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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大化体制的内在矛盾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王顺利 参加讨论

发生在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是日本历史上一次划时代的社会改革。 在这次社会改革中,日本统治集团内的改革势力,大量移植中国隋唐典章制度,形成了一种外来文化成份几乎覆盖全局的新体制。然而,既使在这时,日本的本土文化因素仍顽强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了充满矛盾的文化系统。这种矛盾的运动和发展,不仅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决定了当时的文化属性和社会历史的发展取向。
    
    一个民族对外来文化的态度,是由自然、社会历史条件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大化时代的日本民族对待中国文化的态度,就是典型的一例。
    日本的地理环境,对其形成对外来文化的态度,有直接关系。浩瀚的大海一方面阻挡了大规模的民族征伐,另一方面日本民族又可经过努力,摄取大陆的先进文化。这种若即若离的状态,使得古代的日本民族对中国文化充满好奇和向往的心理。尤其是大化革新的前夜,日本与中国文化相比,尚处于相当落后的状态,氏姓奴隶主之间的争夺,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从中国摄取的先进文化成果,不仅数量有限,而且主要限于物质文化方面,对精神文化的摄取还只是零星的、浅层的;尤其是在朝鲜半岛,日益强盛的新罗击败了依附于日本的百济,占领了日本长期经营的任那,使日本统治集团在朝鲜半岛的扩张严重受挫。与此同时,隋唐大帝国在东亚政治舞台上的出现,更引起日本民族的倾慕,决心效仿,励精图治。大化革新正是为达到这一目的重大举措。
    由于中日文化的巨大差距大化革新的主持者们对唐朝的典章制度既没有认识到加工,改造的必要,也不具备这种能力,只好暂时采取基本上照抄照搬的方式,进行大面积移植。但是,这种移植并不是无区别、无选择的,而是依据日本文化的固有逻辑、价值取向、政治利害,进行权衡和取舍。从而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日本本土文化中的保留成分。于是,在大化革新的主持者所构筑的体制中,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成份被简单地组合在一起。
    在经济上效仿唐朝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收授法”,是大化革新的重要措施。在大化革新以前,长达几个世纪的岁月中,日本在经济上基本实行部民制。由于日本的原始社会在向阶级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又大量摄取了中国的先进文化,使社会呈跳跃式发展,氏族共同体的结构因而成为一种定式。上升为“高贵者”的氏族首领,不仅将生产资料及劳动产品据为已有,而且把普通氏族成员视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按氏族或技术专长划分为不同的职业集团,供其驱使。它是奴隶制的早期形态,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奴隶制”。由于这种奴隶制以氏族组织或模拟氏族组织的形式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血缘伦理观念来维护奴隶主的统治地位,因此具有极大的保守性和欺骗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使古代日本长期处于“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女有当年而不绩者天下或受其寒”的落后状态。至公元七世纪,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奴隶主凭恃财势,“各置已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已财,争战不已。”“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①显然,部民奴隶制已陷入全面危机,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在萌生。就在这时,日本统治集团中的革新势力认识到唐朝的均田制为日本摆脱经济危机提供了契机。他们将豪强贵族占有的土地和部民收归国有,变为国家的“公地”、“公民”,然后班给“公民”一定数量的土地,国家征得“租”(稻谷)、“庸”(劳役)、“调”(土物产品)。于是,部民奴隶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农民,奴隶主土地所有制转化为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然而,有这样几点必须强调指出:(一)唐朝的均田制所均之田,只是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而日本的班田制所班授的土地来源于奴隶主之手(寺院、神社除外)。(二)唐朝均田制并未触动原来的土地制度,私田仍然存在,尤其是官僚地主的私田数量还相当可观;而日本的均田制是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官僚贵族再从国家那里获得“食封”,但只有使用权,(三)唐朝实行均田制后,不仅私田仍可买卖,所均之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部分转让;而日本的班田制则严格禁止土地买卖。可见对唐朝的均田制,日本效仿有余,而对唐朝土地制度的其它成份却加以排斥。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不存在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封建土地是开放系统。但日本则不然,部民奴隶制时代的土地占有就是封闭的等级结构,奴隶主豪强贵族的地位高低与土地占有的多少是基本一致的。大化革新前的社会分化,对这种土地等级结构造成严重威胁,也将破坏政治上的身份等级。因此,确立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封闭结构,也是为了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身份等级制度。同时也反映了日本民族思一统、盼富强的迫切心情。
    学习唐朝的官僚制度,建立封建等级制度,是大化革新的重要内容。从国家形成到大化革新,日本在政治上基本实行氏姓制。在这种制度下,以氏认定贵族血统,用姓区别等级高低。得姓者只能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首领发展而来的“高贵者”,他们在氏内居于“氏上”之位,以血缘或模拟血缘关系支配着“氏人”,“氏上”和“氏人”的身份地位,世代相袭,不得变更。在“氏上”之间,又要按出身血统,严格区分地位高低。这种氏姓制,实质上是贯穿了氏族血缘关系的奴隶主等级制度。它从产生那天开始,便将原始氏族制的遗弊与奴隶制的症结,凝聚成套在人民头上的枷锁,使“贵者”可以为所欲为,“贱者”只能任人宰割。在统治阶级内部因为也以血统论高低,就会造成这样两种倾向:一方面高低长幼,皆按血统,一成不变;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分化,氏姓贵族之间既无文明竞争的殿堂,只好进行生死角逐。在地方,“豪强暴虐,不扰皇风”,“负川阻而不庭,凭山峻而称乱”②;在中央,更有“专擅国政,多行无礼”,任意废立、杀害大王者。针对这种局面,大化革新的主持者们毅然决定“改去旧职,新设百官”,③废除氏姓制;效仿唐朝官制,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中央设“二官”:神祗官、太政官,“八省”;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一台:弹正台;地方设国、郡、里三级行政机构。然而,对隋唐的科举制,日本并未学习。因为中国的科举制是经过长期的、大规模的人民起义和战乱,严重地打击了门阀士族,庶族地主地位上升的结果。它以官位向全民开放为诱饵,淡化人民的反抗意识,愚弄知识分子,扩大统治基础。而日本当时壁垒森严的身份等级,根深蒂固的血缘伦理观念,从未受到过大规模的冲击。统治阶级既不允许其内部的等级秩序重新组合,更不容忍任何卑贱者染他们的世袭领地。当然,设置“神祗官”,神化天皇,以利于对人民实行精神统治,也是有别于隋唐官制的重要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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