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和希腊城邦比较,西亚、北非古文明地区的早期国家,又是另一番景象。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就是后者始终未能形成建立在“古典所有制”基础上的公民的集体。 的确,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古代西亚、北非的早期国家也和希腊早期国家一样,存在着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特征。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也可以说是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存在的。在刚脱胎于原始社会不久的早期国家里,这种情况更是显著。但问题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这种公私并存的两重性是有主从之分的。有的以私有或国有为主,有的以私有为主。在希腊城邦,如前所述,公民的个人私有是与城市公社所有(即公有)分开的。公社作为国家对公民的私有土地,除了为防止过分分化而采取的某些限制措施外,一般是无权支配的。除了实行土地和耕奴国有制的斯巴达类城邦外,其他大多数城邦,在矿山等资源之外,也几乎看不到什么公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可见,希腊城邦古典所有制的公私并存是以私有为主的。 在西亚、北非早期国家里,则与之相反。这里,土地的实际占有上存在着农村公社所有,神庙所有和王室所有。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的遗留,其所有制的特征本来就是公有和私有并存,而以公有为主。在公社范围内,除森林、牧场、水泥为公社所有外,耕地的所有权也属于公社。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里,“单独个人的财产并非与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而只不过是这种个人的占有物而已”(49)。这种情况,从现存苏美尔乃至阿卡德时期买卖土地的文献看,买者都是王,而卖者都是集体(50)中,也能得到证明。这个集体就是公社或至少是公社中的一个大家族。神庙土地和王室土地最初也都来自公社,是作为公社联合体共同劳动和祭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从公社获得土地的(其中,神庙土地比王室土地出现要早)。后随着祭司和国王地位与权势的增长不断扩大,成为完全脱离公社而独立存在的国家经济。尽管起初农村公社在事实上还占有大部分的土地,但它们是分散的,孤立的,彼此不大往来的小地区经济,而神庙和王室经济却是集中的,作为国家经济而居于支配地位。可见,这里不管是农村公社所有,神庙所有和王室所有,在公私并存的二重性中,居支配地位的都是公有或国有制,也就是以公有或国有为主的。 还必须指出,西亚、北非早期国家的这种公有或国有制,与希腊城邦所有或国有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整个城市公社或公民集体的公有,是积极公民的共同私有制。而前者却是对大量农村公社成员的剥夺和剥削,是少数统治阶级分子的公有。如果说,后者是国家把公有或国有的土地分给个人,交个人支配,则前者却是把个人的份地或整个公社交给国家(其代表者先是神庙,后是国王)支配;如果说,后者还表现在国家以各种形式向公民提供补贴和进行社会调节,则前者只表现为对公社成员无有尽头的捐税和徭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亚、北非早期国家原农村公社的独立自主地位日益丧失,后来发展为国王可以随心所欲地把村社的土地连同耕作者一起赐给神庙和贵族;公社成员的实际地位也愈益和奴隶很少差别。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奴役外族人和奴役本族人是长期并存的。显然,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仍称为自由民的农村公社成员,是形不成联合起来对抗外界的公民集体的。 这种情况,反映在政治上则是原氏族部落社会民主因素的消失,氏族贵族和王权势力的增长。我们在这些国家中,看不到公民大会的作用。关于《吉尔伽美什史诗》中所反映的民众大会的作用,是仅有的例子。而且,它反映的是国家产生前的军事民主主义,还是国家产生后的民主共和制,尚有争论。通常被作为西亚最古共和国例子的古亚述,也只有长老会,没有民众会(51)。它在小亚的著名殖民地卡尼斯的民众会议,也只有在长老们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召集“大人物和小人物”一起开会,而且好像还只限于司法事务(52)。固然,作为农村公社的民众会议可能仍在举行,但它只有地方和基层行政单位的意义,而且只不过是充当传达政府指令,摊派贡赋徭役的工具罢了。因此,在西亚、北非这些早期国家里出现的多是贵族寡头或王权的统治。先是神庙,后是宫庭成为一国的统治中心,其发展的方向则是君主专制制度。 在军事上,由于对同族自由人的奴役,也组成不了兵农合一的公民军。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时期全体成年男子所组成的民军,已蜕变为强制的兵役,或由破产脱离公社而在王室和寺庙田地上劳动的依附者所组成。他们被称为“王者的部下”,在苏路巴克叫古鲁什,在拉伽什叫苏不路伽尔(53)。这种情况也见于与乌鲁卡奇那改革同一时期的材料中。在那里,“我们看到从依附于神庙或城邦行政机构的神庙人员中征集的重装兵部队;这种部队已经不是能自备武器的居民的全民武装”(54)。这种武装以国王为唯一的终身的统帅,渐渐就发展为国王的常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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