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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土地所有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研究动态》 J•S•理查森 参加讨论

因此,如果格拉古希望非罗马人也受益于他的改革措施,那么他是能够这样做的。
    但是,就目前研究的目的而言,无论哪一种解释都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诸如试图在意大利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否重建农民的农业公社,或者增强国家供养军队的能力,以适应罗马日益增加的军事活动。首先,如果说这就是格拉古所要解决的一类问题,那么从表面上看,说它仅限于意大利的罗马居民,而与近邻的非罗马人毫不相关,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第二,在公元前二世纪无论土地占有制和农业的形式有无变化,我们都没有理由相信,这些变化只限于分散在整个半岛上的罗马国家公地,而与拉丁人和同盟者的土地无关。
    第三,是关于增加兵员补充的问题。这里情况有些不同,特别是因为一些学者已经力图证明,格拉古在他的改革措施中未能包括意大利人的原因在于,他只想帮助那些能编入军团的罗马公民。倘若格拉古旨在从长远的角度改善罗马兵源状况,那他就不会将土地分给非罗马人。可是,这种说法有两大疑点:其一,阿庇安只是提到格拉古的支持者在分得土地前的地位。但这丝毫不能说明,他们在从三人委员会那里分得小块公地后是否符合参加兵团的条件。其二,在公元前二世纪期间,罗马军队的数字对我们很有用,它使问题一目了然:那时奋战疆场的罗马公民从未超过军队的半数,而且通常还不是三分之一,其余都是同盟者拉丁人和意大利人。如果格拉古试图解决兵源问题(无论真假与否),那么,他忽视诸如结盟公社这样重要的兵源,乃是十分离奇的。
    格拉古确实试图通过土地法来帮助意大利人,而那些获得土地的人也必然被授予公民权。虽然情况不尽相同,但象这样给个人授予公民权的事已出现过。在汉尼拔战争期间,一次是来自普列涅司特的700名士兵,另一次是300名坎帕尼亚骑兵,均被授予公民权,以作为军队服役的一种报酬。再者,在公元前二世纪也有改变公民身份的事发生,至少其中某些人似乎未经元老院就被授予公民权(特别是把选举权授予那些没有投票权的平民)。另外,如前所述,非罗马人(拉丁人或者也许是拉丁人及其他意大利同盟者)通过殖民地公民登记而被承认享有公民权。
    那么,如果格拉古的土地法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在史料中就可望找到一些线索,即使是令人失望的、很不完整的。这样的线索确有两处。第一处是维列伊乌斯的异常粗略的记载,他用两句话来阐述格拉古的方案:“许诺全体意大利人以公民权,同时又公布土地法”。常常被忽略的是维列伊乌斯不是简单地说:格拉古不仅提出其土地措施,而且还许诺给意大利人以公民权,维列伊乌斯与普鲁塔克不同,大力强调这两个计划的同时存在。如果他记录的是一个大大简略了的法律条款,条款规定土地既分给罗马人,又分给意大利人,它使后者能取得公民权以便得到土地,那么,我们恰恰希望两种情况同时存在。
    第二个作者西塞罗也揭示了格拉古当时究竟做了些什么。他在对话集《论共和国》中,两处提到引人注目的年代公元前129年, 他以列利乌斯的话来评论提比略·格拉古,并且在两段话里都提到了同盟者和拉丁人,现引述如下:
    (a)“结果就像你们所看到的,提比略·格拉古死了,而在此之前,他的保民官任内的整个活动已经把全体人民分为两部分”。接着他继续描述格拉古和他的支持者所造成的动乱的后果:
    “……同盟者和拉丁人被煽动起来,盟约遭到破坏,极不安分守已的三人委员会每日花样翻新,仁人富室凋零破败”(《论共和国》1、19、31)。
    (b)“在亚细亚提比略·格拉古关注同盟者的公民和拉丁人, 忽略了法律与盟约”(《论共和国》3、29、41)。
    从这两段话我们清楚地看到,列利乌斯大概是以土地法为根据,指责格拉古忽视、破坏同盟者和拉丁人的条约、权利。这是与公元前129 年向斯奇披奥·埃米利安努斯寻求支持以反对三人委员会的事态有联系的。阿庇安曾谈到这一点,据阿庇安所云;格拉古在公元前133年已得到了意大利人的支持,如果这话是对的,那么与斯奇披奥·埃米利安努斯一起提抗议的意大利人又是些什么人?其次,如果格拉古应被指责为忽视了拉丁人和同盟者的法律与盟约,那未他破坏了哪一种权力呢?
    首先谈第二个问题。把破坏协议归之于土地委员会收回和重分公有地,这确实是不可能的。象他们的对手罗马人那样,意大利同盟者中耕种公地的比较大的土地所有者,无疑不愿放弃土地。虽然如此,但是当单个的罗马人还不能占有土地时,意大利同盟者就更不可能根据他们和罗马人之间缔结的盟约提出这种要求。我们知道,指控(尤其是来自拉丁城邦的人)“窃取”公民权早在公元前二世纪就曾有过。结果在公元前178年,已被监察官登记在公民名册上的12,000名拉丁人被遣送回原籍。十年后,随着指控日甚,这种做法一再被采用。拉丁人将自己所属城邦的公民身份改变为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权利受到限制,以致他们只有将子女留下来才能移居罗马。因此,如果格拉古使意大利人和拉丁人能象罗马公民一样进行登记(这部份地说明了当时人口普查数字增加的原因),那么,他和他的委员们就很有可能遭到指控,说他们践踏拉丁和意大利公社的各种权利和协议。
    倘若情况就是这样,要回答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即关于公元前129 年意大利反对者的身份问题就比较容易了。正象在公元前二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拉丁城邦的统治阶级为自己公社的继续存在,以及保持他们与罗马的特殊关系而担忧。在公元129年,拉丁人和同盟中的大土地所有者从格拉古的改革措施中得不到什么好处,他们不仅可能失去先前已耕种的土地,而且还会失去自己城邦里的公民。人们反对这样看,即在这个问题上,意大利人中间没有“阶级冲突”的迹象。引进这种概念是毫无理由和歪曲事实的。确实,关于意大利城邦的不同阶层对格拉古的立法的反应,我们几乎毫无根据,他们对这个时期的“任何事件”的反应我们也毫无所知。鉴于这种情况,人们反对这样看是毫不奇怪的。同样很清楚的是,我们的全部史料都认为在提比略保民官任期内,自始至终都充斥着矛盾。如果土地既分给罗马贫困者,又分给意大利贫困者;如果这些土地既从罗马土地所有者,又从意大利土地所有者手中收回,那么在意大利城邦是否不会出现象在罗马出现的那种类似的敌对行动,这是值得注意的。
    我的结论是,根据文学、历史、法律和碑文材料,足以证明维列伊乌斯和阿庇安的论断值得重视,这就是,格拉古土地法的支持者和受益人包括了意大利人,而这又是通过给意大利的贫困者分配土地和授予公民权来实现的。
    〔李永锋、骆幼玲、肖朗摘译自英《罗马研究杂志》(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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