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西方古代历史上,有抱负的君主通常都会把增强权力作为使命,希望自己的权力更加强大,他们从内心深处不喜欢自己的意愿和主张受到限制。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权力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君权也会呈现不同状态。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便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其中,骑士制度对王权的制约尤为重要。 封建制与骑士制度交融 随着诺曼公爵威廉1066年在哈斯丁斯战役中获胜并夺取英格兰王位,骑士制度从欧洲大陆较完整地传到英格兰。跟随威廉一世作战的骑士不仅是其部队精英,也成为他组建政权的核心成员。他直接分封了大约5000—6000名骑士,这些具有军人身份的直属附庸成为他稳定局面、实施统治所依靠的重要力量。直属附庸与国王的关系成为英格兰政治史的重要内容,他们与国王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对王权构成制约。 学术界以前在研究英格兰政治史的过程中,往往强调贵族与国王的关系,却很少关注许多贵族所具有的骑士身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关政治制度的原始材料很少使用“骑士”一词。中世纪有关王室和国家事务方面的文献,通常用“贵族”、爵位或某项官职来指代参与政治和法律等事务的人,从而使研究政治制度史的学者“难以获取具有骑士制度特征的材料”。二是与如何认识骑士身份有关。如果把骑士仅认定为是社会地位较低的军事成员,自然会忽视或低估骑士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是,如果将骑士认定为武器装备最精良并通过集团准入仪式的人,那么参与王政的barons中,很大部分应是具有骑士身份的贵族。barons通常指为国王服兵役的直属附庸,有时也会指国王的次属附庸。国内学界经常将其翻译为“男爵”,实际上,它当时所指代的成员,并非经济和社会地位一致的某个贵族等级,其中既包括持有大片土地、地位极高的人,也包括许多持有一份采邑的单甲骑士。这些参政者的身份特征影响到后世上、下议院的组成。骑士制度意味着许多世俗贵族的社会身份并非单一,很多参与王政的世俗贵族具有骑士、封建主、官员等复合身份,骑士身份则是他们得以限制王权的关键。 骑士迫使国王行事规范 英格兰国王在遇到重大事情时,就召开“政务会”,它一度是决定和处理军事、法律、财政等事务的重要机构。在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早期,参会者主要从国王的直属附庸中选择。有些直属附庸则担任大法官、宫廷大臣、财务总管、王室主管等要职,掌握着王室的重要权力。在地方,一些附庸是所辖领地上的统治者,他们拥有自己的法庭,委托他们自己的直属附庸处理和审判案件。除了维护其领地内的安定外,他们还要为王室征集和缴纳资金、物品等,为国王提供财力上的支持。尽管这一时期英格兰的政权机构并非全部由骑士组成,但这部分人在国家政治中占据重要地位。 骑士之所以能够对王权形成强力制约,首先因为他们是军事精英,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既是国王坐稳江山的有力保障,又可能是威胁其政权的利刃,任何君主对他们都不会掉以轻心。其次,采邑分封使许多骑士与土地捆绑在一起,土地不仅为他们及其家人提供生活费用,也为他们提供武器装备和物质资源,这些人具备反叛的能力,一旦他们反叛,国王失去的不单是这部分军人,更重要的还有他们所辖的领土。再次,骑士的基本组织框架与采邑的层层分封,大致结为一体,骑士的上下关系具有封建的主从关系特征。某个大封建主一旦叛乱,可能会引发其属下随之而起,成为骑士群体行为。威廉一世曾要求附庸的附庸也要直接对他宣誓效忠,这表明了国王对这种情况的担忧。 骑士可以迫使国王按照规则行事,而不能随意妄为。1100年,威廉二世狩猎时意外身亡,亨利一世抢在长兄罗伯特之前匆忙即位。当时,亨利一世非常担心附庸们能否支持他。因此,在加冕典礼中,他颁布了一份《自由宪章》,以缓和威廉二世实施“不公正的压制行为”所引发的不满情绪,表示要“公正并适度”地按照传统规则行事,其中包括附庸的女儿出嫁以及家中其她女性结婚时,不必缴纳费用;附庸死后,其妻子可以保持单身;对未成年继承者的监护权归其亲属,而非国王所有;附庸死后,其家庭成员自愿决定其动产的保留和分配等。事后他还声称,他是由“barons的广泛商议而加冕的”。亨利一世的《自由宪章》被一些西方学者视为1215年《大宪章》的蓝本。1215年《大宪章》是“失地王”约翰在附庸们的军事暴动中被迫签署的。从中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其之所以被迫屈从,主要是具有骑士身份的贵族发挥了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