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典》里同样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家和西欧的封建国家不同,它是建立在刻尔和贵族的阶级对立之上的。国家代表着贵族阶级的利益,对广大普通的自由人实行统治,国家捍卫着新生的私有制度与公社的平等原则相对立。因而这时的国家权力不是间接地--通过封建领主实行的,而是由国王和官吏直接行使。国家直接向公社成员征收“大麦租”和“食物租”,强制他们为其服役,“处罚抗命者的,不是土地占有者,而是国王的伯爵;罚款也应归入王室国库”。(《马恩全集》第19卷第555页)这种代表贵族直接与刻尔对立的国家显然不是封建国家。 有些同志则不是这么看,能们认为国家直接向劳动者(多数为马尔克成员)征收租税,强迫臣民为其服役,是一种“早期封建剥削”。他们说:“公社的自由农民要向国家缴付一定的土地税,还要服军役和其他徭役”是“早期的封建剥削”(谢天冰:《试论西欧封建领地制》,《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总第一期1979年)。不言而喻,建立在这一制度上的是“早期封建国家”。众所周知,农村公社成员向国家交税服役的现象,只要有公社的地方都存在过,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里都存在过,在有些国度(如近代俄国)普遍地存在过。难道能说有这种现象存在的国家都是“早期封建国家”吗?显然不能。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七国时代”的不列颠国家与原始社会逐渐彻底瓦解、奴隶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国家有许多类似之处:公有制传统依然保持着,私有制已经产生;奴隶制剥削同租佃剥削同时并存,而且不占社会主导地位;国家建立在贵族与平民的对立之上,成为维护私有制度、统治压迫广大劳动群众的工具;等等。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把这时的国家看作是一种原始社会瓦解之后,逐步向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国家呢?至于说到“七国时代”不列颠诸王国,它们既不是什么“早期封建国家”或“封建国家”,也不是奴隶制国家(迄今为止,并没有人说他们是奴隶制国家,这当然是正确的)。那么这些王国或曰这些“过渡时期国家”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国家呢?显然,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不过,只要我们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概念出发,进行一番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就一定会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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