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土地所有制
人们普遍认为,提比略·格拉古的土地法是罗马共和国后期历史上颇有意义的一项立法,也是我们不甚了解的那个危机时期的一项措施,以致依然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这项立法究竟要使谁受益?对此,恐怕一下子拿不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这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对格拉古本人的看法以及对这个时期史料的估价,而且也影响到我们对当时错综复杂的态度和行动的评判。正是这种复杂性造成了自公元前133年格拉古死后长达半个世纪的动乱。 近代学者的共同看法是,唯罗马公民受益于该法。这种观点已得到普遍赞同。在本文中,我特别要提出,土地分配和公民权之间的联系要比以前所认识到的更为密切和复杂,而且在格拉古土地法的受益者中也包括非罗马人。 关于这项措施的史料记载,尽管细节有所不同,但至少其基本内容是十分明确的:任何人占有“公地”不得超过500犹格(每犹格约合四分之一公顷--译者)。此外,每个儿童还可以分得250犹格土地。剩余部分再分给贫困者,最高限额为 30犹格。土地的丈量和分配由三人委员会负责。所有这些看来确实无可争议,不过得到土地的,到底仅仅是罗马人,还是罗马人及其拉丁同盟者,抑或还有意大利同盟者,这却没有给予说明。 关于这项立法的最早文字资料来自西塞罗撰写的评论中,他只是提到罗马平民从土地分配中受益。不过这很难作为真凭实据,因为他决不是想为格拉古改革撰写一部完整的历史,他确实始终用土地法来说明提比略在罗马人民中的声望,而使意大利人参加分地问题变得完全无足轻重。 如果说西塞罗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不可靠,那么其他的关于提比略·格拉古保民官的详细阐述,同样也是不真实的。如:阿庇安认为将土地分给意大利人是格拉古改革方案的组成部分。他指出,分配公地是为了促进意大利人的人口增长,因为罗马人认为意大利人特别能吃苦耐劳。在这种情况下,阿庇安所记载的就毫不足奇了:关于意大利人的问题,提比略用严肃的措辞向罗马人陈述了他的计划;他意在增加人口而不是增加财富,认为人口增长对意大利有极大的好处。毫无疑义,阿庇安认为,格拉古的改革措施实质上涉及到所有的意大利人,而且他也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 相反,普鲁塔克却认为公地问题完全是罗马人的而非意大利人的问题。在介绍格拉古的改革时,他说明土地最初怎样被分给那些无地和贫困的公民;而对那些违反限制占用公地立法的人,格拉古又如何亲自命令他们把多占部分转给贫困的公民耕种。另外,普鲁塔克一再把提比略的支持者说成是“德莫斯”,他们应属于罗马平民。 因此,在有关格拉古的两种主要史料之间存在着基本分歧。对此,我们还应当重视另一位历史学家维列伊乌斯·帕特尔库路斯的阐述,他的叙述实际上是现存的最早记载。虽然维列伊乌斯不象阿庇安那样强调,但毕竟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强调了意大利人。他曾将格拉古描绘为一位天赋特殊、才华横溢的青年,说他在穆基乌斯·斯凯沃拉和卡尔普尔尼乌斯任执政官期间(公元前133年),“背弃望族、 许诺全体意大利人以公民权,同时又公布土地法,立即完全激起各种私心贪欲”,而且把国家推到一种岌岌可危的境地。稍后,在阐述格拉古之死时写道,格拉古在向“代表几乎全意大利的人数众多的与会者”讲话时遭到反对派的突然袭击。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在写于公元前二十年代后期的一份记述中,竟然有“意大利人”的说法,而且还出自象维列伊乌斯这样坚决反格拉古的人之手。 最近,伯恩斯坦试图揭示,阿庇安和普鲁塔克之间的分歧的原因在于格拉古最初的意图是包括意大利人的,这种意图就成了阿庇安论述的根据。但后来格拉古改变了想法,只把土地分给罗马人,而这又为普鲁塔克的论述提供了根据。这种见解颇有吸引力。它肯定是企图尽可能维护原始资料。 研究为格拉古提出这种改革措施而提供的历史先例,根据各种史料研究格拉古在公元前133年采取这种做法的动机,这是我们探讨问题的第二条途径。如果法律诸如格拉古法通常都是为意大利人和罗马人而制定的,那么某些史料中即使没有专门提到意大利人也无关紧要了。另一方面,如果能说明格拉古通过法律旨在使罗马人受益,这也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从而说明普鲁塔克所描写的情况是对的。 在汉尼拔战争之前,意大利人是否占有公地是很难确定的。不过在公元前二世纪最初几十年,非罗马人从国家那里得到土地,看来是明白无误的。公元前194年,罗马公民在普特奥利、萨列尔努姆和布克逊土姆建立了三个殖民地。有拉丁权的意大利人被吸收为殖民地的成员,这是毫无疑义的。公元前173年,在山南高卢, 负责分配土地的十人委员会按人头分给每个公民 10犹格土地,每个“拉丁同盟者”3犹格土地。遗憾的是,李维的“拉丁同盟者”含义不清。乍看起来,它应解释为“拉丁同盟者”,即享有拉丁权而比其它同盟者地位更优越的人。可是有好几处他把“拉丁同盟者”和“拉丁人与其同盟者”(即包括拉丁人在内的所有意大利同盟者)这两个词交替使用,我们无法确定它指的是什么。目前语言学家的研究似乎表明,如果还稍有区别的话,“拉丁人和另一些同盟者”的意义就更加相近。个别事例说明,大约在这个时候,一些没有拉丁权的意大利人被吸收为殖民地的公民。来自卡拉布里亚的鲁迪埃诗人恩尼乌斯被授予公民权,从而成为波腾提亚和皮骚鲁姆两个殖民地之一的一个成员。当然不能把它当作一个典型事例。当时罗马公民殖民地大批建立,不是拉丁族的非罗马人被吸收的情况怎样,由于李维用词含糊不清,我们无从知道。不过,到公元前二世纪早期,罗马公地在殖民地和个人转让中,分给非罗马人的意大利人,这至少是无可怀疑的。在这些意大利人中,肯定有拉丁公民的成员,并且也可能有一批非拉丁同盟者。至少就新开拓的殖民地来说,通过改变公民身份来获得土地,这种做法在意大利确实是极为平常的。自公元前333 年卡累斯殖民地建立之日起,每当建立一个拉丁殖民地,新公社就从罗马和意大利吸收公民,他们放弃早先的身份,以换取新殖民地的公民身份和一份殖民地的土地。 获得原国家公地的全部所有权这种做法,为格拉古分配土地提供了直接的先例,此外,在文献资料之外还有一些证据表明,这个时期的意大利人和拉丁人在租佃的基础上耕种国家土地。公元前111年的土地法谈到,留在意大利的公地由罗马人、拉丁人以及外邦人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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