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七国时代”诸王国是封建国家吗?
公元六世纪末至七世纪初,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经过长期混战,相互兼并,先后形成了七个王国,即撒克逊人建立的埃塞克斯、威塞克斯和苏塞克斯,裘特人建立的肯特王国以及盎格鲁人建立的东盎格里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各王国相互争雄,长达二百年之久,直到九世纪初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才将各王国联合在自己的政权之下,形成了统一的国家。这段时间,在英国历史上被称为“七国时代”。 这些王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国家呢? 史学界一般认为“七国时代”诸王国是封建国家。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说:“所有这些王国,正如法兰克人、勃艮第人、西哥特人及其他日耳曼部落在欧洲所建立的国家一样,都是早期封建国家。”(苏联科学院:《世界通史》中文版,第三卷上,第243页)国内也有这种见解:“七世纪起,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封建国家形成了”(孔今平:《中世纪前期英国的田制与北魏均田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本文试图就这些王国的性质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向同志们求教。 如果说,七至九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国家是封建国家,那么在这些国家里封建的生产关系就应当开始形成了。可是,事实上当时封建化根本没有开始。相反,“七国时代”诸王国中大量存在的是马尔克公社。从五到八世纪的英国法律书籍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公社成员的份地已经长期不再重新分配了。份地长期被公社成员占有予示着农村公社的瓦解,但是马尔克还没有崩溃。因为,份地还不是自由农民的自主地。依照恩格斯的观点,“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物。……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马恩全集》第19卷第541页)所以,“七国时代”农村公社瓦解的状况, 不能说明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而只予示着自主地的产生,“原始平等”依旧保持着,封建的大地产的出现还是很遥远的事情。 除了马尔克所有制外,当时已有私有化了的土地。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国王和贵族的地产。《埃塞伯特法典》的第5条和第13条里有这方面的记载(D·怀特洛克《英国历史文献500-1042年》,译文引自《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法典选译》,孔令平译、沈文郁校,吉林大学油刷本,1979年第1、2页。以下凡引此书处,只注页码,不再注书名)。这些土地可能是各王国征服和兼并过程中,国王和贵族在分配土地时分得的一些较好的土地。这些土地的第二种来源可能是所谓的“圈围地”。也就是说,“在还有无主地可供利用的时候,个人可以开垦土地并加以圈围。要取得这种圈围地,非得先有相当数量的牲畜和奴隶不可,因此通常只有国王、王公和大领主才有这种可能。”(马克斯·维尔贝:《世界经济通史》第9页)做为贵族的土地还有一种来源,那就是国王赏赐的“文书地”(bookland)。获得文书地的人,对土地有牢固的权利。《亚弗烈德法典》第41条规定:“持有其亲戚留给他的书田(bookland)者,假如有一文件或见证,说明开始得到这些土地的人们和将此地给他的人们禁止他分走。我们将规定,他们不可以将此地从他的亲戚那里分走,然后这事将由国王和◆教出具文状,并在亲戚面前宣布。”(第33页)这种文书地也曾赐给教会。国王赏赐的“文书地”往往是属于马尔克的土地,“但是这种赏赐是在海得地的份地范围以外的条件下进行的”。(《世界经济通史》第9页)因为, 那时公社成员的份地不是随便可以剥夺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当时私有土地还是少量的结论。 在国王和贵族私有土地上劳动的有两种人。一种是非自由人--奴隶。《伊尼法典》第3条:“假如一个奴隶根据其主人的命令在星期天劳动,他可以自由, 主人则必须支付30先令作为罚金。”(第13页)另一种人是自由人。《伊尼法典》第3·2条:“假如一个自由人没有他的领主的命令而在星期日劳动,他要失去其自由。”(第13页)第67条又说:“假如任何人订了租一码或更多的土地的固定地租的契约,并且种了。假如领主要用增加劳役的办法来提高其地[租],而没有给租户提供住房,租户可以不接受;他要丧失庄稼。”(第21-22页)私有土地的产生同样说明不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国家的封建生产关系建立起来了。因为这些土地上的劳动者除了奴隶就是自由人,没有农奴。自由人租佃土地是依契约进行的,是暂时的、有条件的。佃户在期满后可以退佃,领主也不能任意提高地租,租户拒绝领主的无理要求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时的佃户不仅和农奴不同,就是和西欧封建化过程中的自由租佃农也有显著的差别。恩格斯是这样描述查理·马特改革后法兰克自由租佃农的:“自由租佃农的地位,也起了重要变化。他们过去不管在经济上怎样厉害地依附于地主,但在法律上是同他们的地主平等的,现在他们在法律上也成了地主的臣属了。经济上的屈从取得了政治上的认可。地主成为领主、老爷,佃农成为他的homines[人];‘主人’成了‘人’的长官。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地位,一去不复返了”(《马恩全集》第19卷第554页)。对照恩格斯的这段话,可以明白地看出“七国时代”封建化尚未开始,经济上的屈从还没取得政治上的认可,“地主”当然还不是“领主、老爷”。如果认为这种少量的租佃现象标志着封建关系的形成,那么雅典的“六一汉”和罗马帝国初期的隶农都是租佃他人土地的,是不是可以说雅典国家和罗马帝国都是所谓“早期封建国家”或“封建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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