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封建主义的起源和雏形
鉴于某些政治的和行政的原因,孔雀帝国后期特别是从笈多帝国开始,印度国家体制便逐渐于封建主义的模式中加以铸造,其主要表现是向婆罗门封赠土地。古代一些著作对此大加褒扬,认为是一种有功德的业绩。《摩诃婆罗多》的《备战篇》以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赐地赞歌”)称颂此举之伟大。远在前孔雀帝国的巴利文文献中即提到桥赏罗和摩揭陀国王向婆罗门赠与村庄,但他们是否把其中的统治权也赋予婆罗门,并无支待。赠与土地最早的碑铭学证据是公元前一世纪萨塔瓦哈那王朝的一件铭文,其中提到在举行祭祀时赠献一个村庄,但其中也没有谈到统治权问题。还有人认为,最早的铭文证据是公元二世纪萨塔瓦哈那国王乔答米帕特拉·沙达伽尼赠给佛教比丘的许多村庄,其中提到赠地上禁止派驻国王军队,国家官吏和地方警察不得干涉那里正常的生活秩序。直到公元五世纪,赠地的势头又在发展,这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国王税收权利移交给接受者;(二)接受者承担内部防务和行政管理责任。然而上述二世纪的铭文只提到把税收的一种来源,即把国王征收盐税的权利移交出去。南印度四世纪帕拉瓦王朝即非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从公元五世纪伐塔卡塔国王普拉瓦拉逊纳二世时的情况看出,国王几乎完全放弃了对森林、牧场、寺院、盐矿和其它矿产以及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征税的权利。《罗祜世系》说,为了保护大地,矿藏也是国王税收的一项来源。从公元四、五世纪的赠予证书看,赠与婆罗门村庄矿产的享用权也属于婆罗门。即是说,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也被赋予接受者。而这一权利本来是王权的重要标志。 重要的是,封赠者在放弃税收权的同时,把对赠与村庄居民的统治权也授予接受者。笈多帝国中印度封建帝王赠与婆罗门的这种移民村至少有六个。他们规定所属村庄居民——其中包括农民和工匠——不但应属于接受者,而且还应服从他们的命令。笈多帝国后期另外两件铭文还规定高级官员和拿军饷的常备兵以及国王的工作人员不应干预被封赠者婆罗门的正常生活秩序。这是国家放弃统治权的明显例证。 五世纪之后的铭文表明,国王不但把惩罚盗贼的权利,而且把对家庭、财产以及个人方面罪犯的惩处权也开始交与婆罗门。于是地方分权的过程便日臻成熟。中印度和西印度的一些宽宏大度的统治者还把赠与村庄审理诉讼案件的权利交给接受者。在其赠予证书上出现“阿帕耶陀罗悉提”(Abhyantarasiddhi)一词,虽然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对乡村内部争端的裁决。而当接受者获得这项权利之后,使自然把有关村庄变为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同时,与“阿帕耶陀罗悉提”意义相当的“萨檀陀夏帕罗达”(Sadandasapardha )一词被用于北印度的赠与证书。不过,它把接受者的法律权利完全限定在刑事案件上,而“阿帕耶陀罗悉提”则赋予接受者解决一切内部争端即民事案件的权利。显然,接受者凭借这些权利很容易使赠与地区变成私人行政区域。 古代文献和铭文提到国家权利之六支,其中收取租税和实施刑法为重点,这本来是正确的。因为一旦失去了这两种权利,国家力量就成了一盘散沙。但向婆罗门封赠土地之结果必然如此。一般说来,赠地与日月共长久,国家统一即由此变得支离破碎。向补卢醯陀(王室祭司)封赠土地的制度即使在前孔雀帝国时期也可见到。桥底利耶说,在新居民点应按“梵封”(Brahmadeyya)土地所有制封赠土地, 其条件也包括勉于租税和刑法。但笈多帝国时期的情况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公元五世纪的佛音为早期巴利文文献的“梵封”一词作注称,这种“梵封”赠与还包括授予法律和行政等权利,而且同时代的铭文也证明了这一点。从对“梵封”的注疏来看,疏义家显然不晓得前孔雀帝国的情况,只反映他所处时代的面貌。总之,笈多帝国时期封赠土地的广泛流行为婆罗门封建主的出现开辟了道路。受封者通过行使国家官吏的普遍权利几乎是独立自主地在封地内进行统治。这种情况在早期土地赠与中尚不甚明了,但大约自公元一千年始便公开流行了,而在土耳其的统治方式中正式得以承认。不管封赠者的愿望如何,其结果必然是,由大量经济和政治权利的积聚而产生出一个强有力的中间阶级。随着占有土地的婆罗门数量逐渐增多,其中一些人慢慢地舍弃祭司职务,而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到对个人土地财产的管理上。对于这些婆罗门来说,既得利益远比宗教职责重要。起初,向婆罗门赠地造成的一个最大后果是中央政府对其统治权有效的和全面的控制,这在孔雀帝国时期表现尤为突出,后期孔雀帝国和笈多帝国时期这种情况便销声匿迹了,并开始让位于地方分权。这时,在维持安定秩序、组织防务的同时,征收租税、实行超经济强制剥削、管理矿山和农业等全部责任均交与国家官员,不过这些职责慢慢地由婆罗门祭司转入刹帝利武士之手。 在孟加拉和中印度发现的笈多帝国时期赠予证书虽然赋予接受者享受地租的永久权利,但一般来说无权将土地所有权或税收权转让或赠与他人。但中印度因多尔地区可能属于公元397年的一件铭文指出,斯婆密达萨·摩诃罗——可能是笈多帝王的封建领主,同意将自己的一份土地赠与某个商人。由此表明,在未经国家允许的情况下,他本人取得了以封建领主资格合法赠与土地的权利。笈多帝国时期还有一些此类例证。但无论斯婆密达萨还是其它例子,都没有提供可以说明这些土地是封建主从国王手中得到的证据,所以这种赠地并非真正半封建化的例证。但因多尔铭文确实授予接受者这样一种权利,即只要遵从“梵封”赠与的条件,就可以享用那块土地。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使人耕种,并且可以出租给别人。这可能是土地半封建化古代碑铭学的最早证据。尽管此时印度其它地区尚无此例,但这里的半封建化进程确已开始。这一进程在中印度西部地区直到五世纪还在继续,而公元六世纪伐拉波国王的赠地已无可辩驳地反映出这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笈多帝国的中央省份,亦即在现代的孟加拉、比哈尔和北方邦,并未发现任何封建主未经国王许可赠与土地或村庄的例子,这类铭文证据仅仅局限于距此遥远的地区,因为那里的封建主只是名义上受笈多帝王的统辖。而在中央省份这种潮流只有当笈多帝国统治终结后方才开始。如皇族官吏难陀于公元六世纪中叶赠出现代迦雅县(在比哈尔邦)一处村庄,而以往这种赠与只是笈多帝王的一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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