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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马台国社会性质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赵步云 参加讨论

四婚姻形态
    研究邪马台国的婚姻形态,是探讨其社会性质的另一个课题。《倭人传》中记载“其俗,国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的一夫多妻制。怎样理解一夫多妻制婚姻形态,是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是,原始社会是群婚,到原始社会末期逐渐被一夫一妻制代替。进入阶级社会后,一夫一妻制确立下来了,那末一夫多妻制当然是属于阶级社会的婚姻形态了。这种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全面。
    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就有它的特殊性。恩格斯对此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夫一妻制的实质,即某些显要人的一夫多妻制。从这一点上来看,“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的产物,只有占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36)这些特殊人物也就是邪马台国的“大人”,而“下户”(平民)是不可能有二、三妇的。邪马台国的“大人”四、五妇,“下户”二、三妇是原始社会末期继对偶婚后,一夫一妻前的一夫多妻制,还是群婚制的残余。实际“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37)女奴隶的来源,是在军事民主制时期,对外战争中的胜利者,把从其它部落中掠夺来的妇女当成奴隶,一些显要人物不仅占有奴隶,并把她们当成自己的妻子,形成了一夫多妻制。
    邪马台国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态,是介于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过渡的一种婚姻形态,不能理解为阶级形成后的那种一夫多妻制。因为一夫一妻制“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38)邪马台国的一夫多妻制和奴隶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男子多偶制是有所区别的。恩格斯在论述古代德意志人婚姻形式时也讲的很明确,认为“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一夫一妻制的对偶婚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因为还允许显贵实行多妻制。”(39)这就是说,在一夫一妻制之前已经存在了一夫多妻制。不能认为只有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之后才能出现一夫多妻制。
    各种不同的婚姻形态是和一定的历史时期相适应的,离开了社会经济情况,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婚姻形态演变的历史。人类的历史有三种主要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又和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一致。即“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40),既然恩格斯说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可以有过一夫多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把《倭人传》中“大人四、五妇,下户二、三妇”理解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对偶婚制和文明时代一夫一妻制之间的一夫多妻制呢?事实上,不用说军事民主制时期,即使在奴隶制经济已经很发达的地区,甚至封建社会,“下户”也不可能有二、三妇,“下户”是属于普通劳动者,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到某一个时代,称呼是不同的,但身居为一个社会下层的劳动者,较普遍的有二、三妇,又怎么能说得过去呢?
    五文字
    最后从文字的出现和使用方面,探索邪马台国的社会性质。按一般历史发展规律,文字的出现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即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古代文字的发明和使用的规律是“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41)到了阶级社会,出现了文字,又较普遍地使用文字,这是一般的规律。
    古代日本的文化是深受大陆文化的影响,“古代日本人的文化,必须从模仿先进的大陆文化出发,因此首先要依靠模仿而存在”(42),日本的古代文字,就是借用汉字。公元一世纪汉字传入日本,在汉字传入日本以前,日本是没有自己的文字,《隋书》上就记载着,日本“无文字,以刻木、结绳记事”。邪马台国使用的文字是借用中国的汉字。传说在《古事记》中“应神天皇纪”里,天皇命令百济国说:“如有贤人,则贡上按照命令贡上来的人,叫和迩吉师,随同这个人一起贡上的《论语》十卷、《千字文》一卷,共十一卷”(和迩吉师,《书纪》写作王仁)(43)。
    公元240年魏明帝派使臣首次到达邪马台国,卑弥呼为表示对魏感激心情,上表的内容是“倭王因使上表,答谢恩诏。”(44)魏使去邪马台国公文有“为檄告谕之”(45),等来往公文均使用汉字。
    倭国向魏上表和中国派使臣到日本“奉诏书印缓诣倭国”(46),说明了倭人中当时有人懂得汉语和认识汉字的一些人。但是,倭人使用汉字,也仅用在外交和贸易方面,没有成为古代日本列岛上广泛使用的文字。研究邪马台国的文字,要克服片面性,不能单从邪马台国已经有了文字或使用文字,就以此做为邪马台国是奴隶制社会的一个标志。邪马台国使用文字,这只是现象,更主要的是,邪马台国使用什么样的文字?使用的范围如何?懂得文字的人有多少?是日本固有文字还是外来的文字?不注意这几点,必然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有了文字就是阶级社会,邪马台国有文字当然是奴隶制社会,这种结论是不完全符合当时历史情况的。
    以上是我对邪马台国社会性质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概括起来,公元二至三世纪,邪马台国的社会性质,是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即阶级社会形成的前夕,国家已初具规模。当时,虽然出现了阶级社会的因素,但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还大量存在。所以,弥生时代的日本社会不是奴隶制社会,是奴隶制阶级国家开始形成,文明时代出现的前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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