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半岛统一以后,贵族们不满足于对半岛的统治,他们热衷于开辟新的商道,得到更多的土地和奴隶,获得更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一般阿拉伯人也希望获得战利品,得到一定的土地。因而随着国家的产生,从7世纪开始, 阿拉伯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到了8世纪,它已成为一个东起印度河,西至大西洋,横跨三洲的大帝国了。 在占领这一广大地区的同时,“成批的阿拉伯人向外流动,并且在被征服各省中定居下来……”(32)。拜占廷的波斯拉和加沙,甚至在被彻底征服以前就已居住着大批阿拉伯人了。“据估计,在伊斯兰纪元第一世纪末叶,定居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约有25万左右,其中多数是士兵、官吏及其城市居民和贝都因人”(33)根据一份埃及史料估计,“倭马亚王朝末叶,在埃及从事农业的阿拉伯人约有3,000人…”(34)。随着阿拉伯人的大批迁入,在阿拉伯帝国的广大区域里,特别是中亚的伊朗和西亚、小亚细亚和北非一带便成了阿拉伯人和当地居民共同居住的地区。“迁来中亚的阿拉伯人,在当地居住,与当地妇女通婚,他们的后代不再是纯粹的阿拉伯人,他们不仅是阿拉伯帝国的支柱,而且也积极传播伊斯兰教”(35)。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地域广阔的大帝国,统治这里混居的人民,阿拉伯的统治者对被征服地区采取了承袭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并以此来改造自身社会的政策。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阿拉伯征服这些地区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对这里土地的占有。因而,在征服这些地区的同时,阿拉伯的统治者便把原属拜占廷、伊朗王室的土地,被杀死的封建主和逃亡者的土地,以及无主的荒地统统收归阿拉伯国家所有。在掌握了土地所有权以后,阿拉伯统治者便在统治阶级内部,按照这些地区已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的再分配。大部分土地为国家财产,剩下的一部分归王室直接掌握,称为“沙瓦非”,另一部分以哈里发的名义赐给军事贵族,称为“伊克塔”。这种土地制度类似欧洲的采邑制,是以服军役为条件的。还有一部分赐给清真寺,称为“瓦克夫”,它类似于拜占廷封建教会占有的土地,用以供养寺院,不交赋税。还有一种类似欧洲“自由地”的土地,称为“穆尔克”,一般是指已投降阿拉伯人,拥护其统治的被征服地区封建主所留有的土地。封建的剥削方式也随着封建土地的保留而被承袭下来。无论是国家占有的土地,还是直属王室内的土著居民土地“沙瓦非”;无论是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还是私有土地“穆尔克”,所有的土地占有者的剥削对象绝大多数是被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农民要土地占有者交纳规定的租税。下面的两个例子,就清楚地区反映了农民的这种依附关系和所遭受剥削的情况。“早在7世纪,阿拉伯当局就制定一种制度,责令农民必须在颈上带一个铅牌(印记)。在这种铅牌上标明农民的地址,以防他逃亡和逃避纳税”(36)。由于每年2.14亿迪尔汗的高额捐税的剥削,“伊拉克和呼罗珊的农民,开始离开他们的农村而群集于城市……”,统治者却“采取种种必要的措施,使他们重返家园,而且向他们征收改教前所缴纳的高额的捐税,包括土地税和人丁税”。(37) 阿拉伯的统治者,还把承袭下来的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与自身社会发展的因素相结合,并赋之以“新的内容”。从而又使自身社会得到了改造。 阿拉伯人信仰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这些土地。所以,无论是被征服来的土地,还是阿拉伯半岛的土地都成了哈里发的财产,归阿拉伯国家所有。哈里发这个神权代表便成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成了阿拉伯国家最大的封建主。他不仅掌握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且直接占有大量的土地。例如,在阿里当哈里发时,他的家族在伊拉克一带建立了许多大庄园。“哈里发阿布·贝克尔和奥马尔的儿子们都成了伊拉克的大封建主,而麦加的俞米亚氏族在叙利亚获得了广大的领土”(38)。哈里发不仅自己直接占有土地,还“习惯上把其中一部分封给自己的家族成员和其他的阿拉伯社会名流和富翁”。因而在扩张中成长起来的军事贵族,在伊斯兰教向外传播中壮大起来的僧侣们,也都占有了大片的土地。正是由于他们得到了大片土地,大发了横财致使“麦加的商人除了少数例外,一般都丢掉了他们原来的职业,而选择了军事贵族的角色”(39)。无论是王室贵族、僧侣贵族,还是军事贵族,这些土地的占有者们,对土地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许多倭马亚王朝的王公本身就是大地主,其中有些人十分重视利用土地和改善种植方法。当时有一个大封建主伊本·阿密尔就说过一句这样的话:为保卫自己土地而被杀的人,犹如烈士一样”。(40) 以上的情况说明,在接受封建经济的基础上,一个以哈里发为代表的阿拉伯封建主阶级形成了,而这两点又导致了阿拉伯国家政权的封建化。 阿拉伯每征服一地,就在那里置行省,把其归入自己的版图。8世纪中叶, 阿拉伯已有叙利亚、巴勒斯坦、呼罗珊、亚美尼亚、埃及等共九个行省。阿拉伯政府派军队前往驻扎,并派军事指挥官即总督管理军队和税收。而对当地居民的统治和管理则依靠旧有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美国的阿拉伯史专家希提在谈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说:“在叙利亚和埃及的拜占廷省政府体制,曾继续存在,不过加上了真主的名义而已。在前波斯领域中,对于地方行政机构,也没有加以根本的改革”(41)。英国的东方学家伯纳·路易也说:“各个被征服地区都有自己的特殊的法律和习惯。当阿拉伯人接受旧制度时,这个帝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42)。我国中亚史学者王治来也提到“阿拔斯朝的宰相,从满速儿哈里发(754-775)时起,就属于波斯的显贵家族--巴尔克族……”(43)。他还引用《巴尔托里德文集》中的这样一段话:“要使国家完全服从于穆斯林的统治并充分确立外部和内部的安全,就不能经常更换地方总督,而必须任命出身于本地的贵族,十分熟悉当地情况,并得到居民信任的世袭统治者为地方官才行”(44)。这都说明了阿拉伯人对当地旧制度的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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