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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封建主义的起源和雏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亚译丛》 R·S·沙尔玛 参加讨论

赠予证书表明,作为接受赠地的代价,补卢醯陀必须为其封赠者及其家族祈求精神幸福。他们的世俗义务虽然没有过多提及,但从伐卡塔卡国王普拉瓦拉逊纳二世堪麦克铜牒(刻有施赠文字的古代文物——译者)可以看出,一处村庄被赠给一千个婆罗门(可能是一婆罗门村庄——译者),并规定婆罗门为此应承担的义务。他们必须不参与反对国王和国家的暴动,不充当盗贼和有腐化堕落的行为,不犯杀害婆罗门和损害国王的罪行,不得与其它村庄争斗和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由此表明,他们必须以不从事任何旨在反对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为先决条件,才能享受封地的权利。总之,婆罗门从慷慨好施的赠与者那里得到利益,作为抵偿,他们必须付之与此更多的代价。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维持和平秩序,向臣民解释履行瓦尔那法规的神圣义务,唤醒人们心灵深处对已被神化的帝王的感情,即把执行国王命令看成是神圣职责。因此,不管赠与者的愿望如何,如果认为这种土地赠与仅仅出于某种宗教目的,那就错了。
    看看法律著作就会知道,正是以赠地的方式向建立在十进制基础上的税收和行政单位官员偿付工资。这种十进制地方单位最先是由桥底利耶提出的,他规定分别包括八百个、四百个、二百个和十个、还有包括五个村庄的行政单位,其官职分别是“旁查格拉米”、“达舍格拉米”、高帕、“斯塔尼迦”和“萨玛诃罗达”,并规定向萨玛诃罗达发放现金工资。尽管在新居民点也可以向高帕和斯塔尼迦赠地,但不得把它出卖或以其它方式再赠与别人,而且这种土地又是上述官员按规定获得现金工资之外赠与的。可见桥底利耶反映的封建主义标志是何等微弱而模糊。但正如《摩奴法典》所揭示的,公元初的这种迹象却十分清晰和有力。《摩奴法典》规定包括10、20、100和1000个村庄的行政单位, 同时规定以赠地形式向这些单位官员偿付工资,可见对工资形式作了重大改革,与桥底利耶向各级官员分发现金工资的规定根本不同。《摩奴法典》称,这些行政单位官员在取得赠地后必须承担向国王筹集贡品和维持地方秩序的义务。这在《布梨哈斯跋提法典》中也可见到。可见这些规定在笈多帝国时期是被普遍承认的。虽然笈多铭文没有提及这种情况,但在巴拉王朝铭文中出现“格拉摩帕提”、“达舍格拉米迦”这种官吏。“达舍格拉米迦”在《摩奴法典》中也有雷同。作为国王税收的一个主要来源——地租,以前是直接由国家官吏“格拉摩跋查迦”和高帕征集的,因此桥底利耶规定要登记全国所有家庭成员名字及其财产,以确定应交官税和从事无偿劳动份额。但从笈多帝国开始,有迹象表明,征收官税的权利至少是部分地交与封建主。因此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进行户口普查已无必要。从中国旅行家的报告中也可以得出这种结论。法显在描述公元五世纪初期笈多帝国中心地区即中央邦情况时说道:“无产籍、官法”。这就暗示出笈多帝国的中央政权在处理税收和刑法上非常松弛和软弱。关于七世纪前半期行政管理情况,从玄奖那里也可知道。他说:“政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课。”所以,按此说法,无须注册户口,道理何在?我们认为,当时国家不必把直接向农民征收租税放在心上,此类事宜皆可由土地耕种者与政府之间存在的第三个阶级执掌。这可以看成国家政权封建化又一标志。
    如果我们承认《刊论》捉供的证据是可靠的话,那么排除与新居民点有关的一些官员,其余国家官员均享受现金工资待遇。最多的可能每月48,000朋那,最少的30朋那。并说应付给同级官员以相等工资。对于祭官、国师与补卢醯陀这类高级宗教官员应给予48,000朋那工资。在新居民点则是“梵封”的土地,除了向那里的象师、医生和马师等一类中级官员发放2,000朋那工资外,还要赠地,但他们无权出卖和转让。可见在憍底利耶构思的理想国中,除了向移民村的少数官员分发现金工资和赠地外,余者仅授予现金工资。公元初几个世纪这种情况有了变化。大约公元二世纪编纂的《摩奴法典》规定,要以向国家税收官员赠地的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笈多帝国时期的法典作者同样维护这种规定。公元五世纪布梨哈斯跋提在注释“帕罗萨德——林卡德”一词指出,当国王对臣属服务态度和勇敢精神感到满意而向他们赠与一个区县或乡村时,就叫作“帕罗萨德——林卡德”。笈多帝国时期向官员支付工资的情况,我们尚不能作正确理解,因为中国旅行家就这个问题所提供的证据是模糊的。但据莱吉以英文译出的法显著述的一段话可知:“王之待卫左右,皆有俸禄。”但比勒的译文却与此不同,他译作:“税收是为了国王所有重要官员确立的。”目前中国的一个学者把这句重要的话释为“国王的奴仆侍卫皆可得到报酬和津贴。”如果我们同意他的理解,那么可以认为,由于“报酬”一词涵意广泛,其中也可能包括土地赐与。无论如何,待到戒日王时期便看得很清楚了,为国家服役的报酬不再是现金工资,因为仅仅以封邑的四分之一税收便足以偿付高级官员的工资。玄奖明确说道:“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份地,自食封邑”。据戒日王时期铭文记载,在高级官员中,可以把“达萨陀陀尼迦”、“普罗摩达罗”、“罗阇斯泽尼耶”、“优巴里卡”和“吠舍耶提”包括在内。因此,戒日王时期不但把税收权给予补卢醯陀和般提陀(大学士),而且给予国家其他官员,这从当时钱币上也可以得到证明。
    笈多铭文表明,除了向从事宗教事务的补卢醯陀和般提陀赠地外,还向迦哩诃斯特赠与村庄,他们也为宗教目的而享用其中的收入。在萨塔瓦哈那王朝和贵霜王朝时期,为使手工艺人组织(同业公会)从事宗教活动,以国家角度发放现金工资。但笈多帝国时期为此相同目的却赠与土地。其中最早的证据是公元496—497年中印度优车迦罗地区阇耶那特·摩诃罗阇赠与一处村庄,并规定该村居民需按法律规定向受封者(迦哩诃斯特)纳消费品、租金、金银财宝等物,还要遵守其法令。但赠与者本人掌握惩罚盗贼的权利。迦哩诃斯特这类受托人享受赠与并非完全出于宗教目的,因为他们是檀于对村民进行压迫和剥削的底吠罗阶层。虽然很难确定底吠罗从赠与收入中得到多少报酬,但实际上他们已经由此填满了腰包。
    在优车迦罗还有几份土地赠与是由阇耶那特之于舍罗婆那特实施的。公元512—513年他将一处村庄分成四份赠与毗湿奴难提那、铄枳底那伽、 鸠摩罗那特和塞健陀那特。该村庄是连同优陀罗迦和伏巴里迦罗换利一起赠与的,政府的正规军和非正规军禁止入内。显然这里直接享受者还是受封的迦哩诃斯特,而其后代也有永远享受的权利。但根据赠与习惯,享受者本应是两位女神。为了礼拜女神和修葺神庙,赠与者与接受者之间通过契约达成协议。不管怎样,问题已很清楚,赠与村庄的税收和行政权利均落入享受者迦哩诃斯特之手,只不过规定神庙也有享受的权利。这个国王又按此条件赠与鸠度乔米迦半个村庄,此人也是迦哩诃斯特。他们商定,为了礼拜般舍特普里迦女神和修茸神庙而享受这一赠与。这说明迦哩诃斯特不但成为赠与村庄管理者,而且承担管理神庙的责任。
    可是,这个王公于公元533—534年签署的一份赠予证书毫无疑问表明,为了某种非宗教目的也可赐给迦哩诃斯特土地。证书指出,承蒙国王恩典,永远赠与普林陀跋底两处村庄,同时把税收和行政权利也交与他。普林陀跋底似为一土著首领。后来为敬奉般舍特普里迦女神和修葺神庙,普林陀跋底又把这两处村庄永久赠与鸠摩罗斯瓦米那。显然,在此之前,普林陀跋底已经通过签订赠予证书成为赠地的主人,而这种赠予证书又完全是非宗教性质的。笈多帝国时期可能还签订了其它一些非宗教性质的赠予证书,只是由于与宗教赐与无关,才没有被记录在石块或铜一类硬金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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