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国手工业行会与市政当局的关系(2)
城市当局允许手工业行会的合法存在,并不意味着双方便能从此尽释前嫌,和平共处,相反由于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的分歧,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始终存在。诺里奇正式承认了手工业行会的合法性以后,并未完全退出城市经济管理领域,市政当局一方面对那些未经授权而自行建立的手工业行会进行惩罚,1293年该市的修鞋匠行会、马鞍匠行会和漂洗匠行会都曾因同样的缘故而受到了罚款处理;另一方面还规定,由执行官吏和“24个大家一致同意的市民”每年从每个手工业行会中挑选两名成员,由他们对手工业行会成员实行每年4次的质量检查, 并把一切不合格的产品送到执行官吏那里⑨。约克和布里斯托尔则组建了由24或48人组成的委员会对城市工商业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⑩。有的城市虽不曾设立类似的委员会,但往往规定市长对手工业行会内部纠纷及手工业行会与市民间的纠纷拥有最高裁决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整个城市范围内对手工业行会形成一种外部的整体制约力量,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协调与城市的关系。 手工业行会则竭力维持自身的独立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排斥来自城市方面的一切干预,它们奉行的原则是自己管理自己。一般来说,就业垄断权基本上是不会受到干扰的,因为这类特权有王室或城市特许状为依据,且与手工业行会的上缴款项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除个别情况外,这类纠纷极少发生。但在另外一些具体事务方面,争端却不可避免,手工业行会章程的审批权便是其中主要之一。手工业行会章程事实上便是其内部通行的法规,一经手工业行会大会讨论通过,那么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之,违者严惩不贷。因此手工业行会章程不仅关系到每一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手工业行会大多坚持章程的制定和通过纯属内部事务,他人无权也不应予以干涉;而城市当局则声称,章程只有获得城市最高管理阶层的首肯才能付诸实施,所以手工业行会大会通过后还必须送交市政当局审查。在市政当局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手工业行会除了遵命行事,别无选择。自1344年起,布里斯托尔对地方工商业活动严加控制,手工业行会章程在颁布以前都必须首先得到市政当局的批准,因此织匠和修鞋匠等行会的章程都被记入了城市档案。更有甚者,1395年当该市理发匠行会需要制定一个新的章程时,经12个“共同管理该行业”的理发匠的同意,新章程由城市当局负责起草(11)。 反抗的事例也时有所闻。牛津鞋匠行会的成员就曾因拒绝将本行会章程送交市长批准而被投入牢房(12)。敢于抗命者基本上都是那些持有王室特许状的手工业行会,它们强调自己都是由王室授权而建立的,即使章程必须送审的话,那么审查者也应该是国王,而非市政当局。这一理由似乎也很有说服力,所以不少城市在这一问题上摇摆不定。鉴于矛盾频仍,议会于1437年通过一项法令,规定手工业行会必须将其章程送呈郡治安法官或市政主要管理者审批(13)。由于该法令提到了郡治安法官,一部分人就认为该法令试图剥夺市政当局对地方工商业的控制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目前虽还不能确切地解释该法令为什么要将郡治安法官也列为手工业行会章程的审查者之一,但事实是在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者,尤其是亨利六世时代,手工业行会又开始收到许多王室特许状,它们常常藉此与市政当局抗争,因此早在1376年下议院就有人抱怨授予某些行业的特许状阻碍了城市官员履行其职责,此类特许状应该取消。1437年的法令表明这部分人的意见终于在议会内部占了上风(14),其主旨当然是要巩固和加强市政当局的权威,使之能对手工业行会实行有效的控制。 控制价格是手工业行会重要的经济职能之一,但这并不是说所有价格的决定权都掌握在手工业行会手中,那些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关系极其密切的商品价格,主要是食品价格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然后由市政当局具体实行。这是又一个引起双方矛盾冲突的原因之一。中世纪城市食品供应者按行业结盟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垄断市场、垄断价格的倾向,市民对此极为不满,他们还相信与食品有关的人员都干过违法的勾当,如短斤缺两、多收烘面包费、降低啤酒度数等,这类做法事实上都是变相涨价,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市政当局为了维护市民的利益,常常插手干预。据《末日审判书》记载,切斯特规定任何出售份量不足或度数不够的啤酒商人,不管男女,都将受到惩罚,或罚款4先令,或公开示众(15)。 有的地方还将舞弊的面包师关在囚笼中游街,脖子上挂满了不合格的面包,违章的啤酒商则被迫喝下自己出售的劣质酒,随后还要将这种酒倒在他们头上。 由于这一问题极具普遍性,中央政府13世纪初便试图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矛盾,具体手段是制定面包。啤酒等食品规格和价格的法定标准,这是英国最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的法令。面包向来是英国人的主食之一,中世纪不少市民都从面包房购买面包,因此面包价格是市民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鉴于面包价格和谷物价格密切关联,而后者随年成好坏多有波动,不可能制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所以政府一方面加强对谷物价格的管理,尽量阻止投机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售价1/4便士的面包重量与小麦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其它种类的面包重量都随售价1/4便士面包重量的变化而变化。这实际上就是利用重量来控制价格,从而将其限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阻止面包师行会利用自身的行业特权来哄抬物价。 1202年颁布的《面包法》便是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而制定的。此类法案中影响最大者乃亨利三世51年(1266—1267)颁布的《面包和啤酒法案》,该法案规定,当1夸特小麦的价格在12便士到12先令范围内每变动6便士时,售价1/4便士面包的重量亦可相应调整,并公布了具体的升降幅度,对于面包师的赢利亦有明确的限额。同一法案还规定了啤酒价格与大麦价格的比例关系。该法案还制定了惩罚条例,违反有关规定者将被罚款,严重短斤缺两者将被处以枷刑,所以当时这一法案被称为“枷刑判决”。执行该法案很快就变成了市政当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16)。对于市政当局来说,中央政府的有关法令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成了它们干涉某些手工业行会,主要是与食品有关的手工业行会内部具体事务的法律依据。由于食品价格的制定权不在手工业行会的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对此类违章者的惩罚一般也不是由手工业行会,而是由市政当局来具体执行。1321年,伦敦的面包师威廉·博尔就曾因违反了《面包和啤酒法案》及其它过失,两罪并罚,被市政当局判处关在囚笼中游街示众。据说由市长下令惩罚弄虚作假的面包师,第一次出现于1283年,一直到亨利六世统治时期才告终止(17)。 尽管市政当局所能干预的主要是食品价格,然而由于这一问题极其敏感,食品质量、惩罚手段、雇工收入、师傅赢利等都与之息息相关,所以对有关手工业行会影响极大,它们总是想方设法摆脱控制。约克的屠夫行会、面包师行会、酿酒者行会和鱼商行会等都对食品供应持强硬的垄断态度,并企图以罢市来向市政当局的干预进行挑战,每当此时市政当局便以允许非市民进城贸易进行反击,迫使其就范(18)。这是市政当局的杀手锏,因为所有手工业行会的就业垄断权只有在行政当局的认可之下才能变成现实,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虽然市政当局不能对罢市进行惩罚,但却可以通过破坏手工业行会的垄断权来实施变相的、而且是更为严厉的制裁,其结果往往以有关手工业行会的屈服而告结束。 在食品价格问题上,市政当局与有关手工业行会既有冲突,又有勾结。鉴于行政干预已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而其具体执行人员又是当地的市政官员,有关手工业行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对抗之余也往往愿意拿出部分赢利,以求执法者高抬贵手,网开一面。只要后者抵制不了金钱和其它好处的诱惑,双方就必然会同流合污,此类事例并不鲜见。据记载,1289年诺里奇因各种违章事件而判处的罚款总额超过72镑,但法庭实际收款额仅为17镑,被罚者中不乏面包师(19)。判而不罚不仅鼓励违章者继续胡作非为,而且也表明部分执法者已经被拉下了水。伦敦的编年史更直截了当地告诉人们,该市面包师烘制的面包仅为标准重量的2/3或3/4,他们的违章活动得到了市政当局的允许,因为后者接受了前者的贿赂。这种贪赃枉法的行为在不少地方引起了市民的骚动,考文垂的民众就曾在圣玛丽大厅将面包朝市长头上扔去,以示不满(20)。钱、权交易在任何时候都难以杜绝,所以这类勾结也绝不可能是偶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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