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对邪马台国社会性质这一富有争论的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现从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王和王权 古代日本从公元二世纪初,原始社会开始解体,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过渡。黑格尔在他的《美学讲义》里,将过渡时期名为“英雄时代”。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阐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过了自己的英雄时代。”①恩格斯这段历史普遍规律性的论述,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日本的古代历史,世界各地和各民族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但这个原理是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意义。 我们在考虑古代国家形成问题时,要尊重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若无特殊的因素,一般的规律是经过原始社会解体过程,进入阶级社会。就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有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的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可以说成是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和确立的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历史的发展规律,一种社会形态转变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是从旧的社会形态末期,就已经孕育着新社会的胚胎,而新的历史时期的出现,必然还要保留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些痕迹。在英雄时代,“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已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②。用恩格斯这个观点,研究邪马台国社会性质,就可以避免简单化,这样就可以看到有阶级社会的成分,又能看到还保留着氏族的残余。 邪马台国女王卑弥呼派使者到洛阳,谒见魏明帝,魏明帝授予“亲魏倭王”的称号和金印紫绶。魏和邪马台国关系密切的原因是“魏因韩族的反抗,为了守卫带方郡,便从背后牵制韩族,优待倭国,卑弥呼也要利用中国皇帝的权威,巩固自己的王权,独占交易之权,维持对其它政治集团的优越”③。 中国史书虽然记载古代日本“旧有百余国,汉时有朝见者,今使译所通三十国”④。不过当时的“国”还没有和阶级社会时期国的含义完全一致。这种“国”实际是“在有力的部落属下的若干部落所组成”⑤。做为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当时尚不够齐全。尽管邪马台国开始出现阶级,私有制也逐渐代替公有制,但阶级矛盾还没有发展到势不两立,必须用国家统治机器来代替氏族制度的地步,这时期的“国”实际是部落联盟组织。 邪马台国的“王”产生的时代,是“原始社会的解体,古代国家形成的过渡时期,阶级对立已经很明显了,但族长尚未失掉和共同成员的整体关系,族长站在共同体成员的前头进行英雄的活动。”⑥邪马台国的“王”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领,他是较强的部落首领统治若干部落的统治者。“王”的产生是从部落中选举,邪马台国“本以男子为王,住七八十年,倭国乱,相攻伐历年,乃共立一女子为王,名曰卑弥呼。”⑦卑弥呼死后“更立男王,国中不服,更相诛杀,当时杀千余人,复立卑弥呼宗女壹与,年十三为王,国中遂定。”⑧共立卑弥乎、更立男王和复立壹与中的立即是原始社会选举首领的方式。选举军事首长的标准“是完全按才能选举的,与世袭无关”⑨,这显然和奴隶制社会初期的“共和制”是不相同的,这是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仍保留原始选举制的痕迹。 从“王”的权力来看,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邪马台国“王”的权力很类似古代希腊荷马时代的“巴赛勒斯”和古代罗马王政时代的“勒克斯”。恩格斯则把“巴赛勒斯”和“勒克斯”统称之为“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⑩。可见,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王是在“完成祭祀和战争重大的分配任务中,逐渐地提高了他的地位。”(11)邪马台国的卑弥呼女王“事鬼道,能惑众”(12),说明她是一个具有巫术能力的祭祀者。从《魏志·倭人传》记载来看,邪马台国在公元二世纪时已经接近阶级社会,它“已经前进到大人,下户身份秩序的形成,若是看到刑罚、租税的制度、交易的监督等官吏的存在,可以初步了解做为国家的原始形态是正在形成。”(13)邪马台国卑弥呼女王,“虽然具有专制的倾向,但实权并不很大,以强有力的首长为中心的统属关系,也没有超越部落联盟的范围”(14)。 探讨邪马台国的社会性质,必须注意墓葬的情况,墓葬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墓的形式和墓葬的内容对研究古代历史,尤其对尚无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来讲,就更显得重要了。墓里的殉葬品不仅能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也是研究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依据之一。人死后是“有棺无椁,封土作冢(15),这可能是“大人”或“下户”的埋葬情况。据文献可载,王死后,埋葬规模就有明显的不同,不论从冢的大小和殉葬的内容均反映部落首领已经是居于一般部落成员之上。如卑弥呼死后,“大作冢,径百余步,殉葬者奴婢百余人。”(16)卑弥呼墓的规模和大量殉葬奴婢,说明奴隶制开始出现。由于至今尚未找到卑弥乎墓的遗址,就给研究邪马台国带来很大困难。 《倭人传》中记载用奴婢百余人殉葬,这就牵涉到奴婢的性质和来源。奴婢的来源起初虽然限于俘虏,但已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17)恩格斯的论述,说明了在原始社会末期,不仅王权处于萌芽状态,而且奴隶制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逐渐个体化的出现,在上层建筑领域内也必然要有所反映,“关于阶级关系的形成应该以墓制的研究做为基础。……在古坟以前的弥生时代的共同墓地内,已从平等到出现不平等”(18)。弥生时代中期,九州北部已经在个别的坟墓当中,发掘出中国汉至后汉的铜镜。此外,还在墓中出土了许多细长的铜剑和铜矛。这是“九州北部的弥生中期的遗迹是政治集团首长的墓。”(19)尽管九州北部特定人的墓中出现了若干殉葬品,但必须注意它和其它共同体成员一样,使用同样的瓮棺,仍埋在共同墓地。在公共墓地内的墓葬中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显示出在特定墓内殉葬品较集中的现象。其中较明显的例如“福冈县的须玖冈本遗迹和三云遗迹,从一个墓中先后出土前汉镜三十面”(20)。尽管在特定人的墓内,埋葬较多的殉葬品,但仍和其它社会成员一样使用相同的瓮棺。瓮棺是到弥生时代后期的后半才逐渐绝迹,而被其它形式所代替。 公共墓地是原始社会特征之一,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数处列举了氏族公共墓地的事例:如该书第84页易洛魁人的氏族;第96页希腊人的氏族;第117页罗马人的氏族。除恩格斯在《起源》中所列举之外,还可以找到一些公共墓地制度的事例。二十世纪在两河流域的南部,大规模地发掘了苏美尔的一些古城遗址。其中,“埃利都神庙七一六层,有大规模的公共墓地,那里估计有一千多个坟墓。”(21)弥生时代的墓葬已有薄葬与厚葬之分,说明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边缘。 邪马台国已经把奴婢当做殉葬品,卑弥呼死时用上百名奴婢殉葬。是否因为用奴婢殉葬就是奴隶制社会呢?在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战俘还不能创造出较多的生产价值,就把大批俘虏杀掉,以战俘殉葬是对待俘虏的一种处置办法。所以,不能只要看到用奴婢殉葬的记载就认为是奴隶制,着重点应该注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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