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议会民主制述评
印度宪法确立了印度的议会民主制。该宪法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并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按照宪法条文规定,印度实行“一种联邦议会的政府体制”。其要点包括:实行成人普选权,规定凡在审定资格之日年满21岁的印度公民都有选举投票权(1989年通过一项修正案,将投票人的法定年龄降低至18岁);联邦中央的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联邦院即上议院,为一永久性机构,该院的议员总数为250人,由各邦议会根据代表比例制选出各自的联邦院代表,其成员每2年改选1/3。人民院即下议院,该院的议员总数为至多525人(后有增加),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5年;联邦中央的行政机构,设总统1人,总统为国家元首,行使联邦中央的行政权,并由一副总统襄理。设置内阁会议即中央政府,以总理为首,总理由总统任命,内阁阁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命。政府对人民院集体负责。非人民院议员出任内阁阁员,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各邦相应设立邦立法机构和邦政府, 负责该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①。 从1952年至1991年的40年间,印度人民院共举行过10次全国普选,各主要政党获得人民院席位的情况如下表②。 根据10届全国普选的结果,在联邦中央组织内阁、执掌政府行政权的内阁总理为: 第1—3届普选: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任职至1964年5月,病逝; 拉尔·巴哈杜尔·夏斯特里,继任职至1966年1月,病逝。 第4—5届普选:英迪拉·甘地,任职至1977年3月,普选失败后辞职。 第6届普选:莫拉尔吉·德赛,任职至1979年7月,辞职;查兰·辛格,继任职至8月,仅24天后辞职。 第7届普选:英迪拉·甘地复出,任职至1984年10月,遇刺身亡。 第8届普选:拉吉夫·甘地,任职至1989年11月, 因在人民院未获超过半数的多数席位而拒绝了组阁。 第9届普选:维·晋·辛格,任职至1990年11月,辞职;钱德拉·谢卡尔, 继任职至1991年普选。 第10届普选:纳拉辛哈·拉奥,在国大党(英)在人民院获多数,但未超过半数席位的情况下组阁,出任政府总理。 在叙述了上述简要情况后,让我们对印度议会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一位印度学者曾说,“印度宪法的作者几乎原封不动地接受了英国的议会制度,而独立运动期间提出的各种选择均已被放弃。”③这是什么原因呢? 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因为议会民主制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独立后掌握国家政权的印度资产阶级仿效西方国家,采纳宗主国英国的制度,这是完全在情理之中的,没有什么不好理解。 具体而言,其原因还有: (1)尽管印度的民族独立运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 但它却为印度中产阶级所领导。这个阶级是按照英国西敏寺的模式成长起来的。所以,盎格鲁—萨克逊的政治思想不仅为形成印度一代政治精英的舆论提供思想素材,而且还必然会渗入独立后印度的政治发展之中。尤其不要忘记,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印度独立法都是英国国会通过的,英国国会在决定印度前途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使它一定会在印度政界留下强有力的影响,这是毫无疑义的。 (2)印度的既得利益者即大工业家、地主和高等种姓出身的人们, 不愿意放弃在西方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政治制度,而且这种制度一直是他们心神向往的一个理想、一种抱负。因此,任何背离或修正议会制度的企图,都会为他们所抵制和反对,从而遭到不可避免的失败。 (3)伴随着独立和分治而产生了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难题,例如, 制止教派屠杀,安置流亡难民,保障少数派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等。曾为殖民政权效劳的印度军队和印度文官,现在转而为新政权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权的和平转移和社会的逐步趋于稳定。这些也极大地影响到决定要保持这种制度,而所作的修正则是微不足道的④。 其次,印度作为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要把西方的制度运用到像它这样的东方大国,就必须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并且作出必要的调整,使之符合印度的国情。印度作了一些什么样的调整或修正?对印度的历届普选评价如何? 鉴于印度社会存在民族的差异和种姓的分野,印度宪法明文规定,应给与某些特殊的社会阶层以按人口比例的席位,以确保他们在联邦人民院和各邦议会均有适当的代表权。所谓“特殊的社会阶层”,指的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即不可接触者和部落民)。他们当然可以竞选“一般的”席位,但只有在代表他们的社会阶层时才可以竞选“保留的”席位。举例来说,第9 次人民院普选总席位数为543席,其中保留给表列种姓79席,表列部落41席。 保留的席位按各邦人口的比例分配,例如第4届普选保留给表列种姓77席,其中北方邦18席,西孟加拉邦8席;保留给表列部落37席,其中中央邦8席,奥里萨8席等。对于英一印混血人社区也有规定,即如果他们在人民院没有适当的代表,则在大选后总统可以为其提名2人作为代表。 鉴于印度文化落后,存在大量的文盲,如何保障这大多数人的投票权,便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此首先必须找到一个办法,使这些不会认、不会写的人能有所选择,能表达他们的心愿,并在选举中行使其投票权利。为此,印度采取了以标志为基础的投票制,因为即使是文盲,也很容易识别图画和人物标志。印度选举委员会规定,每一个全国性政党有一个标志供它在全印的候选人使用,每一个邦级政党也有一个标志供它在该邦的候选人使用,所有其他候选人都必须自选一个标志参加竞选。标志必须在选举季员会登记,以供文盲选民识别。例如,国大党(英)以“一只手掌”为标志,印共(马)以“锤子和镰刀”为标志等等。所有候选人在争取文盲选民的支持时,都要使其认识各自的选举标志。就是用这样的办法,文盲选民便逐渐认识了不同的政党及其候选人,从而在投票中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还应当提到,选举委员会禁止使用引起宗教或感情联系的标志。1991年又规定,禁止使用动物作为标志。 在印度这样的一个大国,在短短40年中组织10次全国普选,印度选举委员会做了巨大的努力,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例如,1989年第9届全国普选, 其选民总数近5亿人,候选人6000,设置了60—70万个投票站,雇用的工作人员达350万人,还有大量的安全工作人员⑤。与此同时,印度的选民也以印度的热情予以回报,10普选的选民与投票率见下表⑥。 上表显示,10次普选除最近的一次外投票率均在55%以上。1991年投票率偏低的原因,一是第9第10两次普选间隔的时间太短。一是第9和第10次普选安排在5—6月行,这时印度的气候酷热难当,必然影响到选举人参加投票的情绪。1989年比1984年选民总数增加近1亿人,除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主要是因为增加了18—21岁这一年龄组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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