与封建土地所有制(3)
三、市民阶级与封建地主制 地主制是法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随着封建地主制的确立,在法国有了适应市民阶级的需要、与市民所有制相互适应、相依共存的乡村土地所有制形式: 第一,封建地主没有割据独立的权力,不直接危及市民经济活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封建地主制比领主制更能适应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的剥削主要是向农民收取货币地租,或货币实物混合租。地主和农民都必须与市场发生联系,地主需要用农民交纳的货币购买各种消费品、奢侈品,而农民需要将其生产品换成货币,纳货币租,购置生产工具和某些生活必需品。封建庄园瓦解后,个体农民的小生产成为主导的形式。农民要改进生产条件,生产工具须向市场购买,不可能再从庄园手工业获得。百年战争后,“除中部、北部和东部山区及不列塔尼、香槟的某些死角地区外,农民几乎完全放弃了工具制造。”(18)他们的生产工具一部分向乡村工匠购买,但更多的是购自城市市民。“双轮铁犁在巴黎、奥尔良、埃夫勒、儒阿尔下的拉费泰,随后在昂热、索缪尔、布瓦提埃、图鲁斯、阿维农、罗昂等地大量制造。”(19)它们的销售对象自然是农民。地主制下的广大乡村有市民必需的商品市场。 由于大部分农民取得了人身自由和经济上的自主权,他们不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而且开拓了经济上自由发展的道路。一些农民的生产活动与市场产生了密切联系,不少人逐渐在耕作上专业化。在13世纪的阿杜瓦、皮卡迪地区,为城市纺织业染色所需要的菘蓝,由农民轮作种植(20)。有些地区的农民专为城市生产消费品。1254年,一个名叫弗雷尔·萨林奔的圣法兰西斯会士写道:在奥塞尔主教区,“山脉、丘陵、平原和耕地遍植葡萄,实际上,这一地区的人们不种粮、也不收、不蓄粮,他们只需沿顺流而下的河道将其葡萄酒运往巴黎就足够了。在这一城市中出售葡萄酒使他们得到优厚的利润,这些利润足以维持他们的全部吃穿生活。”(21)在13世纪,某些先进地区种植葡萄的面积已达耕地面积的20%(22)。到15世纪下半叶至16世纪,除少数工商业落后地区外,食品和手工业原料作物种植上的专业化已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例如法兰西岛加斯科尼等地的葡萄和葡萄酒,图鲁斯等地的菘蓝,芒斯和不列塔尼的大麻,罗纳河北部地区的橄榄,里昂等地的蚕桑等生产都发展起来(23)。这些经济作物大多是在农民的份地和私有地上种植,“许多小农能够很好地管理,将其土地用于种植这些(指葡萄等--引者)和另外的作物--亚麻、大麻和各种染料作物。一个农民从二三公顷葡萄地上可得到十到十二公顷谷物地所得到的收入”(24),所以农民也乐于耕种为城市所需的经济作物。城市郊区的农民则主要发展供应城市的粮食生产。在法国北部等养羊业地区,农民自己从事养羊和羊毛纺纱,为城市毛织业提供原料。地主制下的乡村是市民必需的原料和食品的产地。另外,人身自由的农民,尤其是郊区农民,也源源不断地供应了城市手工业者所需要的短工等辅助劳动力。 应当指出,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市民对市场、原料和劳动力的要求毕竟有限。总的看,他们的要求在封建地主制下基本上可以得到满足。法国市民阶级并没有提出改变封建地主制生产关系的要求。一些拥有土地的市民,象大多数封建地主一样,主要用分成制租和固定地租等方式将土地出租出去,而非进行资本主义方式的经营。 封建地主制下的农村,还为市民提供了投资场所。市民可以自由购买土地,可以自由地向地主和农民提供借贷,城市市民是许多贵族地主的主要债权人。农民也常常向市民借贷,一些农民无力还债,被迫将土地抵偿债主,这是市民夺取农民地产的重要途径之一。 封建地主制与市民所有制基本上是相互适应的,甚至可以说,与市民所有制最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结合的封建地主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上,封建地主制总是和一定的市民所有制相互联系,相依共存的。 当然,法国市民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也有矛盾。封建地主虽不能保持政治独立,但享有若干封建特权。1515年大官僚塞瑟尔指出:在当时法国,“第一等级,即贵族,得到的待遇比我们所知其它任何地方的贵族都优越,因为它自始便享有一些重要特权”。他数落此时贵族所享有的特权:“首先,豁免盐税、达依税和对其它两个等级(指“中产阶级”和“下层民众”--引者)所征的各种捐税,……第二,由于国王和王国的防卫是贵族的职责,因而所有贵族都可在各地、甚至国王宫室内合法佩带武器。……第三,他们如不愿呆在家内,有各种手段维持他们过着贵族的生活,而不必从事禁止他们经营的手工业和金钱交易的各种行业。”例如,许多贵族在国王宫衙内充任各种官吏。地方性官职不计,中央的一些显官,如王室总管、元帅、将军等职即由贵族独占(25)。少数大贵族还享有对中小贵族的庇护权。贵族也能从国王手中得到大量赏赐,查理八世每年拿出五十万里佛尔用作对贵族地主的赏赐和津贴(26)。 就特权而言,城市市民也以城市公社或行会共同体形式享受着各种不同的特权。但贵族地主所享有的特权范围之广泛、地位之重要,市民是难与比拟的。市民阶级虽不从根本上反对特权制度,却反对地主阶级的特权,与地主阶级存在着特权多与少的矛盾斗争。 封建地主制与封建领主制有区别,也有联系。地主制由领主制发展而来,继承了领主制的不少东西,许多地主本身就是由过去的领主变化而成的。封建地主仍保留了大量残余领主权利。加奥指出:“在法国,到1789年公权方面封建主义已不复存在。君权掌握了各种主权权力,并在政治制度上取代了封建主义。但在私权上封建主义依然存在,它的残余总是充塞着社会机体。大量领地在遗产的名义下保留下来,各种特权融混在封建权利名下存在,压迫着国民,充溢着法国领土。”他列举此时存在的封建领主权利有:强加于部分农奴的种种权利,农民向封建主交纳的各种形态的地租,农民份地出卖时需向地主交纳的土地转移税,残存的领主任意达依税,以及农民为领主巡夜警戒等等(27)。18世纪尚且如此,16世纪及以前的封建地主自然享有更多的领主权利了。 如前所述,有不少市民、甚至后来的资产阶级,购买土地,兼为地主。这部分市民为取得更多收益,需要利用、乃至强化他们所买土地上的领主权利。但总的说,封建领主权利,尤其大量封建地主领主权利的存在,必然束缚个体农民的自由发展,限制市民所需要的市场和原料供应。这与市民阶级的潜在矛盾是存在的。 但是,应该承认,上述矛盾只是两者相互依存、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与两者的相互依存方面比,这种矛盾是非本质的、次要的。 在乡村,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变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封建所有制、封建生产关系进行的一次调整和改良。较之于领主制,地主制处于更高的发展阶段。地主制,同领主制一样,仍是一种封建所有制,但决定法国地主制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却比领主制下为高,地主制克服了领主制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对新的生产力发展有较大的适应性、保护性。地主制取代领主制,并不意味着法国农业封建生产方式的衰落和瓦解,而是它的发展和前进。市民阶级和它所代表的商品经济,促进了农业封建生产关系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推动法国的封建经济走向繁荣,起了十分显著的历史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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